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挖机租给他人却被公安机关扣押,出租人怎样才能依法要回?-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2/1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的寻找到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入点,不折不挠的层层推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A日,甲从某机械公司购买了一台液压挖掘机(以下简称为:涉案挖掘机)。后甲在挖掘机租赁群里看到乙需要租用挖掘机的信息,主动联系了乙并提出查看工地,乙让甲去工地找其合伙人丙即可。甲至工地找丙,查看了工地后又联系乙,和乙达成挖机租赁意向按照乙的指示将涉案挖掘机拖至该工地。两天后,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出租涉案挖掘机给乙,租赁时间从DDDD年D月D日到EEEE年E月E日,每个月租赁费用为K万元。乙负责甲方机械安全进场、出场地,如遇当地群众及政府有关部门扣押,一切后果由乙负责,造成损失,乙应全部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租赁合同》签订后,乙要求甲服从丙的安排进行挖机作业,甲让儿子丁作为挖掘机驾驶员,按照丙的安排在工地干活。

某日丙安排丁修路,次日下午丙对丁称其路修的不好,叫丁把挖掘机钥匙给丙,由丙安排其他人开挖掘机修路。丁把挖掘机钥匙交给了丙。几天后,丁问丙可有活干,丙告知没有。丁因为丙称没有活干,就回家去了,但是,丁没有将挖掘机钥匙从丙处拿回。

一月后,甲打电话给乙要挖掘机租赁费用,乙没有接电话。甲到工地上没有找到自己的挖掘又打电话给乙,乙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挖机去哪里了,让甲报警。

甲报警后,乙不配合也不接电话。三个月后,有人告诉甲,他的挖掘机T派出所扣押。甲到T派出所查看后发现,自己的挖掘机果然在T派出所。但是,T派出所既不让甲开走挖掘机,也不告知甲挖掘机被扣押的原因。

认为,面对公安机关(T派出所既不让甲开走挖掘机,也不告知甲挖掘机被扣押的原因强势做法,自己十分惶恐,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简单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乙负责甲方机械安全进场、出场地,如遇当地群众及政府有关部门扣押,一切后果由乙负责,造成损失,乙应全部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分析本案,甲可以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获得相应赔偿,但是细想之下,“挖掘机被T派出所扣押”和“如遇当地群众及政府有关部门扣押”这二者之间,似乎还是有一定的不同之处的。根据《租赁合同》之本意,“如遇当地群众及政府有关部门扣押”应该是和挖掘机施工问题有关的扣押,而“挖掘机T派出所扣押”似乎是和“挖掘机因有关施工问题被扣押”还是有点区别的。所以,为了甲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即使面对公安机关(T派出所既不让甲开走挖掘机,也不告知甲挖掘机被扣押的原因强势做法,我们也不能轻易忽视“挖掘机被T派出所扣押”的原因。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涉案事实(丁把挖掘机钥匙交给了丙后就回家去了,此后,丁一直没有接触过挖掘机)基本可以排除丁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可能的情况下,合法且快速的帮助甲拿回涉案挖掘机,应该是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核心工作内容。而“挖掘机被T派出所扣押”的原因,则是领导我们实现“帮助甲拿回涉案挖掘机”这一工作目的,不可忽略的工作指导。

为此,朱跃东律师在乙完全不配合的情况下,走访了T派出所。几经交涉,朱跃东律师发现,涉案挖掘机是因为涉及盗采国土资源,被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扣押在T派出所的。

据此案情,朱跃东律师认为:涉案挖掘机是因为涉及盗采国土资源,被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扣押在T派出所的,这说明扣押涉案挖掘机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是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而不是公安机关。如果这样,那么因为:

①虽然该案今后不排除公安机关因国土资源被盗采而进行刑事立案或治安立案的可能,但是,起码目前三个多月过去了,公安机关还没有因为国土资源被盗采作刑事立案或治安立案。

既然公安机关现在还没有对该案作刑事立案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就肯定不能对涉案挖掘机进行扣押。

所以,从涉案挖掘机事实上被扣押在T派出所入手,我们应该是找到了如何具体解决本案的钥匙。

据此,朱跃东律师以T派出所扣押涉案挖掘机依法无据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T派出所扣押涉案挖掘机是协助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工作的行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对此,朱跃东律师提出:

1、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的行为,应当以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为基础(例如,维护有关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秩序等)。而不是适用《民法典》,只要有人委托,公安机关对什么样的委托就都接受的。因此,在“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扣押涉案挖掘机的行为完全没有受到阻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以“自己协助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为由提出的抗辩本身,就说明公安机关的此协助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公安机关因此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行为,作为本案被告,完全适格。

2、因为,根据公安机关的前述抗辩,可以认定,“挖掘机是因为涉及盗采国土资源,被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扣押在T派出所的”。所以,本案应将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依法追加为被告。

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房产服务所被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后答辩,因为涉案挖掘机涉嫌盗采国土资源,所以,自己扣押涉案挖掘机是完全合法的。

对此,朱跃东律师提出:

1、房产服务所以涉嫌盗采国土资源为由,扣押涉案挖掘机,明显是房产服务所超越法定职权和滥用法定职权的行为。

2、国土资源局以涉嫌盗采国土资源为由,扣押涉案挖掘机,虽然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但是,此行为明显存在以下不当(严格的说是违法):

第一,程序上,国土资源局以涉嫌盗采国土资源为由,扣押涉案挖掘机后,至今未向被扣押人公示扣押理由和法律手续,也未及时对涉案事实进行处理,而是将涉案挖掘机放在T派出所就不管了,这是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行政执法行为中,程序方面明显不当的具体表现。

第二,盗采国土资源显然是行为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违法行为而准备工具,例如挖掘机,那么,国土资源局在=处理该案时,依法扣押涉案工具,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涉案事实表明,甲作为涉案挖掘机的机主,丁作为涉案挖掘机的最后控制人,他们对涉案挖掘机失去控制的原因,是“丙对丁称其路修的不好,叫丁把挖掘机钥匙给丙,由丙安排其他人开挖掘机修路”这就显然说明,甲涉案挖掘机机主的身份与盗采国土资源的行为之间,本身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因此,国土资源局在得知此事实以后,尤其是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还坚持扣押涉案挖掘机,显然是不合法的。

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朱跃东律师的观点,而是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朱跃东律师以前述理由,帮助甲依法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在朱跃东律师的努力下,甲取回了挖掘机。另外,甲还针对涉案挖掘机被扣押期间受到的损失,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从乙处获得了GG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