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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饮酒后因交通事故身亡,主家是否需要担责?

2023/7/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从杰

导读 甲因女儿生日宴请乙等人,乙饮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乙亲属要求甲赔偿。汪从杰律师认为:甲宴请时已尽到适度饮酒提醒义务,且乙亲属未举证甲有劝酒等不当行为,交警认定乙死亡原因是醉驾且未戴安全头盔,甲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甲无需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抓住涉案的根本法律属性,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因女儿过生日宴请同事宴会后,约同事丙一起开。到达丙的居住小区乙、闲聊几句,乙电动自行车自己途中,交通事故身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事后,乙的亲属认为,乙在女儿过生日宴请过程中饮酒后死亡,甲及和乙同桌饮酒的人,应对乙在饮酒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甲则认为,因为自己和乙等的职业均为驾驶员,因此,宴会初,即嘱咐各位宴会加人“明天大家还要上班,而且都是司机,喝酒适度即可,千万不要过多饮酒”,并只在宴会每个桌位上放置两瓶饮料和一瓶白酒后甲由于要张罗宴会的相关事务,就没有到乙所在的酒桌上和乙等共同饮酒。事后得知,乙和同桌的另外三名男子平均饮用了上的一瓶白酒后,又自行索要红酒且饮用红酒时,还不听同桌其他人劝告因此,自己对乙饮酒后死亡,没有责任,表示不能对乙的亲属进行赔偿,但考虑到自己和乙是同事,可以对乙进行适当的补偿。乙的亲属坚持要甲及和乙同桌饮酒的人赔偿。

甲、乙双方各执己见。乙的亲属向法院起诉,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应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和主家宴请宾客,宾客因饮酒过度后死亡,主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例非常相似。但是,根据以往类案的处理原则,有一个法律特征我们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宾客因饮酒过度后死亡的后果是和主家的不当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例如,主家无节制劝酒或视宾客过度饮酒而不劝阻等等。因此,依法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我们要认真研究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说只要主家举办宴会,宾客饮酒死亡,主家就要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承办本案的汪从杰律师认为:

纵观本案的案情,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甲无需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汪从杰律师的观点,乙和乙的律师提出,甲需要举证证明甲没有实施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对此,汪从杰律师严肃提出:

首先,本案在法律属性上是一个一般侵权案件,因此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如果乙和乙的律师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涉案证据已经证明,宴会初,即嘱咐各位宴会加人“明天大家还要上班,而且都是司机,喝酒适度即可,千万不要过多饮酒”,并只在宴会每个桌位上放置两瓶饮料和一瓶白酒这就是对宴会参加者履行了谨慎告知的义务。

第三,参加宴会的其他当事人均可证明,散席后,的表现与正常人无异,未呈现醉酒状态。约同事丙一起开。到达丙的居住小区乙、闲聊几句,乙电动自行车自己

同时,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导致死亡原因系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此法定结论说明,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将这些事实整合起来,足以证明甲没有实施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乙坚持自己要求甲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