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案件的本质认识深邃,有效改变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诉讼氛围,促成当事人化解对抗,以调解的方式和谐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甲(男方)和乙(女方)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育女儿丙。后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CCCC年CC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亦同意离婚。但甲、乙双方为女儿丙的抚养权发生严重争执,甲、乙双方均要求由自己在离婚后抚养女儿丙。一审法院判决:①乙和甲离婚。②丙的抚养权归乙。③甲对丙每周享有一次探视权。
甲认为,乙平时操持家务的能力较弱,不善于照顾他人,而自己可以给女儿丙提供更好的生活照顾并给女儿丙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女儿由乙抚养不当,为此,甲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丙由甲抚养。
二审法院认为,在乙不明显具备不宜抚养女儿丙的情节之状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女儿丙由乙抚养,并无明显不当。
甲得知二审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后,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争取二审法院改判女儿丙由甲抚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从法理概况方面分析本案的法律走向,甲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丙由甲抚养,是很难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充分理解“甲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丙由甲抚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给女儿丙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这个问题的核心,而向二审法院充分释明甲对乙离婚后抚养女儿丙问题方面的担忧,甲的这种担忧,应该是可以得到二审法院之充分理解的。
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有效的释明,让二审法院充分理解到甲的这种担忧,我们就有可能把“甲、乙双方为女儿丙的抚养权发生的严重争执”的问题,提炼为“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女儿丙的健康成长”的问题。从而将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需要具体处理的问题,由如何处理“甲、乙双方为女儿丙的抚养权发生的严重争执”,转变成“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女儿丙的健康成长”的内容。这样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二审法院目前偏重法理认知本案,而对甲不利之诉讼氛围的。一旦甲摆脱了自己所面临的不利诉讼氛围,很可能比一审判决更加有利女儿丙成长的道路,就会出现在甲的面前。
甲充分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甲认为,乙平时操持家务的能力较弱,不善于照顾他人,而自己可以给女儿丙提供更好的生活照顾并给女儿丙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女儿由乙抚养不当”,是一种基于情理的正常判断,但是,以此情理就推定“乙抚养女儿丙就一定不能让丙健康成长”或者“乙和甲相比,乙在女儿丙的抚养问题上就一定处于劣势”,这显然是一个从理性方面难以成立的逻辑。但是,仅仅从“在乙不明显具备不宜抚养女儿丙的情节之状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女儿由乙抚养,并无明显不当”的角度,去处理女儿丙的抚养问题,而不顾及甲、乙双方在保障女儿丙健康成长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这似乎“法理多一些,情理少一些”。
所以,周晓菲律师认为有效的衡平甲、乙双方在保障女儿丙健康成长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关键不在法院如何判决女儿丙由谁直接的抚养问题,而是在于就女儿丙健康成长的问题,甲、乙双方能否正视自己在保障女儿丙健康成长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而彼此均愿意针对保障女儿丙健康成长的问题,进行差异互补。如果甲、乙双方均能认识到,甲、乙双方采取差异互补的方式,而不是形式上争夺的方式处理女儿丙的抚养问题,更加有利于女儿丙健康成长,那么,甲、乙双方就肯定会认为,甲、乙双方在形式上争夺女儿丙的抚养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具有真正意义的内容,应该是甲、乙双方如何真正落实和女儿丙健康成长相关的具体问题。
周晓菲律师关于“差异互补取代形式争夺”的分析意见,得到了甲充分的认可。但是,周晓菲律师“差异互补取代形式争夺”的分析意见仅仅取得甲的认可,这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让乙也知道“差异互补取代形式争夺”的积极意义并认同这样的分析意见,才能实现“差异互补取代形式争夺”之根本目的。
为此,周晓菲律师把自己关于“差异互补取代形式争夺”的分析意见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通报。二审法院的法官,对周晓菲律师的这一意见,给予了高度的认可。二审法院的法官,围绕“差异互补取代形式争夺”的问题,对乙进行了耐心的释明工作。于是,化解“甲、乙双方为女儿丙的抚养权发生的严重争执”的转机出现了。
在法院的主持、周晓菲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抛开了“甲、乙双方为女儿丙的抚养权发生的严重争执”,彼此均客观的分析了自己在女儿丙健康成长方面能够对丙提供的保障以及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正视了对方在女儿丙健康成长方面能够对丙提供帮助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帮助正是对自己不足的填补。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就如何保障女儿丙健康成长,全面达成了协议。一场以判决的方式处理“甲、乙双方为女儿丙的抚养权发生的严重争执”的诉讼,通过甲、乙双方全面达成协议的方式,以调解的形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