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件根本法律走向分析精确,工作思路不落俗套,和谐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1、甲承租乙门面房用于经营食品加工,租金N万元/年。
2、租赁期内,若一方提前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伍仟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向乙支付了一年租金以及保证金共M万元整,乙将房屋交付甲使用。
后,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加工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甲,若甲要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熟食加工,必须建造蓄水池,否则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由于蓄水池造价较高,甲拟和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退还租金及保证金,乙拒绝。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该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解除。但是,目前的情况是甲“由于蓄水池造价较高”,拟和乙解除租赁合同。因此,该理由能否导致前述合法有效的合同被解除,是甲实现其法律需求的关键。
因为就“甲由于蓄水池造价较高,拟和乙解除租赁合同”这个问题而言,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形与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对应。
第一种情形,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熟食加工,必须建造蓄水池,否则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而甲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和乙签订《租赁合同》的。
如果是这样,甲以“蓄水池造价较高”为由,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乙肯定会提出合理抗辩的,甲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情形,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甲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熟食加工,必须建造蓄水池,否则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或者乙知道“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熟食加工,必须建造蓄水池,否则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但是,乙没有告诉甲或者故意向甲隐瞒,甲是在这种情况下和乙签订《租赁合同》的。
如果是这样,甲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就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种情形,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均不知道或均不应当知道“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熟食加工,必须建造蓄水池,否则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如果是这样,甲以“蓄水池造价较高”为由,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就牵涉到一个归责问题。而归责的结果,显然是和甲的切身利益有紧密关联的。
根据本案案情,如果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均不知道或均不应当知道“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熟食加工,必须建造蓄水池,否则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那么,公正的说,将合同的原因完全归责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所以,甲就很难要求乙全额返还租金及保证金。
通过与甲充分沟通本案的基本案情,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从初步知晓的甲、乙双方之基本情况,对本案的法律走向进行了分析。
如果我们按照通常的诉讼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第一种情形或第二种情形方面,不仅会加重甲的举证负担,更会在无形中引导乙和甲进行抗争。而甲、乙双方的这种抗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想获得证据方面的优势,都是很困难的。这等于让法院不得不思考二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甲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甲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归责为乙。
第二个问题,如果,甲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归责为乙。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甲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求,这对甲来说,就是一个诉讼风险极大的问题了。
即使法院支持甲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求,但是,由于甲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归责为乙,甲要求乙全额返还租金及保证金,就很难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
为此,李丹丹律师认为,按照通常的诉讼方式,将本案无形中引导成为甲、乙之间法律上的抗争,并非明智之举。
据此,李丹丹律师和甲沟通并提示甲,就解除该合同这个具体问题而言,甲没有必要将解除合同的理由,回溯到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时,而在自己“无辜”,乙对甲“欺诈”方面做文章,甲应该围绕“和乙解除租赁合同”这核心,以第三种情形为主要事实依据,采取互不指责的方式,以甲乙双方彼此都能接受的理由和方式,和气的达到“和乙解除租赁合同”之法律目的。
李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让甲茅塞顿开。甲认识到,采取通常会使用的、相互诘难的对抗方式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有时是偏激和俗套的。具体到本案中,采用这样的对抗方式,是会让自己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的。而对诉讼走向的明智把握,才是律师法律智慧的体现。甲完全赞同并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
在和甲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丹丹律师认为,按照以下思路和工作方法处理本案,很可能可以争取到甲、乙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谐处理本案,基本实现甲的诉求之法律目的。
为此,李丹丹律师向乙致律师函,向乙表达了以下内容:
第一,承认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承认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客观上缓和乙的对立情绪。
第二,向乙说明,甲也没有违约的故意,且甲也不是单纯以“蓄水池造价较高”为由,要求和乙解除租赁合同,而是“蓄水池造价较高”是现实问题。如果,甲勉强以较高的代价,修建了蓄水池,一旦以后沉重的成本压力,导致甲经营无法获利,甲履行给付租金困难,应该也不是乙向甲出租该房屋所希望的结果。
第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由此可见,“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是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之法定条件之一。
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如果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租赁协议,甲以“债务的标的履行费用过高”提出抗辩,甚至甲以此为由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未必一定判决甲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绝对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另外,如果本案所涉纠纷,大家都采取消极态度,旷日持久的持续下去,更是对甲不利同时也和乙实现房屋出租之目的不相吻合的。
所以,李丹丹律师建议乙慎重考虑如何尽快、和谐的处理本案所涉纠纷,达到甲能尽快从该纠纷中解脱出来,另行寻找经营用房;乙尽快收回房屋,寻找更合适的租客。大家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一对大家来说都满意的结果。
乙收到李丹丹律师的前述律师函以后,认为李丹丹律师的建议,合理合法,第二天即与李丹丹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甲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友好处理租金及押金问题。
根据乙的态度,甲也表示自己完全同意友好处理租金及押金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协商,甲、乙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甲适当的承担了自己接收房屋以后的部分占用费,乙将绝大部分租金及全部押金退还给了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