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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出具借条人非同一人,两人都拒绝还钱,出借人如何才能要回借款?-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5/1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化解当事人的维权困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因资金周转紧张,需要借款。乙作为的员工,向自己朋友甲提出,希望甲借款给丙。甲认为自己不了解丙,遂提出借款只能支付给乙,然后,由乙再支付给丙。

AAAAAAAA日,乙向甲转交一张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NN万元,借款人为

BBBBBBBB日,乙又向甲转交一张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MM万元,借款人丙。

后,前述两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共计ZZ万元,均由甲分二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给乙,再由乙转账给丙。

现因丙无能力偿还债务,甲要求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ZZ万元

乙认为借条是丙出具的,自己没有向甲借款,表示拒绝和丙一起偿还债务ZZ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咨询,能否要求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其他律师答复甲,虽然甲的几次汇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给乙的,但是,甲、乙、丙之间均知道,丙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加上二张借条都是丙向甲出具的,因此,甲只能向丙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乙主张债权。甲也不能让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

甲又向我们咨询,能否让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持甲只能向丙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乙主张债权,甲也不能让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的观点,应该是将借款使用人和借款人简单进行同一认识的结果。这种认识结果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实践中,借款人和借款使用人合一,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借款人和借款使用人分离,也是很正常的。因此,甲能否让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甲的债权能否对应为乙、丙债务的问题。把这个问题探讨清楚了,甲向我们咨询的问题,就会有准确合法的结论。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首先,结合本案的基本案情,在乙不承认甲当时提出由于自己不了解丙,借款只能支付给乙,再由乙支付给丙的情况下,如果甲死抱这个事实并坚持以此为由,认为自己对乙拥有债权,甲不仅难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举证不能,甲的主张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既然现在乙根据借条是丙向甲出具的,抗辩自己对甲不负有债务。那么,我们不妨就纯粹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析一下本案中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

1、因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根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给乙的银行转账凭证,是可以将乙作为债务人即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清偿债务的。

2、虽然丙向甲出具过两张借条,但是,甲并未向丙支付借款。所以,丙向甲出具过两张借条不足以导致甲对丙拥有债权,也不导致丙对甲负有债务。

综上二点,甲不能仅仅根据丙出具的借条,在未向丙支付借款的情况下,向丙主张债权。但是,甲完全可以根据转账给乙的银行的转账凭证,向乙主张债权。也就是说,甲只能向丙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乙主张债权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3、由于本案最基本的事实是,两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共计ZZ万元,均由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给乙,再由乙转账给丙。因此,丙向甲出具的两张借条这一行为的法律属性,我们应该这样来认识:即丙是为了加强甲对乙的信任,促成甲向乙汇款,以实现自己能从乙之处获得用款之目的,才向甲出具借条的。这样认识丙向甲出具的两张借条行为的法律属性,才既合法,又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法则相互吻合。所以,丙的行为完全符合债务加入行为的法律特征(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4、既然甲完全可以根据转账给乙的银行的转账凭证,向乙主张债权,丙的行为完全符合债务加入行为的法律特征,所以,甲要求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ZZ万元,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甲认为邓超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合法合理,遂委托邓超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和丙一起偿还债务ZZ

在本案开庭中,虽然乙继续以借条是丙出具的,自己没有向甲借款为由,表示拒绝和丙一起偿还债务ZZ万元。但是,由于其无法证明甲和丙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法院基于:①甲和丙之间没有借款合意;②甲的几次汇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给乙的。③甲与丙不认识以及丙向甲出具二张借条后,甲才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乙,再由乙转给丙的这样三个事实,认定乙是甲的债务人,丙的行为完全符合债务加入行为的法律特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向甲清偿ZZ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