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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混淆是非欲推脱责任,被我方律师破解终须还款。-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4/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用正确的法律认知破解对方的狡辩,正本清源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高中同学,丙系乙的前妻。AAAA年AA月AA日,在丙组织的、甲、乙、丙等人参加的饭局上,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NN万元+MM万元=VV万元)。

后,甲多次催乙、丙二人还款,乙、丙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二人归还借款。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借款是丙提出来的,自己只是一个代丙接收借款的中间环节,所以,甲不能要求乙归还借款。丙则提出,根本没有丙向甲借款这么一回事甲支付丙的NN万元,是甲与丙共同借给案外人丁的借款之一部分(甲出借给丁NN万元,丙出借给丁RR万元,甲与丙共同出借丁的借款合计KK万元),自己仅仅是代丁接受了甲向丁支付的借款。为此,丙已经向Y法院起诉,要求丁归还借款KK万元Y法院也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做出了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的判决,所以,丙只能等丁根据Y法院的判决向丙还款以后,才能向甲归还该NN万元。丙同时还向法院出具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

甲认为乙、丙二人纯属胡搅蛮缠,但自己又难以有效反驳乙、丙二人的抗辩,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

1、因为甲诉称,“因为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所以,MM万元应该和NN万元一样,真实的借款人是丙,所以,乙的辩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2、丙向法院提供的Y法院生效判决书,因为该生效判决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判决丁应当向丙归还借款,因此,在Y法院已经认定丁才是真正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不支持甲要求丙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的。

为此,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律师陷入了迷茫。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有关证据问题的认知,是需要调整和修正的。因此,增加办案力量到本案的办案当中,调整和修正前述认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将黄晨婕律师增加到本案的工作之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

1、因为,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这是有证据证明的,所以,如果乙确实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乙的抗辩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如果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转给了丙,那么,乙占有甲的这MM万元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了。因此,乙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MM万元转给了丙,对乙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有定性作用的。

2、虽然丙向法院提供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生效判决书,但是,我们不能任由丙曲解法院的判决。因为,“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内容,虽然出现在Y法院的判决书上,但是,这一内容在该判决书上出现的位置,并不是在法院查明认定涉案事实的部分,而是出现在该判决书的“原告诉称”部分。此法律事实的根本含义是:“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这不能确认Y法院认定确实通过丙向甲借款”。

所以,只有辨明了前述二个问题,我们才能够正本清源的向法院说明本案的根本事实。据此黄晨婕律师向法院提出:

1、以“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乙也接受了该MM万元”为基础事实,结合“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转给了丙”之情形,乙应该向甲返还MM万元,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2、根据“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不能曲解为“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基本法律规则,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完全没有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这一事实。

3、还原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后,因为实体上,乙、丙二人分别接受了甲的汇款,丙系乙的前妻,所以严格的说,在程序上,甲应该分别向乙、丙二人主张债权。但是,鉴于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因此,从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方面考虑,法院可将本案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也可基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在一案中一并判决乙、丙二人对甲清偿债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乙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丙混淆了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和“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二个问题,所以,乙、丙二人的抗辩均不能成立。

同时,本案的主审法官还认为,在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根据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原则,本案没有必要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本金及利息。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丙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