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这些涉案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变化,也使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又随自身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依然呈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又彼此都不愿意由自己撕破亲情体面的胶着状况。这样,法、理、情和利益,就更加复杂的体现到了本案当中。
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