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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后又遇真离婚,律师理性引导助双方解决抚养权和房产分割难题。-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4/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处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的方式得当,引导当事人理性、和谐地处理离婚问题。

【基本案情】 AAAA年 ,甲(男)、乙(女)双方经同事介绍认识,次年两人登记结婚,四年后女儿丙出生。

BBBB年B月,甲、乙双方为了获取购房资格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原由甲、乙双方共有的位于P地的房屋一乙所有。甲、乙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甲、乙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房屋一仍由甲、乙二人共同还贷。

后,甲的母亲丁通过由丁支付首付款和支付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房屋二。房屋二的产权登记在甲与丙的名下。

CCCC年底,甲、乙双方复婚。但此后,甲、乙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乙和丁发生冲突,导致向甲求。甲多次和乙沟通,家庭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甲希望和乙协议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女儿丙,乙拒绝。

甲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甲、乙双方离婚后又复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甲想通过法院离婚,很可能不会是一次离婚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即使法院能够支持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乙作为女方,在女儿丙的抚养问题上,是有一定天然优势的。更为重要是,虽然房屋二是甲的母亲丁通过由丁支付首付款和支付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但是房屋二的产权登记在甲与丙的名下,这样就出现了这样二个问题:

1、因为法律上不承认为了获取购房资格等办理离婚是“假离婚”的说法,因此,BBBB年B月,甲、乙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原由甲、乙双方共有的位于P地的房屋一归乙所有的法律后果,就是房屋一自BBBB年B月归乙所有。

2、虽然房屋二是甲的母亲丁,在BBBB年B月甲、乙双方离婚后、复婚前,通过丁支付首付款和支付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但是,由于房屋二的产权登记在甲与丙的名下,因此,丙的抚养权归属,就涉及到一个属于丙名下的房屋产权部分,应该由丙的抚养人管理的问题。所以,丙的抚养权归属的背后,还含有涉及甲以及丁财产利益的内容。

如此计算,一旦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这样二个法律风险,很可能是甲必须面对的:①房屋一归乙所有;②如果丙的抚养权归乙,属于丙名下的房屋产权部分,毫无疑问会由丙的监护人乙管理。而这种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基本就是甲对属于丙名下的房屋产权部分依法失去控制。

还有的律师答复甲,因为甲、乙双方BBBB年B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房屋一仍由甲、乙二人共同还贷。所以,针对此情形,甲可以主张甲、乙二人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这样,针对房屋一,甲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但是,如果甲以“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双方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为由,针对房屋提出权利主张,该理由是一个双刃剑,很可能会推导出在BBBB年B月甲、乙双方离婚后、复婚前产权登记在甲与丙名下的房屋二中,属于甲的房屋产权部分,也房屋一同样按照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处理。

甲认为,前述律师的答复意见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是自己难以承受的,于是,甲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1、甲、乙双方离婚后又复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甲想通过法院离婚,很可能不会是一次离婚诉讼就能解决的观点,是一种经验替代法律的典型表现。虽然我们不能否认法院处理类似离婚案件的惯性做法,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院的这种惯性工作方式,依然是以“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和好无效”为法理基础的。因此,决定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并不是“甲、乙双方离婚后又复婚时间不长”,而是法院是否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和好无效”。

2、关于女儿丙的抚养权,因为纵观本案,虽然甲、乙双方乃至甲的母亲丁三人之间存在相应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矛盾和女儿丙的抚养权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冲突。因为,贯穿在甲、乙双方乃至甲的母亲丁三人之间的相应矛盾,从来没有波及到女儿丙的身上。通俗的说,就是甲、乙双方乃至甲的母亲丁三人,并没有因为彼此之间存在矛盾,而忽视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

3、因为甲、乙双方BBBB年B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房屋一仍由甲、乙二人共同还贷。所以,和甲、乙二人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这是有事实依据的。

