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说法说理,理顺涉案的法律关系,促成当事人以和平而不是对抗的方式处理离婚问题。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甲(女)与乙(男)经亲朋好友介绍相亲后认识。后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由于甲意外怀孕,甲和乙匆忙于AAAA年BB月登记结婚。婚后,甲生下儿子丙。
由于甲、乙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甲、乙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甲在婚后产子的坐月子期间,因甲、乙二人的争吵休克被送往医院急救。此后,经甲的家人和朋友劝说,甲、乙二人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丙出生后,甲、乙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在丙四个月大的时候,甲带着丙到乙工作的城市打工。打工期间,甲、乙双方继续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
BBBB年,考虑到儿子丙接受教育的需要,甲、乙二人到本市定居,但是,甲、乙双方还是经常继续为生活琐事争吵。CCCC年后,甲、乙双方争吵加剧,从下半年开始分床,并于DDDD年开始分居。DDDD年AA月,甲、乙二人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乙对甲进行了殴打致使甲多处受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乙同意离婚,但要求:1、离婚后,丙的抚养权要归乙,但是甲可以继续照顾儿子丙;2、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虽然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甲同意将涉案房屋给儿子丙,甲可以不用向乙支付丙的抚养费;3、如果甲不同意以上两点,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甲认为:1、儿子丙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离婚后,丙的抚养权应归自己;2、针对乙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处理意见,虽然甲无意和乙争夺该涉案房屋,但是,甲不知道应当如何对待和处理。
为此,甲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依法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纵观甲、乙双方婚姻状况的历史和现实,甲、乙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可能性是渺茫的。纠缠于甲、乙二人之间的问题,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规的问题。分析乙对具体处理本案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乙对继续和甲维持夫妻关系的态度,是消极的,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甲、乙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可能性是渺茫的”这个问题。第二,乙显然把离婚时必须要处理的问题,当成了解决离婚问题的砝码使用,这说明,乙的心目中,“离婚后相关后续问题的处理”之意义已经完全高于了“甲、乙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问题”。实践证明:在一方当事人“把离婚时必须要处理的问题,当成了解决离婚问题的砝码使用”的情况下,这个问题一般会有二个发展趋势:第一,导致当事人双方由情绪对立演变为处理具体问题的对抗;第二,在当事人明白“夫妻关系能否维系”和“离婚后相关后续问题的处理”这二个问题,“前者是决定后者,而后者不能反过来决定前者的”这样一个法理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理性地认识这个问题,离婚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然后和气处理的。后者,无疑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应该追求的首要工作效果。
甲认为我们的前述分析意见是非常有道理的,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甲的离婚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把离婚时必须要处理的问题,当成了解决离婚问题的砝码使用”,都是因为当事人没有从法理上明白“离婚”和“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具体到本案中,乙就是在内心认为,只要不达到乙的条件,甲就无法实现离婚之目的,所以,才会持有“如果甲不同意以上两点,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的态度。因此,如果能改变乙的这种态度和观点,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和气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为此,朱跃东律师通过对乙的性格和处事方式的分析后认为,针对乙的性格和处事方式,我们主动地找乙沟通,很可能因为我们是甲的律师而导致乙更加抵触。而根据乙的性格和处事方式,如果我们充分利用好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机会,通过法庭的公信力,向法庭提出以下观点,让乙明白相关的法理和道理,那么,促使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和气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1、根据甲、乙双方婚姻状况的历史和现实,甲、乙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可能性是渺茫的。也就是说,乙应当清醒地明白:无论其提出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应该是本案势在必行的走向。此走向不可能因为存在“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而会被改变的。
2、因为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应该是本案势在必行的走向,所以,“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只有二条路可走:第一,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和平处理;第二,由法院针对甲、乙双方各自的要求,依法作出判决。
3、由法院针对甲、乙双方各自的要求,依法作出判决。不仅是不可能被甲、乙二人某一个人的单方意见而左右的,更是甲、乙二人谁都挑战不了的。因此,分析法庭会如何就甲、乙二人某一个人的单方意见进行判决,应该是甲、乙二人修正自己观点和要求的思想和行为方向,否则,走向和法庭的对抗,对任何人而言都是没有意义的。
4、乙目前要求和观点的核心瑕疵是,乙根本没有意识到,乙坚持自己的要求和观点:第一,在法理上,乙是把“离婚”和“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不正当的关联;第二,在实践上,乙是在内心里面潜意识地认为,“只要不答应我的条件,甲就不能实现离婚之目的”,而法庭是不会对这种错误的想法和要求持放任和支持态度的。
5、乙所提出的“如果甲同意将涉案房屋给儿子丙,甲可以不用向乙支付丙的抚养费”之观点,不仅混淆了“离婚”和“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把“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为依法不能紧密关联的问题进行了混淆。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具体为甲、乙双方无论如何处理“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甲、乙双方对丙的法定抚养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是不会受任何条件制约的。
6、甲已经表示,①儿子丙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离婚后,丙的抚养权应归自己;②甲无意和乙争夺该涉案房屋。所以将涉案房屋和丙的抚养权关联起来,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是二点:第一,因为甲无意和乙争夺该涉案房屋,所以,涉案房屋的处理,是可以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第二,既然涉案房屋的处理已经是“不是问题的问题”,那么,本案中最需要处理的问题,就只有“离婚后丙抚养权的归属”这一个问题了。只要我们理性的依法将“这个问题”与“涉案房屋的处理”剥离开来,甲、乙双方应当根据有利于丙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离婚后丙抚养权的归属”这个问题,才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公序良俗。
朱跃东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提出了以上意见后,其意见首先获得了法庭的认可,其次,也给乙正确思考如何修正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就离婚、丙的抚养权以及涉案房屋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和和气气地办理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