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0
有效驳斥欠款人试图通过狡辩“赖账”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在甲诉乙欠款案中,乙以“无实际借款”为由,试图逃避债务。张盼律师指出《欠条》并非仅能与借款事实相对应,并通过《转让协议》及房屋产权变更等证据,证明欠款实为房屋转让余款。面对乙的狡辩,张律师逐一反驳,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乙向甲支付欠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有效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系亲兄弟。
甲购买了房屋A后,甲的原居住房屋B拆迁。拆迁过程中,由于房屋A的存在,导致甲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人可能存在相应的障碍,所以,甲与乙协商,将甲实际付款申购的房屋C的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乙代持。
后甲、乙双方又通过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约定,1、甲将(市场价已经为NNN万元的)房屋A的产权,以NN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2、乙将房屋C产权重新回归登记到甲的名下。3、房屋A的NN万元转让价,乙先向甲转账MM万元,余款TT万元,由乙向甲出具《欠条》,在乙居住的房屋D拆迁后,由乙用拆迁补偿款向甲支付。
但是,此后乙居住的房屋D一直没有拆迁。甲希望乙能归还欠款,乙一直用房屋D尚未拆迁,自己没有能力支付TT万元欠款为由进行推脱。后,乙突然以“甲没有向乙支付和《欠条》内容相对应的借款,《欠条》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通知甲《欠条》无效,自己没有根据《欠条》向甲归还欠款的义务。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护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针对《欠条》而言,《欠条》可以也应当对相应的欠款事实,这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认为《欠条》内容只能仅仅和相对应的借款事实相对应,这种认识这是不正确的。乙嫁接此不正确的认识,否认《欠条》记载的内容,纯属法理混乱或刻意的狡辩。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在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欠款以后,乙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
为此,张盼律师提出,借款可能是产生《欠条》的原因之一,但绝不是唯一原因。因此,本案中,乙认为《欠条》的内容只能和相对应借款事实相对应的观点,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
涉案《欠条》的真实性是有甲、乙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和房屋A的产权已经登记,已经从甲的名下变更到乙的名下这一客观事实,作为证据可以证明的。
房屋D永远不拆迁,乙就可以永远不向甲清偿欠款。这是不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乙又向法院改称,《欠条》记载的TT万元欠款内容,是乙基于兄弟情分,乙准备在房屋D拆迁后,对甲给予的赞助。在赞助物为现金的情况下,乙可以在交付现金以前,随时撤销自己对甲的赠与。甲无权要求乙兑现乙曾经对甲许诺过的、对于甲来说是“可期待利益”的内容。
对此,张盼律师反驳,1、本案中,甲将市场价已经为NNN万元的房屋A的产权,以NN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这才是兄弟情分的真正体现。2、无论是乙在法律常识方面存在混乱,还是乙刻意的引用相关法律术语进行狡辩,乙都不能挑战法庭和法官对事物的辨别能力以及智商。3、涉案的TT万元,是乙针对房屋A的NN万元转让对价,由乙先支付了MM万元以后的余款,而不是甲向乙支付的借款,这是有《转让协议》和房屋A的产权已经从甲的名下变更到乙的名下的客观事实,作为证据相互印证而完全能够得到证明的问题。因此,针对乙有意或无意的胡搅蛮缠,甲不想和乙缠诉,甲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向甲归还欠款。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欠款TT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