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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1/3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规则理解透彻,坚守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男)、乙(女)双方恋爱期间,甲多次向乙转账,将父母卖房所得的QQQ万元转至乙银行账户。其中的KKK万元被乙用于理财产品。此外,甲还将自己购买的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登记在乙名下,由甲使用。

K年后,甲、乙双方分手,乙共计归还甲MMM万元,剩余XX万元(QQQ万元-MMM万元的差额以下简称:涉案款项)未还。甲多次联系乙协商,乙同意协助甲将涉案车辆车辆过户到甲名下,但对涉案款项如何处理,甲认为,乙应该全部返还,乙认为只应该返还NN万元(远远低于涉案款项的数额)给甲。甲、乙双方各执己见。

找律师向法院起诉,乙要回XX万元,但是,甲从一些律师那里了解到这些律师的观点:由于此款是甲、乙双方恋爱期间甲自愿主动交给乙的,所以,这是甲对乙的赠与,不属于甲为结婚向乙给付的彩礼,因此,如果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XX万元,甲需要做好法院判决不支持的心理准备。

甲认为涉案款项虽然不是甲为结婚向乙给付的彩礼,但也不是自己对乙的赠与,而是自己给乙保管的。这些律师认为,如果甲提出涉案款项是自己给乙保管的,甲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甲认为,根据正常人一般生活的正常行为方式,自己将QQQ万元转至乙银行账户,肯定是不会对外大张旗鼓,对内和乙书写保管协议的,自己也不能“阴险”到在将QQQ万元转至乙银行账户前,就此款是给乙保管的偷偷录音,所以,自己现在难以就涉案款项是自己给乙保管的问题举证,是很正常的。如果因此,乙就可以不返还涉案款项,这太不公平。对此问题,有些律师认为,如果要从“根据正常人一般生活的正常行为方式”以及“公平”的角度出发,甲、乙双方恋爱K年后分手,甲就是请保姆,也是要付工资的,所以,如果要“根据正常人一般生活的正常行为方式”以及“公平”来处理这个问题,甲不仅因为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在道德标准上也占据不了相应的制高点。

甲疑惑万般,就又找到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律师从法律和道德二个方面对本案的分析意见,是值得商榷的。

从法律方面分析:

1、因为乙也不会承认,涉案款项是甲为结婚向乙给付的彩礼,所以,涉案款项不是甲为结婚向乙给付的彩礼,这是可以得到认定的。

2、虽然甲无法就涉案款项“不是自己对乙的赠与,而是自己给乙保管的”这个问题进行举证,但是,前述律师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涉案事实,即:涉案款项是来源于“甲父母卖房所得的QQQ万元”的。因此,由于涉案款项是甲父母给甲的,所以,涉案款项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这是依法不能动摇的基本法律事实。据此基本法律事实,无论是“甲、乙双方恋爱K年后分手”,还是“甲、乙双方结婚后离婚”,涉案款项是甲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这不可改变的法律事实。因此,根据“涉案款项是甲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这一不可改变的法律事实,甲无需证明“涉案款项自己给乙保管的”,甲也可以依法要求乙返还涉案款项。

从道德方面分析:

“甲、乙双方恋爱K年后分手,甲就是请保姆,也是要付工资给乙的”观点,也是存在严重认识偏差的。

这种观点,就像把婚姻等同于男性对女性的玩弄一样荒谬。这种观点,将男女之间的平等恋爱关系,误化成了男方对女方的雇佣行为,这显然是不符合恋爱行为法律特征的。

但是,基于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的平等性,我们也不能不对这样一个问题,持客观的态度,即,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因恋爱的特殊性,被男女双方沟通消耗掉的、本质上属于男女各自个人财产的内容,是不属于“赠与”但更类似“赠与”法律特征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正常情况下,除一方纯粹为个人利益而消耗对方大额的个人财产之情形以外,在男女双方之间,是不能相互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

所以,甲无需证明“涉案款项是自己给乙保管的”,甲也可以依法要求乙返还涉案款项,并不等于甲可以要求乙无条件的返还涉案款项。本案正确的法律走向应该是,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涉案款项,但是,甲要求乙返还涉案款项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认定。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合理合法,破解了其关于就涉案款项“不是自己对乙的赠与,而是自己给乙保管的”这个问题进行举证的困惑,遂委托我们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诉讼过程中,乙并没有纠结甲必须就涉案款项“不是自己对乙的赠与,而是自己给乙保管的”进行举证的问题,而是提出:甲多次向乙转账,将父母卖房所得的QQQ万元转至乙银行账户,是甲委托乙理财,现在,理财出现亏损,因此,乙只能返还甲NN万元。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指出:

1、因为乙提出:甲多次向乙转账,将父母卖房所得的QQQ万元转至乙银行账户,是甲委托乙理财,因此,依法可以认定本案的根本法律关系,是甲、乙之间存在委托法律关系。

2、基于委托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恋爱K年后分手”,甲有权撤销对乙的委托。

3、甲撤销对乙的委托以后,乙当然应该依法将涉案款项返还给甲。

4、我们可以在有证据证明理财确实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同意乙在向甲返还涉案款项时,扣除理财亏损,但是,这些亏损,不能是由乙报多少就是多少的,而是应该根据理财确实出现亏损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5、考虑到“甲、乙双方恋爱K年后分手”这一客观情况,如果乙有证据证明,在恋爱期间,确实存在乙从“甲转账至乙银行账户上的QQQ万元中”,甲、乙双方的恋爱需要,支出了合理的大笔开支,这些开支,也可以在涉案款项中进行扣除。

6、针对“乙是否在甲、乙双方的恋爱过程中,因为恋爱需要,支出了合理的大笔开支的问题”,应该根据开支这些项目的数额大小以及用途进行认定,而不应将甲、乙双方彼此之间正常消耗,如:便餐买单等类似费用,在本案中采取苛刻的方式进行计算。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周晓菲律师前述意见的原则精神,参考周晓菲律师的意见,对涉案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扣除理财亏损以及甲、乙双方恋爱期间从QQQ万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乙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甲配合甲将涉案车辆过户到甲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