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兄弟姐妹为遗产继承对簿公堂,律师结合法理情,促和谐解决纠纷

2023/8/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ABCD系兄弟姐妹,D被收养。因父母遗产继承问题起争执,C不公开母亲名下存款。孙建美律师认为:可向D释明,其不符合法定继承条件,后D放弃继承;对C隐匿的遗产本可申请调查令获悉,向C释明可能面临少分、不分后果。建议三人以亲情为重,后经调解和谐分割。

【基本案情】 A(长姐B(二弟C(三弟D(四弟系兄弟姐妹关系A、C二人一直随父亲E和母亲F一起生活D从小被他人收养未办理收养手续

AAAAAAAAE去世未留下遗嘱遗赠协议遗产未进行分割E的父母均已先于E去世

F于E去世后去世同样未留有遗嘱遗赠协议遗产未进行分割F的父母也早F去世

A、C二人协商分割E和F遗产的过程中,因C不肯公开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数额,AB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E和母亲F的遗产:①M地的房屋一套②在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

诉讼过程中B去世,B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也未留下遗嘱遗赠协议C提出D虽然从小被他人收养,但是,从血缘关系方面理解,D也是A、C二人的弟弟,且D在母亲F住养老院期间母亲F照顾较多因此,D也应该在本案中享有继承权C要求法院将D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父亲E和母亲F的遗产。

A感觉本来简单的一个继承案件被复杂化,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需要依法处理好的具体法律问题是:D能否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和A、C二人共同继承E和F的遗产?②C不肯公开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以及如果属实,该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这二个问题,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

1、关于“D能否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和A、C二人共同继承E和F的遗产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D在被他人收养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发生在相关法律体系健全之前且在事实上D的户口以“子”的身份已落户到收养人的户籍之中,D也一直跟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子”的身份对养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同时还继承了养父母的全部遗产

因此,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对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释明,即“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所以,如果D自己认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D应该自己申请加入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提出自己明确的诉讼请求。C无权要求法院追加D加入本案的诉讼活动。同时,由于C提出了“法院将D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父亲E和母亲F的遗产”,因此,法庭可向D释明有关规定,取得D本人是否要求加入本案诉讼活动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根据C的要求,直接将D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孙建美律师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在法庭向D释明有关规定以后,D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作为涉案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2、关于“C不肯公开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以及如果属实,该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去调查“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不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而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向C释明:

第一,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我们是完全可以查明“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这个问题的。

第二,如果C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涉案存款的存在,甚至是C有转移、隐匿这些存款的行为,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形是有可能导致C具备少分或者不分父母亲遗产可能

第三,针对“由C保管的,目前C不愿意公开的、母亲F名下的存款数额问题”,A、C二人还是应当以亲情为重、开诚布公的通过协商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A、C二人既协商分割了父亲E和母亲F名下的房屋和存款,又修复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