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逻辑清晰,正确、透彻地运用法律,依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用拴狗绳牵带小型宠物狗(已办理养犬许可证,以下简称:小型犬)散步至某废弃的机械厂内时,路过居住在该废弃机械厂内乙的家门口。由于乙饲养的大型狼狗(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以下简称:狼狗)没有拴养,狼狗和小型犬发生争打。乙当时不在现场,乙的母亲出来,和甲共同制止了二只狗的争打。因小型犬遭狼狗撕咬受伤,甲报警。民警对乙没有拴养狼狗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让甲先带小型犬去疗伤。
AA月BB日,小型犬的治疗结束,为此,甲共计支付治疗费QQQQ元。甲找乙协商赔偿问题。
乙认为:狗咬狗的事情没有必要通过人与人来解决,同时,由于事情发生在乙居住的废弃机械厂内,甲居住在该厂以外,所以,狗咬狗的事情之所以发生,完全是因为甲携小型犬到乙的家门口散步导致的,因此,如果甲不携带小型犬越界到乙的家门口散步,事情是不会发生的,甲应当自己对事情的发生承担责任。乙表示自己不能对甲进行赔偿。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
诉讼过程中,乙的律师提出:除乙本人的前述辩解以外,事情发生后,乙的母亲第一时间出来进行了制止,已经代表乙履行了对狼狗的管理责任。同时,狗咬狗演变为人告人,甲不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所以,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甲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是非过错是非常明确的,所以,彻底地反驳来自乙方的抗辩,是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工作内容。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1、由于乙饲养的大型狼狗(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以下简称:狼狗)没有拴养,乙作为狼狗的饲养人,具有法定过错,不仅是有事实依据的,而且是有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作为证据证明的。这一事实,对依法认定本案的是非过错,具有决定和指导的作用。
2、事情发生后,乙的母亲第一时间出来进行了制止,我们只能理解为乙母亲的行为只是制止了事情后果进一步扩大,不能理解为乙的母亲通过自己的行为制止了事情的发生。在乙的母亲第一时间出来进行制止前,涉案的核心事实已经是有了结果的事实,即狼狗已经咬伤了小型犬。所以,将乙的母亲通过自己的行为制止事情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行为,曲解为乙的母亲通过自己的行为制止了事情的发生,这是来自乙方的诡辩内容之一。
3、虽然在本案中,狗咬狗的事情是由不具人格身份的狼狗实施的,所以,我们认同动物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观点。但是,关于“动物饲养人应当对被饲养的动物有管理的义务,以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方面的内容,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本案中,用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动物行为,替换和掩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义务,是来自乙方的诡辩内容之二。
4、虽然事情发生在乙居住的废弃机械厂内,甲居住在该厂以外,但是,废弃机械厂早已历史性的、客观的成为废弃机械厂周边人们日常的通道,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机械厂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机械厂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折射出来的法理,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由于本案中,与小型犬受到伤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是乙饲养的狼狗没有拴养,因此,混淆本案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来自乙方的诡辩内容之三。
所以,乙对自己饲养的狼狗没有拴养,是导致与小型犬受到伤害结果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据此,乙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意见,周晓菲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针对周晓菲律师的前述《代理意见》,乙和乙方的律师又提出;因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由于本案的小型犬受伤,不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中“人”的范围,所以,在甲本人不是受到伤害的“人”的情况下,甲不能代替狗要求乙进行赔偿。
对此,周晓菲律师严肃指出,《民法典》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还包括属人所有的财物损害。因此,用“人”的概念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局限在他人的人身健康范围内,不仅是对《民法典》本意的曲解,同时也是一种严重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论。
根据涉案的事实、是非、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乙应当针对小型犬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承担甲小型犬的全部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