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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无付款能力,股东经济良好,如何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9/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功底扎实,法律运用得当,依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承建“D”工程,工程总造价为MM万元。

合同签署后,甲公司立即开始施工,BBBB年BB月BB日,甲公司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建设方使用。

由于乙公司因其他工程质量问题与建设方发生纠纷,建设方未支付乙公司全部工程款,乙公司以此为由一直拖欠甲公司工程款MM万元不肯支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但乙公司表示,目前,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有多起涉诉债务纠纷缠身,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乙公司无力支付该MM万元工程款。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股东之一丙提出,在甲公司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丙个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等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丙应该对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丙则表示,MM万元工程款纯属乙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关。表示不能对MM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甲公司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解决这个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案情,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是肯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根据乙公司目前的现状,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很可能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丙虽然是乙公司的股东,且个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等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因为乙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如果不能将丙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乙公司,在清偿公司债务问题上,有效的依法关联起来,甲公司要求丙对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所以,只有将丙与清偿乙公司债务,有效的依法关联起来,甲公司才不会赢了官司而拿不到钱。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将丙与清偿乙公司债务有效的关联起来,甲公司仅仅根据丙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股东之一,且在甲公司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这一表面现象提出主张,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要想丙对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关键在于要通过甲公司在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这一现象所反映出来的事实,争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本案中得到具体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就是阻止滥用公司独立法人的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甲公司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且丙并没有将这些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我们就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要求法院认定,丙滥用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的身份,多次未将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从而造成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进一步,如果丙多次未将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从而造成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且丙不能证明属于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丙支付乙公司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我们就可以要求法院认定丙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与乙公司的财产混同,要求丙连带承担公司的付款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李丹丹律师将乙公司、丙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丙连带承担公司的付款责任

诉讼过程中,李丹丹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丙个人近年来的银行交易明细,调查结果证明,丙确实多次未将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据此,李丹丹律师要求本案的主审法官审查,丙能否证明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乙公司支付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的问题。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建议,要求丙就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乙公司支付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的问题进行举证。

由于丙不能举证证明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乙公司支付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丙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调解结案,丙向甲公司支付了MM万元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