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黎明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扎实,排除诉讼障碍,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乙因经营钢材业务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也在钢材市场做钢材业务的甲借款MM万元。借款时,甲、乙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36%/年。后,甲按照乙的要求,甲将借款MM万元转入乙姐姐丙的银行卡,丙在此后半年左右因病去世。
后,乙对甲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并收回了MM万元的借条,重新向甲出具一份《借条》,具体内容为:今借到甲现金NN万元整。借款人处签名:乙,日期处写明:BBBB年BB月BB日。
CCCC年CC月,在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一再催要下,乙通过微信向甲表示每月向甲还款Q千元,直至还清NN万元。但三个月后,乙关闭了自己在钢材市场的店铺,不再向甲还款,还拉黑了甲的电话和微信。
由于乙在钢材市场经营的店铺,是以外地某公司名义承租的,钢材市场只留存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留存其他资料,而该公司在乙关闭自己的店铺前几个月,已经被注销,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已经难以联系。甲只知乙的姓名,不知乙的具体住址住处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甲对借款如何才能得到清偿感到疑惑。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律师能够帮助其要回借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基本法律关系,都是很清晰的。因此,具体办理本案,于法理上并不存在太高的要求。但是,由于“乙同意每月向甲还款Q千元”后又言而无信,现在又“拉黑了甲的电话和微信”,而“甲只知乙的姓名,不知乙的具体住址住处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所以,我们律师具体办理本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排除因乙绝对不配合履行债务而给甲带来的诉讼障碍方面。
关于如何排除因乙绝对不配合履行债务而给甲带来的诉讼障碍问题,具体承办本案的崔黎明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分析后认为,这些问题,应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由于“甲只知乙的姓名,不知乙的具体住址住处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所以,我们必须依法收集到乙的身份资料,才能排除向法院起诉的首要障碍。
第二,虽然乙对甲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并收回了MM万元的借条后,于BBBB年BB月BB日重新向甲出具的《借条》载明,(乙)今借到甲现金NN万元整。但是,该借条并未反映出该NN万元债务,是前述MM万元债务的剩余债务。因此,如果诉讼过程中法院因为NN万元债务不是一个较小的数额,而严格审查NN万元债务是否真实成立的问题,那么,甲就必须要举证证明该NN万元债务是MM万元债务的剩余债务,而不是通过向乙支付NN万元借款形成的债务。因为甲对乙拥有NN万元债权,不是通过甲向乙支付NN万元借款形成的。
第三,由第二个问题延伸出来的问题是,由于借款MM万元是甲按照乙的要求,转入乙姐姐丙的银行卡,丙在此后半年左右因病去世,所以,乙很可能利用该银行转账凭证抗辩债务人不是乙而是丙,以逃避债务。
第四,由于乙在钢材市场经营的店铺,是以外地某公司名义承租的,而该公司在乙关闭自己的店铺前几个月,已经被注销,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已经难以联系,所以,也不排除乙将该债务狡辩为公司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之可能。
但是,第三、第四种可能,乙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为排除前述第一障碍要素,崔黎明律师分析,虽然乙在钢材市场经营的店铺,是以外地某公司名义承租的,而该公司在乙关闭自己的店铺前几个月,已经被注销,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已经难以联系,但是,乙在钢材市场做过钢材业务,乙在钢材市场的管理部门未留下与其经营登记信息相关的身份信息,但是,乙在钢材市场是不可能不留下一点与其经营登记相关的身份信息等其他信息的。如果能获得这些信息,顺藤摸瓜,应该就能收集到乙的身份信息,排除向法院起诉的首要障碍。
为此,崔黎明律师走访了乙钢材市场店铺附近店铺的业主。通过走访发现,乙流露过自己在本市某处开办过一个棋牌室。根据此线索,崔黎明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该棋牌室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调取该棋牌室的有关资料。
以向该棋牌室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调取该棋牌室的有关资料为突破口,崔黎明律师从该棋牌室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调取到了乙开办该棋牌室的所有登记资料。根据这些登记资料,崔黎明律师收集到了乙详细的身份信息。
据此身份信息,崔黎明律师排除了甲向法院起诉的首要障碍。
乙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主动联系崔黎明律师,提出甲转入乙姐姐丙银行卡的MM万元,是甲向其姐姐丙出借的借款。NN万元借条,是因为自己姐姐丙去世,甲坚持要求作为丙弟弟的乙还钱,乙不得已才向甲出具的。因此,乙并没有收到甲的任何借款,乙并不是该借款的债务人。甲应该向乙去世的姐姐丙主张债权。
对此,崔黎明律师严肃地对乙指出,将以下证据整合起来:
1、甲向乙姐姐丙的银行卡转入MM万元,如果乙对此表示否认,甲是可以通过法院予以调查核实的。
2、乙向甲出具的借款NN万元的借条,在借款数额上不仅正好等于MM万元减去乙陆续向甲归还借款的数额,而且,跨度一直延续到乙的姐姐丙去世以后十个月。
3、在乙承诺甲每月向甲还款Q千元,直至还清NN万元的微信交流记录中,乙从来没有提及过对MM万元债务偿还后剩余NN万元的债务,是自己姐姐丙生前债务的问题,而是一直以债务人的身份与甲沟通的。
所以,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信口雌黄,恶意逃避债务之目的,是不能实现的。
面对崔黎明律师周延的证据逻辑,乙干脆采取拒不到庭应诉的方式试图逃避债务。
由于乙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在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顺利的认可了崔黎明律师周延的证据逻辑。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清偿债务并承担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