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从杰
【导读】 甲因女儿生日宴请乙等人,乙饮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乙亲属要求甲赔偿。汪从杰律师认为:甲宴请时已尽到适度饮酒提醒义务,且乙亲属未举证甲有劝酒等不当行为,交警认定乙死亡原因是醉驾且未戴安全头盔,甲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甲无需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抓住涉案的根本法律属性,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因女儿过生日宴请乙等同事。宴会后,乙约同事丙一起离开。到达丙的居住小区后,乙、丙闲聊几句后,乙骑电动自行车自己回家。途中,乙因交通事故身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导致乙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乙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事后,乙的亲属认为,乙在甲为女儿过生日的宴请过程中饮酒后死亡,甲及和乙同桌饮酒的人,应对乙在饮酒后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甲则认为,因为自己和乙等的职业均为驾驶员,因此,宴会初,甲即嘱咐各位宴会参加人“明天大家还要上班,而且都是司机,喝酒适度即可,千万不要过多饮酒”,并只在宴会的每个桌位上放置两瓶饮料和一瓶白酒。后甲由于要张罗宴会的相关事务,就没有到乙所在的酒桌上和乙等共同饮酒。事后得知,乙和同桌的另外三名男子平均饮用了桌上的一瓶白酒后,又自行索要红酒,且饮用红酒时,还不听同桌其他人的劝告。因此,自己对乙饮酒后死亡,没有责任,表示不能对乙的亲属进行赔偿,但考虑到自己和乙是同事,可以对乙进行适当的补偿。乙的亲属坚持要甲及和乙同桌饮酒的人赔偿。
甲、乙双方各执己见。乙的亲属向法院起诉,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应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和主家宴请宾客,宾客因饮酒过度后死亡,主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例非常相似。但是,根据以往类案的处理原则,有一个法律特征我们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宾客因饮酒过度后死亡的后果是和主家的不当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例如,主家无节制劝酒或视宾客过度饮酒而不劝阻等等。因此,依法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我们要认真研究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说只要主家举办宴会,宾客饮酒死亡,主家就要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承办本案的汪从杰律师认为:
纵观本案的案情,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甲无需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汪从杰律师的观点,乙和乙的律师提出,甲需要举证证明甲没有实施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对此,汪从杰律师严肃提出:
首先,本案在法律属性上是一个一般侵权案件,因此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如果乙和乙的律师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涉案证据已经证明,宴会初,甲即嘱咐各位宴会参加人“明天大家还要上班,而且都是司机,喝酒适度即可,千万不要过多饮酒”,并只在宴会的每个桌位上放置两瓶饮料和一瓶白酒,这就是对宴会参加者履行了谨慎告知的义务。
第三,参加宴会的其他当事人均可证明,散席后,乙的表现与正常人无异,未呈现醉酒状态。乙约同事丙一起离开。到达丙的居住小区后,乙、丙闲聊几句后,乙骑电动自行车自己回家。
同时,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导致乙死亡的原因系“乙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此法定结论说明,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将这些事实整合起来,足以证明甲没有实施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乙坚持自己要求甲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