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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流水贷款购房引发纠纷,律师成功助返还房款

2025/8/6

帮助当事人依法要回已支付的购房款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辩论精彩,驳倒了开发商的狡辩,帮助当事人依法要回已支付的购房款。
  【导读】 当事人甲因贷款额度不足,经开发商乙公司员工丙提议,用甲父母假收入证明和流水提高额度后签订购房合同。后甲无力支付余款,乙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张律师指出假收入证明和流水是违法的,可以反诉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返还已付房款。
  【基本案情】 甲拟采取按揭方式购买乙公司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因甲的支付能力的原因,甲可办理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于是,经乙公司员工丙的提议,丙帮助甲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据此,甲和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几个月后,甲因为无力再支付乙公司后续的购房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甲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购房款,后又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和甲解除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甲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清清楚楚,乙公司要求和甲解除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甲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完全符合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本案的诉讼走向,对甲肯定是不利的。
  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仅从涉案合同的相对性来说,本案的诉讼走向,对甲肯定是不利的。但是,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经乙公司员工丙的提议,由丙帮助甲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为基础的,因此,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合法性,是非常值得考量的。
根据我们对“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合法性,是非常值得考量的”提示,甲进一步告知我们的律师,甲事后才得知,丙并不是“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而是丙通过制作甲父母的假收入证明和假流水,才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的。事后,甲的父母对此非常有意见,断绝了对甲付款资金的支持,这才是导致无力再支付乙公司后续的购房款的根本原因。据此,我们认为,甲可以根据丙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在接受了甲的委托以后,通过调查证实,甲贷款额度的提升,确实不是“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才得到提高的”,而是丙通过制作甲父母的假收入证明和假流水完成的。据此,张盼律师向法庭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乙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丙明知“甲的支付能力的原因,甲可办理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这一情形以后,以“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为由欺骗甲,实质上是丙通过制作甲父母的假收入证明和假流水完成的。在此欺诈基础上出现的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为此,张盼律师代甲提出反诉,要求和乙公司解除涉案或撤销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乙公司向甲返还甲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乙公司辩称;丙从来没有告知过甲“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这个事情,丙通过制作甲父母的假收入证明和假流水完成甲贷款额度的提升,对此,甲是知道的。所以,不存在乙公司对甲进行欺诈的问题。并提出,如果甲认为,丙告知过甲“通过甲父母的房产提高了甲的贷款额度”这个事情,甲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张盼律师反驳,在“甲父母的收入证明和流水”为假的客观事实面前,如果乙公司认为甲参与作假,乙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不纠结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因为,“甲父母的收入证明和流水”为假是客观事实,所以,甲要求和乙公司解除或撤销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乙公司向甲返还甲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原理必然得出的结论。至于甲是否参与了作假,不仅乙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是涉及民法调整内容以外的法律问题,乙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违背《民法典》以及民法原理,可以得出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并应当继续履行这一法律结论的。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了甲的反诉请求,判决解除涉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判决乙公司向甲返还甲已经支付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