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刑法理论掌握透彻,刑事辩护技巧精湛,依法及时维护了被刑事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是A小贷公司的员工,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和公司客户办理与贷款有关的事宜及与客户贷款签订合同。
后公安机关因怀疑A小贷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务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暴力催收债务,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立案并对A小贷公司大部分员工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甲也在其中。
甲的家属认为,甲在A小贷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和公司客户办理与贷款有关的事宜及与客户贷款签订合同,后续催收借款等事宜,非甲的工作范围,由专门的催收部门负责,暴力催收的活动甲也没有参与,委托我们我们的律师为甲进行无罪辩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对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暴力催收债务,是否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不进行研讨的情况下,通常人一般会根据现象,即①甲在A小贷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和公司客户办理与贷款有关的事宜及与客户贷款签订合同,后续催收借款等事宜,非甲的工作范围,而是由专门的催收部门负责的;②暴力催收的活动甲也没有参与,而认为甲不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理由,已经很充分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非工作范围和暴力催收的活动没有参与这二个理由,是并不能完全推定甲完全没有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甲只有在不仅具备非工作范围和暴力催收的活动没有参与这二个行为特征的情况下,甲同时也没有实施其他与敲诈勒索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甲才能真正脱罪。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要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让甲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脱罪,是我们具体经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的充分展示。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要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需要很好把握以下二个重要的法律要素:
第一,在法律方面,暴力催收不在甲的工作范围,贷款催收是由A小贷公司专门的催收部门负责的,这是比较容易证明的问题。但是,甲有没有参与暴力催收活动的问题,这就比较复杂了。现在甲的家属认为,甲没有参与暴力催收活动,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甲没有直接参与暴力催收活动,这也是一个不难证明的问题。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直接参与暴力催收活动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例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成为,也是构成犯罪的。
因此,要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让甲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脱罪,仅仅根据暴力催收不在甲的工作范围,贷款催收是由A小贷公司专门的催收部门负责的和甲没有直接参与暴力催收活动这二个理由是不够的。
所以,本案辩护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让除甲没有实施除直接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甲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实施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方面。据此本案辩护工作的核心,实际上是一个以查证甲没有以任何形式实施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内容,具体处理好法律适用问题的这么一个内容,而不是其他内容。
第二,在具体工作方面,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而不能情感性理解,公民是没有自证无罪之法定义务这个问题。这样,我们的辩护工作,才能卓有成效,体现执业律师的工作风采。
①任何公民在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时,自证无罪,对公民本人乃至辩护律师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因为,要求公民在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自证无罪,就等于要求公民在自己日常生活的时时刻刻,都为自己保留无罪的证据,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②公民在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时自证无罪,就公民的行为能力而言,很多情况下公民自己是做不到的。
③公民在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时,很多对法律只有肤浅理解的人认为,公民在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时自证无罪,是公民免除法律追究的灵丹妙药。但是,如果公民认为只有自证无罪才能免除法律的追究,这等于公民自己给自己设立了一个错误的法律共识,即如果公民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不能自证无罪,那就是有罪。这是一个错误的法律逻辑。
④公民在面临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时自证无罪的直接效果,很可能无意间制造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对立,导致更为复杂的法律后果出现。
所以,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中,滥用公民有自证无罪的权利,一般不是高明的刑事辩护战术,而妙用公民没有自证无罪之法定义务,才是精湛刑事辩护战略的表现。
据此,邓超律师在会见被刑事拘留的甲以后,首先对甲提出了一个要求,即甲本人不要过多的对公安机关进行辩解,而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这样,才能给既给辩护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辩护氛围,也能回避与公安机关发生不必要的摩擦。我们认为,自证无罪,滥用公民有自证无罪的权利,无意间制造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对立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
然后,邓超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第一,在A小贷公司涉案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A小贷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是否有都涉嫌犯罪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具体到A小贷公司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是否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的问题。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鉴于目前本案在尚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相关侦查的卷宗材料,辩护律师律师无法查阅之情形,希望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落实甲关于自己没有实施直接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供述,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第三,除希望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落实甲关于自己没有实施直接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供述,是否属于客观事实以外,还希望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落实甲是否以其他任何形式实施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问题。
希望公安机关能在前述意见的基础上,能重视公民珍贵的人身自由与声誉以及公民个人是否涉嫌犯罪,对公民家庭之间的关联,尽快依法处理本案。
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在收到邓超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天后,主动联系了邓超律师,与邓超律师交换了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邓超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甲的或对甲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案件处理结果】 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交换意见后的第三天,公安机关解除了对甲的刑事拘留,对甲予以释放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