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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涉嫌帮信罪,律师正确辩护助其重归校园

2023/7/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在校大学生甲,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信罪移送审查起诉。张盼律师辩护认为:甲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低,要坚持对在校生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甲悔过自新的机会。检察院采纳以上意见,作不起诉决定。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选择正确的辩护思路,挽救犯罪嫌疑人免受牢狱之灾,重新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均在校大学生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被人举报“提供支付银行卡作为结算工具,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BBBB年BB月BB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对甲、乙二人立案进行侦查,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因甲、乙二人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涉案内容,公安机关将对甲、乙二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希望自己能够被从轻处理,不被学校开除,遂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甲向境外C国相关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结算是事实,但是,甲是否知道自己的这种提供行为是帮助他人犯罪,这应该为甲进行辩护的要点。

甲和甲的亲属认为,如果律师按照这样的思路去为甲辩护,有点貌似“翻供”,这对于实现能够被从轻处理,不被学校开除的可能性而言,可能没有太多的帮助。于是,甲和甲的亲属就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依法处理本案,才能争取甲可以被从轻处理,不被学校开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甲以及甲亲属朴素的法律认知方向是正确的。其次,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如果我们将甲是否知道自己的这种提供行为是帮助他人犯罪这个问题,上升刑法理论的层面去分析,那么,因为甲是否知道自己的这种提供行为是帮助他人犯罪”这个问题,完全属于甲“实施这种行为时的主观心理”,而这种主观心理,无论是从内容还是到形式,又都是非常抽象的,因此,如果律师以此为辩点去为甲进行辩护,那么,就等于律师将此非常抽象的内容会是什么样结论的问题,推由公安和检察机关去论证。这种把自己的命运推给他方进行论证的辩护思路,显然是非理性的。采用这种辩护思路为甲进行辩护,很可能会导致辩护工作看似热闹,但实际上毫无法律意义的结果出现。这对甲和甲的亲属希望能够被从轻处理,不被学校开除的可能性得到实现,是没有什么帮助的。

甲和甲的亲属认同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进行辩护。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认为,我们在本案中应该选择的正确辩护思路应该是:

首先,律师不要在甲确系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之情形下,刻意把甲“装萌”包装成一个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完全呈“无知状态”的对象。如果律师这样去做了,那么,这不仅很难在法理上取得最佳辩护效果,而且,如果律师这样去做,那就是等于在客观上律师给公安和检察机关出难题,这是会导致律师与公安和检察机关之间出现不必要之对抗的。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非因涉案事实和证据内容,而因律师本人对自己行为方式的选择,引发律师与公安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出现不必要的对抗,这应该不能成为律师的明智选择。

其次,根据本案的案情,因为甲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境外C国相关人员进行支付结算,除对C国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帮助以外,甲很难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因此,我们应当承认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具备相应的违法性,“甲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案情特征”和“①帮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近年来,涉案人员不仅呈低龄化趋势且很大部分都是没有犯罪前科的初犯。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国家一贯提倡的司法理念”这几个问题结合起来,然后再多方位灵活运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甲进行辩护,这才是我们依法为甲进行辩护的正确选择。这样,甲希望自己能够被从轻处理,不被学校开除的想法,才有可能依法得到实现。

为此,张盼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反映在帮信罪中“应当知道”,本质上包括了“实际不知道但是应当知道”这样一层法意。所以,这种“实际不知道但是应当知道”的主观恶性和“虽然不知道但是应当知道”的主观恶性相比较,在主观恶性的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

2、甲是由高中到高校在读大学生,其社会阅历等因素,导致其对事物法律属性的判断并不成熟,这是客观事实。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建议:各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在校生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在校学生悔过自新的机会。

3、纵观甲的人生经历,甲显然属于主观恶性且偶尔失足的大学生。甲在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本案,因此,虽然甲的行为尚未构成立功,但甲这一系列知错、认罪、悔罪的态度,应该可以说明甲本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如果检察院能给甲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回归学校和社会的机会,甲应该是会非常珍惜这个机会的。

综上所述,张盼律师建议检察院在评价行为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同时,给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甲不起诉处理,既惩罚犯罪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理念。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同意了张盼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