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ABCD系兄弟姐妹,D被收养。因父母遗产继承问题起争执,C不公开母亲名下存款。孙建美律师认为:可向D释明,其不符合法定继承条件,后D放弃继承;对C隐匿的遗产本可申请调查令获悉,向C释明可能面临少分、不分后果。建议三人以亲情为重,后经调解和谐分割。
【基本案情】 A(长姐)、B(二弟)、C(三弟)、D(四弟)系兄弟姐妹关系,A、C二人一直随父亲E和母亲F一起生活。D从小被他人收养,未办理收养手续。
AAAA年AA月AA日,E去世,未留下遗嘱、遗赠协议,遗产亦未进行分割。E的父母均已先于E去世。
F于E去世后去世,同样未留有遗嘱,遗赠协议,遗产亦未进行分割。F的父母也早于F去世。
在A、C二人协商分割E和F遗产的过程中,因C不肯公开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数额,A、B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E和母亲F的遗产:①M地的房屋一套;②在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
诉讼过程中,B去世,B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也未留下遗嘱、遗赠协议。C提出,D虽然从小被他人收养,但是,从血缘关系方面理解,D也是A、C二人的弟弟,且D在母亲F住养老院期间,对母亲F照顾较多,因此,D也应该在本案中享有继承权。C要求法院将D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父亲E和母亲F的遗产。
A感觉本来简单的一个继承案件被复杂化,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需要依法处理好的具体法律问题是:①D能否被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和A、C二人共同继承E和F的遗产?②C不肯公开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以及如果属实,该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这二个问题,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
1、关于“D能否被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和A、C二人共同继承E和F的遗产”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D在被他人收养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因为此收养关系的成立,发生在相关法律体系健全之前,且在事实上,D的户口以“子”的身份已落户到收养人的户籍之中,D也一直跟随养父母共同生活,以“子”的身份对养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同时还继承了养父母的全部遗产。
因此,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对“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释明,即“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所以,如果D自己认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D应该自己申请加入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提出自己明确的诉讼请求。C无权要求法院追加D加入本案的诉讼活动。同时,由于C提出了“法院将D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父亲E和母亲F的遗产”,因此,法庭可向D释明有关规定,取得D本人是否要求加入本案诉讼活动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根据C的要求,直接将D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孙建美律师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在法庭向D释明有关规定以后,D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作为涉案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2、关于“C不肯公开母亲F名下,由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以及如果属实,该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去调查“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不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而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向C释明:
第一,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我们是完全可以查明“C保管的存款数额是否属实”这个问题的。
第二,如果C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涉案存款的存在,甚至是C有转移、隐匿这些存款的行为,那么,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情形是有可能导致C具备少分或者不分得父母亲遗产之可能的。
第三,针对“由C保管的,目前C不愿意公开的、母亲F名下的存款数额问题”,A、C二人还是应当以亲情为重、开诚布公的通过协商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A、C二人既协商分割了父亲E和母亲F名下的房屋和存款,又修复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