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抓实质要点,有礼有节有利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是同学关系。AAAA年AA月AA日,一次考试过后,甲在教室对乙说自己本次考试成绩为满分。乙因为本次考试成绩低于甲,认为甲是在嘲笑自己,便对甲大肆挖苦,两人发生口角。为了不影响教室内其他人,乙约甲到教室外解决,两人遂到教室外继续争吵,后乙先动手打甲,甲被打中眼睛、喉咙,鼻子流血不止。乙陪同甲到A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药费、挂号费。
次日,A医院门诊病历显示,甲鼻骨骨折、鼻部挫伤、喉部挫伤。但是,A医院称根据自己的诊疗条件,A医院不能对甲的伤情进行确认,建议甲到上一级医院(B医院)进一步检查。后,甲因眼部不适,要求乙陪同甲至B医院检查。B医院的医生为甲检查时称没有多大问题,休息即可(以下简称:B医院首诊)。
甲因听到医生称没多大问题,于是,甲就在AA月BB日和乙签订了《打架斗殴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
1、乙和甲在教室外打架导致甲受伤,乙一次性赔偿甲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Q千元。
2、乙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的要求。
3、乙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甲自行承担,乙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
《调解协议》签订后,甲仍旧觉得眼部不适,于AA月CC日再次到B医院检查,检查结论为:甲除两侧鼻骨骨折之外,还存在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以下简称:B医院二诊)。甲认为自己的伤情比之前自己认为的严重,到派出所咨询时,派出所民警告知其;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甲认为之前自己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医院并没有诊断出自己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所以,自己和乙商定赔偿金额时,只是参考当时诊断的结果。现在,自己的伤情被确诊,而且比较严重,甲希望乙能够再赔偿Y万元。乙表示:双方已经就打架导致甲受伤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因此,乙不同意再对甲进行赔偿。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的答复甲说,甲可以继续要求乙赔偿;有的答复甲说,甲不能再要求乙赔偿。甲到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也认为,在《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的情况下,甲现在不能再要求乙赔偿。
甲感到困惑,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的困惑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前述《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的“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这一段话。具体地说就是“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是否覆盖了AA月CC日甲再次到B医院检查的检查结论。因为,前述《调解协议》是以“B医院首诊”为前提的,现在,“B医院二诊”改变了“B医院首诊”,甲当然可以要求乙继续赔偿。同时,如果派出所民警告知其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确实,那么,甲不仅可以要求乙继续赔偿,还可以考虑依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派出所民警告知甲,其受到伤害后果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确实,那么,甲不仅可以要求乙继续赔偿,还可以考虑依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所以,如果我们简单地处理本案,应该是一个很轻松的事情。但是,我们应当关注到本案涉案人员是同学这样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如果能把面对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和打破乙关于前述《调解协议》是自己的法律保护伞之想法结合起来,本案还是应当以协商处理为宜。而要打破乙关于前述《调解协议》是自己的法律保护伞之想法,关键在于如何让乙知道“相关部门也认为,在《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的情况下,甲不能再要求乙赔偿”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孙建美律师相信,只要乙丢掉前述《调解协议》是自己的法律保护伞之想法,本案应该是能通过协商方式得到有效处理的。
为此,孙建美律师首先和甲进行了沟通,摸清了甲对依法处理本案的基本态度。甲向孙建美律师表示,自己也不是一定要让同学坐牢,而是乙不愿意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赔偿,相关部门还认为自己出尔反尔,如此的影响传播到学校,自己感觉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孙建美律师认为,甲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同时也隐示了只要乙端正态度,本案可以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考虑到自己是甲的代理律师,如果自己直接找乙沟通,可能会因为乙的对立情绪而导致沟通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孙建美律师认为,派出所民警告知其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肯定不是空穴来风,而且根据自己的理解,甲受到的伤害后果确实有可能达到了轻伤的标准。因此,甲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的方式,用“敲山震虎”的方式,促进乙对本案的法律后果有清醒的认识,然后再争取以协调的方式具体处理本案。
孙建美律师在代理甲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伤情鉴定后,乙的律师坚持“《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甲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无关。因此,乙不需要再对甲进行赔偿”的观点并提出,如果甲认为前述《调解协议》无效,甲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否则,因为《调解协议》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是可以根据此有效的法律文书,不再对甲进行赔偿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严肃提出:
第一,前述《调解协议》是以“B医院首诊”为前提的,现在,“B医院二诊”改变了“B医院首诊”的结论,所以,针对“B医院首诊”而产生的《调解协议》不是无效,而是该《调解协议》不涵盖“B医院二诊”所对应的后果,这是正常人都应该明白的道理。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甲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的问题。
第二,通过乙坚持“甲认为前述《调解协议》无效,甲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的态度,采取纠结于法律程序的方式处理本案,乙必须对这样二个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①“B医院二诊”所对应的后果很可能会将本案从民事纠纷推向刑事案件,对此问题可能存在的严重后果持漠然的态度,推动甲坚决要求依法追究乙刑事责任的决心,乙应当清醒地思考自己这样做是否确有必要。乙和乙的律师应当认真评估自己的行为后果。
②我们并不一定要求乙和乙的律师改变自己的观点,但是,如果这样,甲会坚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甲的伤情进行鉴定,然后再依法处理本案。
所以,面对现实,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本案才是乙正确的选择,而对法律程序进行不必要的纠缠,是对具体处理本案没有任何帮助的。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本案的民警,高度认同孙建美律师的观点。
【案件处理结果】 经公安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并主持调解,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甲赔礼道歉,表示愿意继续对甲进行赔偿。甲、乙双方调解,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谅解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