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6/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诉讼方向选择正确,诉讼技巧运用得当,依法破解地域管辖障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XXXX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因乙婚后多次对甲进行殴打,甲在乙的户籍地A地及现居住地B地均报过警,但因甲伤情较轻微,公安机关未对乙进行治安处罚,也未对乙出具告诫书。
因乙不同意离婚,甲六年内先后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均被乙户籍地A地法院以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由于乙经常对甲实施殴打,甲对乙产生严重的恐惧心理,本次离婚诉讼前,甲搬离同乙共同租住的房屋,不敢告知乙自己的工作单位及新住处。
甲、乙双方三年前开始在B地租房居住,并且乙还在B地办理过居住证,但相关租赁材料及乙的居住证都由乙保管,甲无法获取。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再次起诉离婚,但不希望回A地提起离婚诉讼,希望由B地法院审理其离婚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虽然乙婚后多次对甲进行殴打,皆因甲受伤较轻微,公安机关未对乙进行治安处罚,也未对乙出具告诫书,但是,甲在六年内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乙户籍地A地法院以甲、乙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费解的。所以,找到这种费解判决出现的原因并破解这种费解的判决结果,是具体办理好本案的关键。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仔细分析本案案情后认为:
1、甲在六年内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乙户籍地A地法院以甲、乙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这确实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费解的。但是,绝对不会是没有原因的。
甲在六年内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乙户籍地A地法院以甲、乙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很可能是以下二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甲在诉请离婚时,过多、单一的强调了家庭暴力问题,而忽视了家庭暴力仅仅是法院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的问题。这就将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和家庭暴力简单的划上了等号。
第二,由于甲将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和家庭暴力简单的划上了等号,乙户籍地A地法院在认定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确已裂的问题上,走入了一个误区,即,如果家庭暴力不能得到认定,就不能认定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A地法院才三次判决不准离婚。
因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所以,结合乙虽然对甲实施过多次殴打,但并未导致甲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未对乙进行治安处罚,也未出具告诫书;甲前几次诉讼,法院均未认定乙存在家庭暴力之事实,如果甲认为自己和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那么,甲在本次关于离婚理由的陈述中,就不应该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提出,以免混淆视听。
为此,李丹丹律师建议甲调整自己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依法争取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2、关于甲希望在B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
因为甲、乙双方三年前就开始在B地租房居住,并且,乙还在B地办理过居住证,所以,本案由B地法院管辖,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是,如果甲要在B地法院起诉离婚,甲必须要解决向B地法院提供甲、乙双方在B地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证明材料,否则,B地法院就不会受理甲的离婚诉讼案。而目前,由于相关租赁材料及乙的居住证都由乙保管,甲无法获取,所以,甲要在B地法院起诉离婚,甲是无法通过向B地法院提交相关租赁材料或乙的居住证等方式,证明甲、乙双方三年前就开始在B地租房居住的。
虽然在理论上,相关租赁材料及乙的居住证都由乙保管,甲无法获取,甲可以通过向B地公安机关调取乙的居住证信息,落实乙在B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死循环,即B地公安机关很可能会提出,要调取乙的居住证信息,必须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或者由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而法院这边,则是只有在受理甲的起诉以后,才会依职权调取乙的居住证信息或对律师出具调查令。也就是说,如果甲要到B地法院起诉离婚,甲必须要向B地法院提供B地公安机关对甲出具的乙的居住证信息,否则B地法院就不会立案,也不对律师出具调查令;而如果要求B地公安机关对甲出具乙的居住证信息,又必须在B地法院立案后,才能通过法院依职权调取或对律师出具调查令的方式进行。
因此,是否能破解这样的死循环,是否能实现甲在B地法院起诉离婚的关键。
李丹丹律师经认真思考后认为,虽然甲在本次关于离婚理由的陈述中,不应该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提出,以免混淆视听。但是,乙对甲实施过多次殴打,甲在乙的户籍地A地及现居住地B地均报过警。充分利用这一法律事实,甲是可以间接实现由B地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起诉这一想法的。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甲在B地也曾遭到乙多次殴打,所以,甲可以根据这些事实,向B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待B地法院受理甲人身安全保护令之申请后,我们即可向B地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乙的居住证信息。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获取乙的居住信息后,甲在B地法院起诉离婚的愿望,就能顺利实现了。
甲完全同意李丹丹律师的意见,同意暂缓提起离婚诉讼,先向B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获取乙的居住信息后,再向B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之后,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李丹丹律师顺利解决了获取乙经常居住地信息的问题,并在B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B地法院受理甲提起的离婚诉讼以后,乙依然继续以自己没有对甲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对乙指出,甲已经连续四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说明甲、乙之间不仅是存在矛盾的,而且矛盾是始终未得到解决的。所以,如果在本案中,经法院调解,甲仍然坚持要求离婚,甲、乙双方不能和好,那么,即使乙没有对甲实施家庭暴力,根据甲、乙的夫妻感情现状,法院肯定是不会用法院判决的形式,对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捆绑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同意离婚。甲、乙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