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服务合同未履行 律师阐明法理助退费
2025/8/9
帮助当事人全额退回服务费用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照法律思维,驳斥对方当事人拒绝全额退还服务费的狡辩,帮助当事人全额退回服务费用。 【导读】甲购买乙公司职称评审服务并付款N万元,多次询问进度无果,该公司拒绝回复消息,虽同意解约却拒全额退款。张盼律师认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甲要求乙公司退还服务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驳倒了对方的狡辩。法院最终判解除合同,公司全额退费。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甲购买了乙公司的“A年度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评审服务课程”(以下简称:《课程》),并向乙公司支付N万元服务费。此后,甲多次要求乙公司提供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所需的资料以及申报进度,乙公司前期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几个月后,乙公司告知甲已经帮甲发表了论文,职称申报工作正在正常进行。又过了几个月,乙公司告知甲,甲的职称申报未能获得成功。甲通过微信要求查看是乙公司为自己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的论文发表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乙公司拒绝。甲要求乙公司退费,乙公司称该问题已经转交公司售后处理。但此后,乙公司的售后对甲要求乙公司退费的诉求,置之不理。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表示同意和甲解除前述《服务协议》,但是,乙公司已经为甲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提供了服务,因此,不能对甲全额退还N万元服务费。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涉案《服务协议》之目的非常明确,因此,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甲要求乙公司退还服务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诉讼过程中,乙公司辩称:甲利用乙公司撰写的论文,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涉嫌违规,在此情形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等于乙公司没有为甲提供任何服务,因此,甲应该承担乙公司为甲所提供服务的相应对价,乙公司不能对甲全额退还N万元服务费。 针对乙公司的辩解,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反驳: 1、贯穿作者本人思考的论文等作品,由他人执笔帮助编辑,这是正常的创作方式之一。这种创作模式和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是有本质区别的。甲对涉案论文所享有的署名权,通过乙公司的认可,已经完全说明了这个问题。 2、由涉案合同目的决定的、乙公司应当向甲提供的服务,应当是乙公司围绕合同目的而对甲提供的有效劳动,绝不是对甲风马牛不相及的敷衍和搪塞。虽然涉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甲通过微信要求查看是乙公司为自己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的论文发表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乙公司拒绝”,但是,秉承“服务的诚信”以及“依法处理本案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同意乙公司现在还可以向法庭出示“围绕合同目的,乙公司对甲提供服务的有效劳动之内容”,然后再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但是,如果乙公司向法庭出示的所谓“服务内容”,仅仅是甲自己也可以通过网络上传相关资料的这种行为,而不是具有乙公司服务特色的,甚至是“毫无实质意义的所谓简单操作”,那么,比照涉案合同的根本合同目的,应当认定 乙公司没有针对甲“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甲要求乙公司退还服务费,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乙公司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对甲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具有乙公司服务特色的、具有实质意义的服务”之情形下,本案的主审法官完全认同张盼律师的反驳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判决乙公司全额向甲返还甲缴纳的N万元服务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