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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该如何起诉要回款项?

2023/7/2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导读】 乙欠甲钱,甲多次催要,乙不还款且失联。甲起诉乙,因无乙身份证号法院拒绝立案。王爱宏律师认为:没有被告身份信证号不等于被告不明确,与法官沟通后成功立案。并通过申请调查令查询到了乙身份证号和存款,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乙账户。最终乙主动向甲还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顶住压力,全面设计和规划,依法为当事人追回了借款。

【基本案情】 甲(本市人)与乙(外省来本市打工的人)系朋友关系并合租一处房屋。在合租该房屋的二年左右时间里,乙多次向甲借钱,并且还私自转走甲支付宝里的款项若干,后一直也没有向甲归还。甲和乙对账以后,发现连同借款乙共欠甲M万元。甲多次要求乙归还,乙均用暂时没钱等各种理由搪塞。后,乙从和甲合租的房屋中搬走。甲再继续通过微信要求乙还款,乙开始还用一些理由继续搪塞拖延,后来不仅对甲不予理睬,还干脆把甲拉黑。此后,甲再也无法和乙取得联系。

甲到法院起诉,法院因为甲不能提供乙身份信息,尤其是乙的身份证号码,拒绝受理甲的起诉。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法院的要求正当,甲必须向法院提供乙的身份证号码,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而甲则认为,一定要求自己提供乙的身份证号码,纯属强人所难。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院因为甲不能提供乙的身份证号码,拒绝受理甲的起诉,是不合法的。有些律师认为“法院的要求正当,甲必须向法院提供乙的身份证号码,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不是这些律师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有误,客观上不能和法院依法交涉;就是在法院和法官面前缺乏法律人的脊梁,不敢和法院依法交涉。因此,甲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维护甲的合法债权。

甲看到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要求的希望,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律师认为,本案中,我们需要依法处理好的问题是:

1、解决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的问题。

2、虽然以往甲、乙双方对账以后,发现连同借款乙共欠甲M万元,但是,如果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不认可这个事实,那么,如何解决甲举证证明乙对甲负有M万元债务,这是一个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的问题。

3、因为乙是外省来本市打工的,所以,并不排除乙拒不到庭应诉的可能。

据此,王爱宏律师梯次与法院就前述问题进行了沟通。

1、关于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的问题。

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认为:

世界上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没有具体的身份证号码,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且乙是外省来本市打工的,其户籍不在本市,因此,甲应当到乙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王爱宏律师指出:

第一,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这一工作环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程序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因此,在立案这个工作环节,要求原告确定被告的唯一性,否则就不受理原告的起诉,这是混淆“诉权”和“胜诉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在甲坚持起诉的情况下,如果甲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可以依法驳回甲的起诉。在甲愿意承担此诉讼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以“世界上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没有具体的身份证号码,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为由,拒绝受理甲的起诉,这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根本要求的。

第三,至于“乙是外省来本市打工的,其户籍不在本市,因此,甲应当到乙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的问题,首先,因为甲、乙双方作为朋友,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当事人只要交朋友,就要对方出示身份证并且记录下彼此的户籍所在地,这是不符合正常人生活基本法则的,因此,法院要求“到乙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不仅存在一个甲是否必须知道乙户籍所在地在哪里,甲才能起诉的问题,同时,如果“到乙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同样会存在一个甲无法提供乙身份证号码的问题。如果说没有具体的身份证号码,本市的法院不能受理甲的起诉,而“乙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就能受理甲的起诉,这在司法逻辑上是一个混乱的认识。其次,甲、乙双方在本市合租该房屋已经有二年左右的时间,同时甲向法院起诉,本质上属于“向我(也就是甲)履行”的诉讼种类,因此,本市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但是,立案庭的法官,坚持不受理甲的起诉。为此,王爱宏律师顶住压力,向法院的领导致函,反映了这个问题。在法院的领导过问下,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又提出了“甲没有证据,因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问题。对此,王爱宏律师再次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说明,“甲是否有证据证明乙对甲负有债务”,这是法院的审判庭应该审查的内容,如果法院的立案庭审查这个内容,那是不是只要法院立案庭立案,就意味着原告在法院的审判庭就一定胜诉?广而言之,如果当事人完全按照法院立案庭的要求办理立案的手续,一旦当事人败诉,败诉的后果是法院的立案庭承担还是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法院的立案庭以“甲没有证据”为由,“因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观点,依然是混乱当事人“诉权”和“胜诉权”的具体表现,或者就是置当事人诉权于不顾的武断或违法的行为。

经过王爱宏律师的据理力争,在法院领导的关注下,法院的立案庭受理了甲的起诉。

在法院受理了甲的起诉以后,王爱宏律师意识到,解决前述2、3二个问题的重要性,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王爱宏律师认为,本案中,从框架方面来看,甲确实无法提供给乙对甲负有债务的直接证据,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乙开始还用一些理由继续搪塞拖延,后来不仅对甲不予理睬,还干脆把甲拉黑”这样一个事实,因此,根据“乙开始还用一些理由继续搪塞拖延”这一事实,结合甲、乙之间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依法认定乙对甲负有债务这个问题的。

同时,由于乙很可能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出现法院立案庭法官认为的“世界上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没有具体的身份证号码,难以锁定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另外,如果乙确实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还会出现诉讼周期长,甲很可能为此付出更多诉讼成本的问题。因此,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乙的身份证号码,不仅可以解决“本案被告适格”的问题,而且还很有可能据此调查到乙的银行存款等内容。如果落实了这二个问题,甲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由法院查封乙的银行存款,这是很有可能促成本案尽快得到解决的。

根据以上工作思路,王爱宏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细致的调查工作和缜密的推演,王爱宏律师调查到了乙的身份证号码,发现了乙在银行的存款。据此,王爱宏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乙的银行存款。

【案件处理结果】 乙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法院查封以后,主动找甲进行了沟通,在法院开庭前,向甲清偿了债务,甲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