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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途经施工地摔伤,一审仅判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坚持维权二审改判为主要责任。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10/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据理力争,依法促成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AAAAAAAA日,甲骑行电动自行车路经D路口时,在施工单位铺设的铁板上滑倒。甲报警,交警15分钟后到达现场。随后,甲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甲右股骨颈骨折,留院观察日,医院对甲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6天,甲出院。

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AAAAXX月XX日A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D路口时,压到地上的施工铁板摔倒2、D路口施工单位是B公司。3、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现无法查清摔倒原因。

甲要求B公司赔偿,B公司一开始愿意赔偿,但很快就推卸责任。表示不同意赔偿。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骑行电动自行车路经D路口时,在施工单位B公司铺设的铁板上滑受伤,B公司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B公司应该是不会不知道的。所以,虽然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依法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B公司一开始愿意赔偿,但很快就推卸责任,表示不同意赔偿。这一让人费解的问题,很可能成为甲依法维权的障碍。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深入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后发现,B公司一开始愿意赔偿,但很快就推卸责任,表示不同意赔偿理由是,B公司在D路口铺设的铁板施工项目的建设方是当地政府。也就是说,B公司是承包该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此,B公司认为,如果甲要求赔偿,应该向当地政府索赔。同时,由于该施工项目的建设方是当地政府,所以,在甲要求B公司的赔偿过程中,B公司俨然以政府机关自居,对甲的赔偿要求,不屑一顾。

据此,邓超律师分析,B公司一开始愿意赔偿,但很快就推卸责任,表示不同意赔偿的底气是,B公司俨然以政府机关自居并认为即使自己拒绝赔偿,甲也是不敢状告当地政府要求赔偿的。

对此,邓超律师认为:

第一,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侵权人俨然以政府机关自居并认为即使自己拒绝赔偿,他人也是不敢状告当地政府要求赔偿,这种想法是荒谬的。

第二,即使政府机关做被告,我们也应该相信,政府机关是会实事求是的依法处理问题的。

第三,出于实战效果考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我们只要将B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即可。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骑车不注意观察,所以,B公司不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居然采纳了B公司的意见并作出了C判决,认定B公司对本次事故只承担次要责任甲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结果,委托邓超律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的二审过程中,邓超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

一、C判决认定甲车速过快,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纵观C判决,该判决认定甲车速过快,B公司除了抗辩陈述之外,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其仅有的抗辩陈述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应采信、认可。所以,C判决认定甲车速过快,只是一审法官的个人主观感觉,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

二、C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人的正常行为规则,严重违反无过错责任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B公司在道路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B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基事实。

第二,视频资料显示,通过B公司在道路上挖坑处的所有车辆,均无减速行为,都是正常通过由此可见,正常无减速通过该处,是正常人的行为规则。从此事实,可以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即甲是按照正常人的行为规则,通过B公司在道路上挖坑处的。

所以,C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人的正常行为规则,毫无证据和科学依据的认定甲车速过快,并据此不正确的认定本案的责任比例,不仅毫无证据对本案责任行颠倒划分的具体表现,更严重违反无过错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

三、C判决,严重违背诉讼规则,有失司法公正。

一审法院不要求B公司提供证据证明:(1)甲通过B公司在道路上挖坑处时,车速确实过快;(2)“车速确实过快”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无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人的正常行为规则,毫无证据和科学依据的认定甲车速过快,而且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严重违背诉讼规则,有失司法公正的。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C判决,判决B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