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功底扎实,法律运用得当,依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承建“D”工程,工程总造价为MM万元。
合同签署后,甲公司立即开始施工,BBBB年BB月BB日,甲公司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建设方使用。
由于乙公司因其他工程质量问题与建设方发生纠纷,建设方未支付乙公司全部工程款,乙公司以此为由一直拖欠甲公司工程款MM万元不肯支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但乙公司表示,目前,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有多起涉诉债务纠纷缠身,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乙公司无力支付该MM万元工程款。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股东之一丙提出,在甲公司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丙个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等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丙应该对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丙则表示,MM万元工程款纯属乙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关。表示不能对MM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甲公司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解决这个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案情,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是肯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根据乙公司目前的现状,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很可能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丙虽然是乙公司的股东,且个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等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因为乙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如果不能将丙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乙公司,在清偿公司债务问题上,有效的依法关联起来,甲公司要求丙对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所以,只有将丙与清偿乙公司债务,有效的依法关联起来,甲公司才不会赢了官司而拿不到钱。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将丙与清偿乙公司债务有效的关联起来,甲公司仅仅根据丙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股东之一,且在甲公司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这一表面现象提出主张,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要想丙对乙公司支付MM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关键在于要通过甲公司在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这一现象所反映出来的事实,争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本案中得到具体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滥用公司独立法人的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甲公司承建的“D”工程以及以往甲公司多次从乙公司处承包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大量的工程款结算,均是通过建设方先向丙个人账户支付,然后再由丙和甲公司进行结算的,且丙并没有将这些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我们就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要求法院认定,丙滥用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的身份,多次未将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从而造成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进一步,如果丙多次未将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从而造成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且丙不能证明属于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丙支付乙公司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我们就可以要求法院认定丙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与乙公司的财产混同,要求丙连带承担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李丹丹律师将乙公司、丙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丙连带承担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诉讼过程中,李丹丹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丙个人近年来的银行交易明细,调查结果证明,丙确实多次未将属于乙公司的结算款转交给乙公司。据此,李丹丹律师要求本案的主审法官审查,丙能否证明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乙公司支付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的问题。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建议,要求丙就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乙公司支付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的问题进行举证。
由于丙不能举证证明其接受的建设方多次向乙公司支付的结算款,独立于丙个人或家庭财产之外,丙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调解结案,丙向甲公司支付了MM万元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