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黎明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准确理解并坚持法律的原则,努力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角度,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晚,甲(无任何前科劣迹,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证)一人在家饮用半斤黄酒后,驾驶自己刚购买不久还没有上牌的二轮摩托车到附近银行ATM机取现。途中,与右转弯行驶的XX牌小车发生碰撞。对方小车碰擦轻微,无人员受伤。小车车主报警,甲留在现场等候交警没有离开。因当时甲头部受伤,交警赶到现场前,甲已经昏迷,醒来后,甲发现自己已经在医院。
交警在事故现场提取了甲的血样,测试结果为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公安机关以甲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对甲实施刑事拘留,后将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由于甲是饮酒后,驾驶没有上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所以,甲获得缓刑的可能性很小。为此,甲向我们咨询,有没有可能为自己争取缓刑。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饮酒后,在血样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没有上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其行为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驾驶没有上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这种“无牌驾驶”行为和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该是有区别的。这二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者明显是大于前者的。正是这一区别,加上甲无任何前科劣迹,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证,通过辩护,为甲争取缓刑,还是有一定希望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崔黎明律师认为,除根据前述“无牌驾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辩护,为甲争取缓刑以外,以下因素,也是为甲争取缓刑的有利因素。
一、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甲虽然在事故现场昏迷后被送医院抢救,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但是,甲在昏迷前,一直在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根据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第9条之规定:“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甲具有的自首情节,可以成为我们为甲争取缓刑的有利因素。
二、甲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通过本案接受刑事处罚后,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甲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是一个相对守法的公民。自首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比较将其收监执行刑罚和采取缓刑的方式执行刑罚,显然后者对甲今后回归社会,效果比较优良。
据此,崔黎明律师认为,通过辩护,为甲争取缓刑不仅是一个办案效果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甲能否以最佳方式回归社会的问题。
为此,崔黎明律师走访了甲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请司法局对甲适用缓刑,在社区接受矫正是否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是否有利于甲重新做人、回归社会进行了评估。司法局根据甲平时一贯的表现,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该《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甲平时为人诚信老实,表现良好,如获缓刑在社区接受矫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甲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不良影响,且对甲回归社会有利。其父亲也愿意按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对甲进行监管。 建议司法部门根据甲平时的一贯表现,现实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对甲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能采取缓刑的方式执行刑罚。
本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崔黎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
1、甲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客观上并不是甲本人不想给摩托车上牌,而是本市目前没有新增的摩托车号牌。主观上,是甲存在社会上“无牌摩托车上路较多”的从众心理。通过本次事故,甲受到相应的处罚以后,相信甲在主观上对自己“从众心理”的违法性,应该有足够的认识。
2、这种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的行为,从对摩托车的控制安全方面来说,和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上路相比较,社会危险性显然是比较轻的,不应成为对甲从重处罚的情节。
3、虽然甲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应接受刑事处罚,但是,排除醉驾因素,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对方小车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避让直行车辆且观察疏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加上本案中,事故结果是对方小车碰擦轻微,无人员受伤,所以,甲不具备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4、甲具有自首情节,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前,甲无任何前科劣迹,是一个相对守法的公民。自首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比较将其收监执行刑罚和采取缓刑的方式执行刑罚,显然后者对甲今后回归社会,效果比较优良。
5、根据法律规定,甲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甲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甲平时为人诚信老实,表现良好,如获缓刑在社区接受矫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甲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不良影响,且对甲回归社会有利。其父亲也愿意按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对甲进行监管。 建议司法部门根据甲平时的一贯表现,现实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对甲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能采取缓刑的方式执行刑罚。
因此,崔黎明律师希望检察院能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甲缓刑的量刑建议,促使甲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甲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应给予刑罚处罚但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