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因乙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部分款项后,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黄晨婕律师认为:终本是法院暂停本次执行,未消除乙还款义务,并督促法院定期查询财产线索向乙通报,在法律威慑下,乙主动向甲清偿债务。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顶住压力,挺起法律人的脊梁,依法要求法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有章有法的促成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履行向债权人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
【基本案情】 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借款。甲分两次向乙的银行卡转账XX万元。后,乙向甲补写《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乙欠甲人民币本金共计XX万元,定于AAAA年A月A日前还清,年利率不低于Z%。但事后乙并未按照《欠条》的约定向甲归还借款。甲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此后,乙依然没有按照该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乙的银行存款DD万元,划拨给甲以后,因法院未能再发现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甲认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执行乙尚未支付的借款本息希望渺茫,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在被执行人(本案中为乙)没有财物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工作,简称“终本执行”,这是合法的。其次,债权人(本案中为甲)因为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就觉得自己掉入了无穷无尽的深渊,感觉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已经完全没有希望了,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终本执行”只是法院暂时终结相关案件的执行,并未从根本上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因此,面对法院的“终本执行裁定”,当事人并不是只能消极等待或者持绝望态度,而是完全可以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实现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
解决“终本执行”以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通过继续执行得到落实的问题,我们应当对“终本执行”有以下正确的法律理解。
一、“终本执行”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二、“终本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法院依然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三、“终本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终本执行”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妨碍法院执行工作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终本执行”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六、“终本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黄晨婕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依法要求乙继续向甲支付尚未支付的借款本息,我们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开展我们的工作:
第一个方面:在前述对“终本执行”的正确法律理解中,我们可以从“五、‘终本执行’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入手,向法院重点说明,法院的“终本执行裁定”只是在法律程序上暂时停止对本执行案件的办理工作,并不是彻底“终结了本案的执行工作”。因此,“终本执行”对法院而言,客观上是“案结事未了”。所以,法院必须依法“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
但是,黄晨婕律师同时也意识到,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惯性作用”,如果我们要求法院在“终本执行”以后“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这是很可能会难以得到法院执行人员的理解和配合的。对此,律师应当有法律人的脊梁,无论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否理解和配合,都应当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顶住压力,依法要求法院必须“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
第二个方面:在坚持前述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通过法院通报乙,如果法院“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乙本人是可能打消“赖账法院就拿自己没办法”错误想法的。而乙如果依法执行了法院《调解书》约定的内容,乙是可以扔掉“法律负荷”,回归正常人生活的。
黄晨婕律师认为,针对前二个工作方向,第一个工作方向是基础,是对法院的督促,在此工作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第二个工作方向很可能会督促乙自行向甲支付尚未支付的借款本息。
根据前述工作方案,黄晨婕律师多次锲而不舍地和法院的执行人员进行沟通,法院终于启动“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工作。此后,黄晨婕律师对法院“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工作的内容不断进行跟踪和分析,终于发现了乙可能供法院执行的相关线索。据此,黄晨婕律师适时的将自己的工作调整到了“第二个工作方向”上来。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定期查询乙的财产线索”这一法律威慑下,乙主动向甲支付了尚未支付的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