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法律法规运用得当,指出一审判决错误,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影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1、甲投资A万元和乙公司合作拍摄制作电影,投资款由乙公司管理。
2、乙公司负责电影的拍摄、后期制作及上线,自电影在视频播放平台上线起一年内,甲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3、《协议》期限届满后,应对相关财产进行结算,剩余资金由甲和乙公司按照比例分配。
《协议》签订后,甲分两次向乙公司支付了A万元,履行了约定的投资义务。但乙公司收取甲的投资款后,一直没有向甲公开相关电影的拍摄成本,只在相关电影上线取得收益后,通过一份《结算单》向甲支付了相应的利益B千元,甲对自己获得该B千元利益表示认可,并在《结算单》上签字,乙公司也将该B千元支付给了甲。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提出根据《协议》约定结算剩余资金,乙公司对甲的要求置之不理。
甲通过乙公司拍摄类似电影拍摄成本的数据估算,拍摄类似电影的总投资额为MM万元,实际拍摄所需费用为NN万元。因此,甲要求乙公司根据“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的原则计算出剩余资金,然后再按照甲投资的A万元在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中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乙公司继续对甲的要求置之不理。
为此,甲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①“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的结果为零甚至是负数,所以,没有剩余资金可以分配。②“甲对自己获得该B千元利益表示认可,并在《结算单》上签字,乙公司也将该B千元支付给了甲”说明,《协议》约定结算剩余资金工作,已经进行完毕,甲在《结算单》上签字后,还要求分配剩余资金,纯属无稽之谈。
法院认为,①“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需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审计。由于甲未缴纳审计费用,无法通过审计确认“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甲要求分配剩余资金,缺乏证据。②“甲对自己获得该B千元利益表示认可,并在《结算单》上签字,乙公司也将该B千元支付给了甲”说明,《协议》约定结算剩余资金工作,已经进行完毕,甲在《结算单》上签字后,还要求分配剩余资金,系重复主张分配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向我们咨询是否需要提出上诉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一部分律师认为,①法院认为“由于甲未缴纳审计费用,无法通过审计确认‘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甲要求分配剩余资金,缺乏证据”的观点是正确的。②“甲对自己获得该B千元利益表示认可,并在《结算单》上签字,乙公司也将该B千元支付了给甲”确实说明,《协议》约定结算剩余资金工作,已经进行完毕,甲在《结算单》上签字后,还要求分配剩余资金,确实属于重复主张分配权。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法院认为①“由于甲未缴纳审计费用,无法通过审计确认‘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甲要求分配剩余资金,缺乏证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②甲在《结算单》上签字,是对相关电影上线取得收益后,甲享有的利润分配权,这一权利和甲要求“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有多少剩余资金,继而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剩余资金,完全是二个问题。所以,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的二个理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的具体表现是:①对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进行了荒谬的理解。②混淆了《协议》第2条和第3条之间的区别。
因此,甲可以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认为,我们的分析意见是正确的,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以及持第一种观点的律师,在“‘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上之所以出现认识错误,是因为他(她)们没有根据涉案事实,依法厘清本案的举证责任之归属。
因为根据《协议》第3条的约定,“《协议》期限届满后,应对相关财产进行结算,剩余资金由甲和乙公司按照比例分配”,所以,根据“剩余资金=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实际拍摄费用”的公式,对此剩余资金是多少进行计算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无条件的由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的实际控制人,即乙公司承担的。而将此计算责任要求甲来承担,应该是有条件的,即“如果要求甲承担此计算责任,应该以乙公司向甲提供实际拍摄费用明细为条件”。
因此,一审法院在乙公司没有向甲提供实际拍摄费用明细情况下,要求甲缴纳审计费用,通过审计确认“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是脱离举证条件对本案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
据此,我们要想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甲的上诉请求,我们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让二审法院认识到一审法院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从而获得有利于甲的诉讼优势。
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够意识到一审法院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张盼律师向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提出:
1、因为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从形式上,取决于“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结果,所以,如果我们拘泥于这个框架,我们去探讨“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那是看不到“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结果应该如何产生之本质的。
2、如果我们将“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结果应该如何产生之本质,做这样的理解,我们就会对与本案有关的举证责任有了一个正确的递进式理解。
即:如果我们要计算“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那么,乙公司首先要证明其确实在收到甲的A万元投资款以后,将甲投资的A万元,实际用于了相关电影的拍摄。
所以,我们不该首先在“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应该由谁举证的问题上纠结,而是首先应该要求乙公司举证证明其确实在收到甲的A万元投资款以后,将甲投资的A万元,实际用于了相关电影的拍摄。在此前提下,才能谈到“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
另外,张盼律师还指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控制书证(本案中为乙公司控制的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的开支账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所以,即使乙公司能够证明其确实在收到甲的A万元投资款以后,将甲投资的A万元,实际用于了相关电影的拍摄,对“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举证责任,也应该由乙公司承担,而不能错误的分配给甲。
2、一审判决混淆了《协议》第2条和第3条之间的区别,这是一审法院未能扎扎实实理解涉案证据《协议》的具体表现。这是一个无需甲举证,只要认真看一下《协议》即可以弄明白的问题。
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听取了张盼律师的前述意见后认为,为查明涉案的事实真相乙公司应该首先就“其确实在收到甲的A万元投资款以后,将甲投资的A万元,实际用于了相关电影的拍摄”这个问题进行举证。只有在乙公司履行了此举证责任后,才能谈得到是不是需要通过审计确认“拍摄该电影总投资款减去实际拍摄费用”究竟是多少的问题。
由于乙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确实在收到甲的A万元投资款以后,将甲投资的A万元,实际用于了相关电影的拍摄”这个问题,乙公司表示尊重二审法院关于调解处理本案的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和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向甲退还了相应的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