4、不能以“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双方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导致“房屋一中和甲、乙二人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的事实依据,简单的推导出“房屋二属于甲的房屋产权部分,也房屋一同样按照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结论。因为,实践中很多人对“物权”的理解,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这些人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就简单的认为物权所有人只要对不动产(房屋)进行了物权登记,其获得的物权登记就是绝对不可以挑战的。事实上,“物权的排他性”仅仅是针对非物权登记人而言的。“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禁止非物权登记人针对已经进行了物权登记的物权登记人提出所有权争议,这就是法律上在“物权登记人以外”,还合法存在“真正物权所有人”这一合法概念的法律渊源。

所以,因为房屋二是通过由丁支付支付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二的产权登记在甲与丙的名下,只是甲、丁、丙三人的物权登记合意之产物,所以,根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双方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导致“房屋一中和甲、乙二人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的事实依据,简单的推导出的“房屋二种属于甲的房屋产权部分,也房屋一同样按照产权属于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结论,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

甲认为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是客观、公正并且有法理基础的,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其遇到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仔细研究了本案的涉案事实后认为,根据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甲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是,张盼律师在获得甲的授权后,帮助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同时,张盼律师还认为,法治社会中当事人通过法院依法处理离婚问题,确实是当事人的正确选择之一,但是,当事人通过法院依法处理离婚问题并不是当事人处理离婚问题的不二法门。因为,婚姻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的最大特点是,离婚问题表象上是婚姻当事人二个人之间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往往是和其他人或其他事情有不可割断之千丝万缕联系的。因此,以婚姻当事人二个人之间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核心,衡平婚姻当事人二个人和其他人或其他事情之间的联系,才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最佳途径。据此,张盼律师认为,在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和处理,直接关系到本案处理的具体结果和社会效果。

1、关于甲、乙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废问题,我们不能简单的关注“甲、乙双方离婚后又复婚时间不长,甲又想通过法院离婚”的情形,而应该更加关注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和好无效”的问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之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对立,都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能理性对待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和好无效”的问题而导致的。因此,想方设法让乙也能理性的认识并对待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和好无效”的问题,对良好处理本案肯定是有巨大帮助的。

2、与本案有关联的房屋一和房屋二的处理问题,我们虽然是甲的代理律师,但是,我们不妨建议甲先不要在这个问题上和乙摆开一个决战的架势,而是从一个客观事实,即“甲、乙双方乃至甲的母亲丁三人,并没有因为彼此之间存在矛盾,而忽视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将自己的思维放大到“房屋一和房屋二的处理问题”和“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之间的关联方面思考。即“①当初为什么‘甲、乙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房屋一仍由甲、乙二人共同还贷’?②当初为什么‘甲的母亲丁通过由丁支付资首款支付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房屋二,将房屋二的产权登记在甲与丙的名下’?”。张盼律师认为,二个问题的背后应该是充满亲情考虑的,而这种亲情考虑,是超越甲、乙二人本人的一种亲情。通俗的说,这种亲情的普照对象,就是女儿丙,而不是主要针对甲、乙二人的。

根据前述分析意见,张盼律师建议甲,能否围绕“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暂时搁置单独对房屋一和房屋二的处理,而是将“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和“房屋一、房屋二的处理问题”融合起来一并考虑,一并处理。

甲认为张盼律师的建议,很可能有效解决“房屋一、房屋二的处理问题”。

据此,张盼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通报了自己关于处理本案的三点代理意见:

1、建议乙也理性的思考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问题”。

2、在女儿丙的抚养问题上,因为丙已经9岁,因此,甲、乙双方应该以“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为中心,充分考虑女儿丙本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等等问题,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处理好女儿丙的抚养问题。

3、将“丙应该健康成长的问题”和“房屋一、房屋二的处理问题”融合起来一并考虑,一并处理,暂时不立即处理“房屋一、房屋二的处理问题”,而是将这个问题留在甲、乙双方均能理性思考“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问题”以后再去处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张盼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张盼律师的代理意见向乙做了转告。张盼律师也将自己的代理意见,对甲的母亲丁做了传递。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达成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