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