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3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诉讼指导得当,为当事人克服维权障碍,还原事实本来面目,依法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本案情】 七年前,乙向甲提出借款NNN万元做生意,因乙是甲的妻弟,甲表示同意。乙向甲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甲人民币NNN万元整,月息2%,定于2年后还”。后,甲通过银行电汇的形式,从自己账户将NNN万元转账给乙手书指定的收款人丙。
在2年的借款期内,乙陆续向甲归还2年的利息共计MM万元,尚有YY万元借款本息没有归还。
2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后,乙不再向甲清偿尚未归还的YY万元借款本息。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近二个月,乙干脆以甲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归还甲YY万元借款本息。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律师能通过法院,依法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乙逾期还款的时间已经长达5年之久,所以,不克服诉讼时效这一障碍,甲的债权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如果能有效地克服诉讼时效这一障碍,甲的债权是能够实现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分析了本案的案情以后认为,绝对从时间因素分析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左右,除非乙自愿履行债务,否则,甲的债权是很难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本案中,以下二个主要的因素,很可能有助于甲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一,2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后,乙不再向甲清偿尚未归还的YY万元借款本息。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一事实,很可能导致甲的债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受客观上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二年左右之羁束,从而使甲的债权落入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因为乙是甲的妻弟,甲、乙之间应该还是有对话接口的。如果能有效的利用相应的对话接口,锁定“2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后,乙不再向甲清偿尚未归还的YY万元借款本息。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一事实,甲就能排除诉讼时效的障碍而依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因此,邓超律师指导甲,切忌面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操之过急。甲可基于乙是甲的妻弟这样一种特殊的亲情关系,再次通过适当的方式,锁定“2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后,乙不再向甲清偿尚未归还的YY万元借款本息。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一事实和证据。
另外,为增强前述事实和证据的证明效力,邓超律师特别提醒甲,在与乙进行沟通的过程中,甲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涉及到“2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后,乙不再向甲清偿尚未归还的YY万元借款本息。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个问题时,甲不能有诱导乙承认的言行。
第二,同一个问题,甲最好能多通过几个场合采取录音的方式取证,这样,若干个录音彼此印证,对将来法院认定“2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后,乙不再向甲清偿尚未归还的YY万元借款本息。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个问题,肯定是有帮助的。
第三,甲通过录音方式取证的核心,是要锁定几年来“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一事实,而不是奢望乙自愿履行债务。所以,甲在通过录音方式取证的时候,一定不能因对乙的有关言辞不满,与乙发生激烈的口角,以杜绝乙到时候提出吵架过程中的激动语言不能代表事实真相的问题。
在邓超律师的指导下,甲终于等到了和乙沟通的最佳时机。
甲在乙的房屋被拆迁,乙获得一大笔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家庭聚会等方式或场合,提示乙既然获得一大笔拆迁补偿款,那么乙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向甲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
由于乙获得一大笔拆迁补偿款的兴奋和乙坚信甲的债权从时间要素方面分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乙非常得意地告诉甲,因为大家是亲戚,所以,如果不是甲不顾亲情每年都催几次还款,自己获得拆迁款以后,是可以偿还甲YY万元借款本息。既然甲不顾亲情,那就不能怪自己坚决和甲讲法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乙是坚决不会向甲清偿的。
由于邓超律师的事先指导,甲虽然对乙无端指责自己“不顾亲情”的言辞不满意,但是,甲并没有和乙就自己是不是不顾亲情的问题发生争执,而是通过录音的方式,客观的锁定了“几年来甲不断要求乙归还YY万元借款本息,乙一直以自己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推诿”这一事实和证据。
在获得前述证据的基础上,邓超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清偿YY万元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乙因为坚信甲的债权从时间要素方面分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乙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提出了抗辩。
由于在甲通过几种场合获得的数个录音证据中,乙自己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即“如果不是甲不顾亲情每年都催几次还款,自己获得拆迁款以后,是可以偿还甲YY万元借款本息。既然甲不顾亲情,那就不能怪自己坚决和甲讲法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乙是坚决不会向甲清偿的”。所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甲的债权依然落入法律的保护范围,甲的债权因乙承认“甲不顾亲情每年都催几次还款”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清偿YY万元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