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8
楼上漏水,楼下要求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乙2个月前房屋装修漏水渗入楼下甲房屋墙体,甲墙上的名家书法作品霉变。乙以鉴定“甲的作品受潮时间为3-6个月”抗辩无因果关系。孙建美律师强调楼上漏水致其霉变贬值是事实,不能因鉴定结果推定受潮时间而否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乙赔偿甲N万元。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精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有效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甲和乙系房屋户型完全一致的垂直上下楼邻居。二个月前,乙开始装修自己的房屋。甲在乙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家的卫生间出现漏水现象,遂上门制止并通知物业处理。但是,乙不仅不理会而且还继续施工。后漏水沿甲房屋的卫生间边缘缝隙渗透至甲房屋的客厅和卫生间共用的墙体,导致甲悬挂在该共用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发生霉变。
甲要求乙赔偿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乙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推定受潮时间为3-6个月”。据此,乙抗辩:自己是二个月前才开始的装修工作,因此,“推定受潮时间为3-6个月”的鉴定结论说明,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发生霉变的结果和乙家房屋漏水的现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的主审法官也基本认同乙的抗辩。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在漏水的水源来自乙家房屋的情况下,根据“推定受潮时间为3-6个月”的鉴定结论,推定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发生霉变的结果和乙家房屋漏水的现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貌似符合侵权行为必须要和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律要求,但是,这种推定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推定”必须符合“根据已知事实必然能推导出另外一个事实”的司法逻辑。而“推定”出来的另外一个事实,也仅仅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并不是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因此,本案中,需要重点探讨的是“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发生霉变的结果和乙家房屋漏水的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关注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受潮的时间。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向负责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目前,与本案有关的基本事实是:1、通过乙关于“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发生霉变的结果和乙家房屋漏水的现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可以推定导致甲房屋漏水的水源,确实来自乙的房屋;2、乙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推定受潮时间为3-6个月”。但是,这样一个事实是我们不能不去考量的内容,那就是,“六个月前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受潮”,为什么“这些书法作品会在乙家二个月前进行装修,向甲房屋的墙体漏水以后,才发生霉变”。因此,“推定受潮时间为3-6个月”的鉴定结论,因为缺少该霉变从生长到现状的进化周期,所以仅仅根据受潮时间就推定“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发生霉变的结果和乙家房屋漏水的现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以此,回到“侵权行为必须要和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律要求”这个问题上,虽然我们可以不惜诉讼成本乃至法庭审判资源的去细究“漏水与霉变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个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可以认定的事实,那就是,在“确实来自乙房屋漏水的水源,确实导致了甲墙体上的名家书法作品受潮”。此受潮现象必然导致该书法作品贬值,因此,就此贬值结果,乙当然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建美律师的观点,改变了本案主审法官在“本案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方面的原始判断。本案的主审法官亦认同“受潮与贬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赔偿N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