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6
保险公司拒绝针对重大疾病进行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甲与乙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甲因患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向乙索赔,乙以甲不符合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为由拒绝。黄律师提出合同未约定此条款且乙也未尽格式条款特别提示义务,应当做出有利于甲的解释,经法院调解,乙支付理赔金。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法有效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年半后,甲因多次发生睡觉打鼾伴呼吸暂停的症状,至多家医院就诊并进行睡眠呼吸检测,被诊断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
甲认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在前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范围内,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而乙保险公司则认为,甲患有的“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没有达到“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的条件,乙保险公司拒绝对甲进行理赔。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根据医学诊断,甲被确诊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这是客观事实。据此,乙保险公司应当对甲履行理赔责任。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因为,在涉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是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条件,因此,在“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存在于前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范围之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外,单方添加“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这一理赔条件,这显然是一种强词夺理的行为。
但是,乙保险公司答辩,“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进行理赔的条件,这是有科学依据的,而不是乙保险公司杜撰的。所以,在“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情况下,甲即使患有“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也不符合理赔的科学条件。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科学依据与契约精神不是相互排斥的。本案中,我们需要重点考量的不是所谓的科学依据,而是契约精神。通俗的说就是,如果涉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以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是不理赔的条件,那么,乙保险公司据此合同约定,拒绝承担理赔责任,这是有合同依据的。
但是:首先,涉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以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是不理赔的条件;其次,涉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如果“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以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是不理赔的条件,乙保险公司应当在和甲签订涉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时,对甲进行特别提示。在乙保险公司没有针对甲对甲进行特别提示的情况下,针对“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小于85%”以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是否可以免除乙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对甲有利的理解。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乙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了保险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