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紫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思维清晰,办案视角睿智,维权措施选择得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约定:
1、甲将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售价为KKK万元;
2、乙于合同签订时预付给甲L万元,余款MMM万元由乙于甲抽签(选房)时付清;
3、甲、乙双方房屋买卖价格已定死,甲不得抬价,如甲抬价属甲违约;
4、拆迁安置单位在安排领房时,甲应积极主动通知乙到场领房;
5、甲必须无条件负责配合乙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双方承担。
《购房合同》签订后,乙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支付了L万元定金,尾款MMM万元在甲选房后向甲支付。甲在选取涉案房屋后,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乙。涉案房屋由乙实际控制至今。
乙控制涉案房屋后,将涉案房屋交给丙出租,丙将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交给乙。因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甲暂时不能领取乙控制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涉案房屋的产权也就暂时不能过户到乙的名下。
涉案房屋具备可以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后,乙找到甲,要求甲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甲表示,涉案房屋购房款需要增加,否则甲不配合乙进行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甲还向乙表示,如果乙增加购房款,可以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乙为了尽快完成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通过丙向甲支付了增加的购房款。
此后,甲以自己和乙是夫妻关系为由,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并非夫妻关系,因此,没有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甲告知乙,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自己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并以此为由,不再理会乙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要求。
乙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乙,①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甲不能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这是违约行为。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②因为甲和乙签订《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是不合法的,所以,乙也可以针对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乙认为,①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这并不能完全归责于甲,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似乎不合情理。②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是,总感觉有什么环节不是很对劲。
乙遂又向我们咨询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我们首先认同其他律师关于“甲和乙签订《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观点。
但是,因为涉案的事实表象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所以,这一貌似不可归责于甲的原因之表象,很可能掩盖了甲违约的本质。不剥离这层表象,贸然以甲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会有难以让他人理解之可能的。
因此,乙不宜贸然简单的以甲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应该首先剥离甲的这层行为表象,从实质上证明甲违约的本质。
其次,因为甲和乙并非夫妻关系,所以,“甲以自己和乙是夫妻关系为由,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并非夫妻关系,因此,没有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并无不当。所以,乙“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也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乙也不宜选择这种做法的。
但是,因为“甲和乙签订《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乙是可以依法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现在,乙面临的,或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通过最适当的办法,依法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乙赞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帮助其依法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具体承办本案的杨紫琴律师认为,依法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原则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解决这个问题,乙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或者说最得当的方式和途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充分清醒的认识。
1、甲和乙并非夫妻关系,因此,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因为“甲和乙并非夫妻关系”而不同意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是不是等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绝对不同意以任何理由,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从法律方面分析,结论肯定不会是这样的。
2、既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因为“甲和乙并非夫妻关系”而不同意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并不等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绝对不同意以任何理由,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那么,甲以自己和乙是夫妻关系为由,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显然就是甲选择了与事实相违背而势必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能接受的理由,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3、根据一般公众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认知程度,甲应该意识到,自己编造“甲和乙是夫妻关系”的理由,是完全会被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辨明、识破的。所以,甲的这种做法,我们虽然不能臆断甲是故意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制造障碍,但是,绝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所以,杨紫琴律师认为,解决“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甲“必须尊重事实,以合法理由申请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问题。
杨紫琴律师的分析意见,让乙茅塞顿开。
如何才能解决甲“必须尊重事实,以合法理由申请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问题,杨紫琴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先和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交换意见,得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同意“只要具备合法理由,涉案房屋的产权就可以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意见以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为妥。但是,这样做有二个弊病:
第一,轻视了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法律的认知水准。我们应该相信,只要具备合法的理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是会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
第二,轻视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法律的认知水准,很可能导致乙和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发生不必要的行政争议。这样,势必会影响乙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办事速度。
所以,乙可以直接以“甲在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问题上,以不正当理由敷衍”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这样,甲利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这层表象,掩饰自己违约之本质的行为伎俩,就昭然若揭了。同时,甲是否愿意以合法正当的理由,即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还可以从根本上检验甲履行《购房合同》的诚意是否存在。
乙认为,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交同意“只要具备和法律理由,涉案房屋的产权就可以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意见,就向法院起诉,会不会导致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诉求缺乏足够的理由。对此,杨紫琴律师解释:
1、乙应该相信,在要求甲“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的问题上,充分相信法院和法官对甲应该“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这个问题,作出合法的判断。
2、乙应该相信,只要有了法院对甲应该“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这个问题作出判决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是会依法执行法院判决的。
这二个相信,可以加速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之工作进程,也可以有效回避乙和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正如杨紫琴律师判断的那样,乙通过起诉,验证甲履行《购房合同》诚意的结果是,甲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杨紫琴律师立足于甲应该“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不应该“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名下制造貌似合理的障碍”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甲配合乙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在甲拒绝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甲和乙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判决甲协助乙进行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