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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巨额游戏充值,律师力破狡辩助其追回

2024/8/1

帮助当事人讨回未成年人向网络游戏充值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黄晨婕

导读】甲将手机交给其子乙上网课,乙私自充值游戏XX万元。甲发现后与游戏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黄律师针对游戏公司未履行实名认证义务的漏洞,构建有力法律论证,且对关于监管责任缺失的抗辩精准反驳,强调实名认证缺失是根本原因。经法院调解,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靠法理战胜歪理邪说,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系母子,乙为11周岁未成年人。由于乙需要通过网课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内容,于是,甲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乙上网课。一年后,甲发现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甲的前述手机向A和B游戏网站共充值了NN万元(以下简称:涉案款项)。甲多次联系 A和B 游戏网站的客服,要求游戏网站退还涉案款项均无果,于是,甲委托我们律师帮助其向游戏网站要回涉案款项。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 A和B 游戏网站仅仅是游戏所有人的经营界面,并不是对外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甲想要回涉案款项,甲应当向 A和B 游戏网站经营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通过调查,锁定了 A和B 游戏网站的经营者C公司。然后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C公司的律师辩称,A和B 游戏的充值,是需要和相关银行卡关联起来并输入持卡人的银行卡号码和密码、身份证号码才能够完成的。因此,充值的成功,可以推定只有银行卡的卡主才能完成,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 甲声称涉案款项是乙充值的,不符合A和B 游戏的充值规则。A和B 游戏充值的充值成功,只能说明,充值行为是甲本人实施的。所以,甲本人在充值后以充值行为是乙所为,要求退还涉案款项,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黄晨婕律师反驳:C公司律师的抗辩貌似顺理成章,但是,“A和B 游戏的充值,是需要和相关银行卡关联起来并输入持卡人的银行卡号码和密码、身份证号码才能够完成的”,并不能免除C公司对充值人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的义务。

如果C公司对充值人履行了实名认证的义务,那么,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A和B 游戏进行充值,就不可能完成。

因此,和未成年人乙对A和B 游戏进行充值完成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是,C公司没有履行对充值人进行实名认证的义务。据此因果关系,甲要求C公司退还涉案款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C公司和乙公司的律师又抗辩,乙利用甲的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号码内容对A和B 游戏进行充值,显然可以推定甲对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号码保管失当,同时还能说明甲对乙这个未成年人的监管存在缺失,这部分责任,乙公司是不能承担的。

黄晨婕律师反驳:乙作为11岁的未成年人,知道甲的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号码,不能单一推定甲对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号码保管失当,更不能推定甲同意乙使用甲的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号码。将“乙是涉案游戏的注册用户和乙作为11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活动”这二点结合起来,本案中,乙作为11岁的未成年人,向A和B 游戏进行充值NN万元,这一明显是和乙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活动的。这种不适应行为的后果,是和C公司没有履行对充值人进行实名认证的义务之间存在根本因果关系的。因此,甲要求C公司退还涉案款项均,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C公司向甲退还了涉案款项NN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