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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赖拒不付薪又报假警倒打一耙,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劳动者权益。-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4/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AAAA甲应聘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BB日,甲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BBBB年及次年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结算清单》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结算清单》中记载BBBB年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公司对甲欠薪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好等于“NN万元”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