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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骗误转巨款引纠纷,律师明晰事实免赔偿

2024/8/21

劳动者工作失误不需要全额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慧玲

【导读】犯罪分子X冒充公司法人乙,甲遵照X指示误转巨款,后被迫与乙签订欠条赔偿公司损失。吴慧玲律师指出,甲的行为属职务过失,非个人欠款,欠条缺乏事实依据,且乙对于被诈骗也存在过失,不能将经营风险完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追款诉求。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适用严谨得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在A公司负责财务以及行政工作,乙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五个月前的某一天,犯罪分子X盗用乙的微信名称与头像冒充乙,向甲下达转账指示,甲按照X的指示,从A公司的账户向Y单位的账户转账NN万元。

甲、乙二人发现被骗后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对该案做刑事立案处理。经公安机关查实,Y单位的账户明显是一个诈骗账户。二个月后,甲按照乙的要求向乙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甲欠乙NN万元,甲已经向乙支付了MM万元。

后,乙向甲索要剩余欠款未能成功,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继续支付NN万元减去MM万元的余款KK万元。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此事。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虽然甲按照X的指示,从A公司的账户向Y单位的账户转账NN万元,导致公司的NN万元被犯罪分子骗走,甲肯定存在相应的行为过错。但是,甲按照X的指示,从A公司的账户向Y单位的账户转账NN万元的行为,显然是职务行为,此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是A公司被骗,而不是甲向乙个人欠款。因此,根据该案的法律后果,结合甲并不存在对乙个人欠款的客观事实,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继续支付KK万元余款,由于《欠条》本身没有事实作为依据,所以,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吴慧玲律师向法院提出:

1、根据该案的法律后果,因为甲对乙个人并不存在欠款的客观事实,所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继续支付KK万元余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必须要认识清晰的关键问题。

2、甲按照X的指示,从A公司的账户向Y单位的账户转账NN万元,导致公司的NN万元被犯罪分子骗走,甲基于自己的行为过错而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与其工作失误相对应的、应该对A公司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乙承担欠款责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综合考虑过失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的数额,员工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3、本案中,因为A公司没有制定过“从公司账户支出资金需要进行审核”的相关规定,而如果有此规定,那么,即使X冒充乙向甲发出付款指示,A公司账户里面的NN万元也是不能被骗走的。所以,将A公司账户里面的NN万元被骗走,完全归责于甲,是不公平的。

乙公司抗辩,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甲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乙出具《欠条》,自愿赔偿乙NN万元,甲应当履行《欠条》约定的义务,甲已经向乙支付了MM万元,是甲自愿履行《欠条》约定义务的具体表现,因此,甲应当继续支付KK万元余款。

吴慧玲律师反驳:

1、“合同意思自治”是要以事实为基础的,在甲对乙个人并不存在欠款这一客观事实单位情况下,不能将涉案的、A公司和甲之间的过错责任问题,异化成甲对乙个人欠款。

2、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根据甲的过错程度以及甲的收入水平等因素,A公司要求甲作为一个劳动者全额承担公司被骗的法律后果,是不公平也不合法的。根据甲的过错程度以及甲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甲向乙支付的MM万元,应该已经恰当的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综合考虑过失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的数额,员工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法律原则。

所以,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继续支付KK万元余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可吴慧玲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