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1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逻辑清晰,正本清源的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剥离出案件的法律本质,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捷、有效的得到落实。
【基本案情】 甲与乙(男)原系同单位同事,乙系A、B二人的子女。AAAA年AA月,乙在从单位离职后,以需要向案外人丙清偿债务为由,提出向甲借款QQ万元。当月AA日,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随后,乙和其父母A、B三人共同签名向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QQ万元,借期X年,借款利息年Y%。
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AAAA年CC月CC日,乙向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乙共计收到甲交付的出借款QQ万元,并注明了归还借款的日期。
归还借款的日期到达后,乙及其父母A、B三人都未向甲还款。甲为了收回借款,和乙联系,发现乙已经失联。甲联系乙的家人后得知,A已去世。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基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根本法律属性,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
甲认为,如果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自己就需要单独向乙主张,这样就会出现二个问题:第一,自己的QQ万元债权,就要分二个案件向法院起诉;第二,乙现在下落不明,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债权,很可能实现起来,难度就大了。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实现自己的QQ万元债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关于“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其他律师关于“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民法典》已经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我们仅仅机械的依据涉案借款的给付过程,就将甲QQ万元的债权和债务人进行割裂式对应,这:在法理上是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在实践上,是明显增加当事人(本案中为甲)之诉累的。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收回借款本息。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法理上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肯定不能成为法律人的行为选择。本案中,因为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争议,在无法根据公序良俗本身自行调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秩序和规则内容。因此,充分理解并执行好《民事诉讼法》,有效、便捷实现甲的QQ万元债权,才是我们执业律师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于“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忽视《借条》与“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一行为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借条》载明的内容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才是《借条》载明的内容和“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之间正确的逻辑关系。理解了这一正确的逻辑关系,甲当然有权依法要求乙和A(现在为A的合法继承人)、B共同对QQ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朱跃东律师对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让甲充分认同。于是,朱跃东律师将乙、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以及B(也是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其他律师以前的法律担忧(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了丁以及B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的理由。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有T,就有X,那么,T就是X的充分条件;没有T,就不能有X,那么,T就是X的必要条件。如果T是X的充分条件,同时又是X的必要条件,那么,T就是X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所以,将形式逻辑的这一基本法则运用到本案中,“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是根据《借条》的约定,继续向乙和A、B二人支付借款,是不可以错误理解为甲向乙和A、B二人,分别支付借款的。因此,甲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认同朱跃东律师的观点。后,丁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表示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归还甲QQ万元借款及利息,B对QQ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