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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拖欠合同服务费,律师力破狡辩顺利要回款项

2024/7/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吴慧玲

【导读】甲公司提供绿植给乙公司使用,乙拖欠绿植使用费。乙辩称绿植枯萎属于甲违约,所以拒付费用。吴慧玲律师反驳,绿植枯萎乃自然现象,甲已及时更换且乙并未提出异议,属于甲正当履行协议,乙应依合同约定付款。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乙当场支付绿植使用费N万元。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有理、有节、有利的反驳欠款人的狡辩。

【基本案情】 甲公司从事花卉园艺业务,乙公司从事餐饮行业。七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甲公司常年、定期向乙公司的经营场所提供绿植。2、绿植使用费由乙公司按季度向甲公司支付。3、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协议周期自动顺延。

一年前,在甲公司正常为乙公司提供绿植的情况下,乙公司开始拖欠甲公司的绿植使用费。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

甲公司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甲公司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甲公司提供的绿植多次发生枯萎死亡的现象,这应当视为甲公司没有正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绿植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支付绿植使用费。

具体承办本案的吴慧玲律师反驳,1、绿植发生枯萎死亡的现象,是绿植生长、生命周期的自然现象。在甲公司针对绿植发生枯萎死亡的现象及时给乙公司更换了绿植的情况下,甲公司正当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2、乙公司对甲公司及时给乙公司更换绿植,从来都没有提出过异议,因此,乙公司的观点,纯属胡搅蛮缠的狡辩。3、甲公司为乙公司正常提供绿植,对甲公司而言,是一个和经营有关的问题,而对乙公司而言,应当是乙公司追求环境优美的一种品味。将如此美好的品味演变为对簿公堂,还胡搅蛮缠,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所以,乙公司没有必要刻意的胡搅蛮缠,而是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处理好本案为宜。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当场向甲公司给付N万元的绿植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