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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引发房产纠纷,律师力克狡辩助当事人要回房屋赔偿款

2024/8/19

“一房二卖”还拒绝赔偿购房损失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吴慧玲

【导读】甲将保障房口头卖给乙且未过户,乙入住六年后,甲将房屋转售给他人并过户,乙要求赔偿无果。周晓菲、吴慧玲律师针对甲的抗辩逐一驳斥,提出房价相符、付款明确、共有人默示同意、合同已实际履行,强调契约精神。最终,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淋漓尽致的依法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系兄妹关系。甲的老宅拆迁,甲用拆迁补偿款购置了六套保障房。因为,当时乙刚刚离婚,与女儿丙居无定所。于是,乙便和甲商量,乙用离婚所得财产向甲购买一套保障房屋,甲表示同意。乙向甲支付了NN万元房屋款项并和女儿丙进驻了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是拆迁保障房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要在五年以后才可以进行。

六年后,因丙的工作地点变动,乙也随女儿丙一起搬离案涉房屋。甲见涉案房屋空置,遂未经乙同意,就将案涉房屋以KK万元出售给案外人丁,并与丁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乙发现前述情况后,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返还购房款NN万元并赔偿损失,甲均不予理会。乙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甲抗辩,:

1、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自己有权出售该房屋。

2、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以,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意,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3、甲认可乙向其支付了NN万元,但现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乙购买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项,且乙支付的NN万元明显低于案涉房屋同地段的市场价格,不符合交易习惯;

4、案涉房屋系甲和甲的配偶戊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涉案房屋时征得了房屋共有人戊的同意,从这个角度来说,涉案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甲的抗辩,纯属无理狡辩。

针对甲的狡辩,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和吴慧玲律师向法庭提出:

1、乙向甲支付NN万元购房款时,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和NN万元基本相当,甲根据现在涉案房屋同地段的市场价格,认为乙支付的NN万元购房款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交易习惯,这是不符合交易规则的狡辩。

2、因为,“乙向甲支付NN万元购房款时,涉案房屋的交易价和NN万元基本相当”,所以,甲关于“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乙购买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项”的抗辩,也是无理的狡辩。

3、关于甲抗辩的“乙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征得了房屋共有人戊同意”这个问题,在甲和乙系兄妹关系,戊是乙的嫂子,“向甲支付了NN万元房屋款项并和女儿丙进驻涉案房屋长达六年”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强调“乙购买涉案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戊是否同意”的问题,而是应该强调“乙购买涉案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戊是否反对”的问题。事实证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戊从未对“向甲支付了NN万元房屋款项并和女儿丙进驻涉案房屋长达六年”提出过异议,因此,甲现在提出这个问题,纯属胡搅蛮缠。

4、“因涉案房屋是拆迁保障房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要在五年以后才可以进行”,是涉案房屋产权在“乙向甲支付NN万元房屋款项并和女儿丙进驻了涉案房屋”以后,不能及时变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主要原因。甲明知此原因的存在,而强调自己是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人,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出卖涉案房屋,这是明显违背契约精神和公序良俗的。

5、虽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也接受了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本案中,乙向甲支付NN万元房屋款项并和女儿丙进驻了涉案房屋,作为甲、乙双方针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双务法律行为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6、法庭应当注意,甲洋洋洒洒的一番道理,完全没有针对“乙要求甲返还涉案的NN万元并赔偿损失”这个与本案有关的核心问题,列举自己可以合法的免责理由,这是甲故意转移话题、避实就虚、逃避自己法律责任的诡辩行为。

7、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出卖给案外人丁,并且房屋产权也变更到了丁的名下,因此,甲虽然不想在本案中过多的缠诉“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善意占有是否成立的问题”,但是,因为“本案中,乙向甲支付NN万元房屋款项并和女儿丙进驻了涉案房屋,作为甲、乙双方针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双务法律行为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乙要求甲返还涉案的NN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具体内容,应当是乙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丁的对价KK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按照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丁的对价KK万元,判决甲向乙返还并赔偿KK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