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融情于法,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既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当事人家庭关系的和睦。
【基本案情】 甲(女)的配偶早年去世,甲有乙、丙、丁三个儿子。
AAAA年AA月,乙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购买本市X室房屋,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均由甲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名下。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乙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二年后(BBBB年),乙将该房屋出售,用该房屋出售款重新购买新房(为方便阅读和理解,该新房与X室房屋以下仍统称:X室房屋)。
甲出资购买X室房屋当年,丁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购买本市Y室房屋,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也均是由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丁名下。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丙和甲入住该房屋,丁没有居住该房屋。
三年后,丁与甲商量,又想购买Z室房屋,甲表示同意。丁遂以自己的名义和Z室房屋的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支付了购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名下。后甲入住Z室房屋,丁没有入住该房屋。丙继续居住在Y室房屋内。
又三年后,甲、丙、丁因Y室房屋和Z室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纠纷。甲以Y室房屋是甲借丁名义购买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Y室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所有。
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应诉,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甲在配偶去世后数年内,出资为乙购买了X室房屋,为丁购买了Y室房屋,但Y室房屋由丙居住。后因为丁又想购买Z室房屋,甲在出资购买Z室房屋后,将Z室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在此过程中,甲作为购买前述所有房屋的出资人,没有对任何一套房屋提出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要求,而是先和丙居住在为丁购买的Y室房屋中,后又居住在丁提出购买的、由甲自己出资、产权登记在乙名下的Z室房屋中。丙自Y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丁名下以后,一直居住在Y室房屋中。由此可见,在这个过程中,甲与乙、丙、丁三子彼此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和睦的。
现在,虽然甲与丁之间和睦的关系演变成了诉讼,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片面地用法律规定去对照本案的基本事实,而不去研究甲与丁之间为什么会从和睦走向诉讼,这肯定不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办法。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Y室房屋是丁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丁名下的,如果甲主张Y室房屋是甲借丁名义购买的,甲除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全额出资以外,还需举证证明甲和丁之间在购买Y室房屋时,甲、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所以,虽然甲出资购买Y室房屋是事实,但是,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甲和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甲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如果就案办案,办理本案的重点工作内容应该是,要求甲就证明甲和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履行举证义务。
同时,高迎春律师还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分析,因为在购买Y室房屋时,甲与乙、丙、丁三子彼此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和睦的,所以,甲在当时就在甲和丁之间留下借名买房合意证据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因此,单纯从法律角度而言,丁赢得本次诉讼的胜算是很大的。
但是,高迎春律师同时还注意到,因为甲与乙、丙、丁三子,在过去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和睦的,所以,虽然现在甲与丁之间的关系由和睦演变成了诉讼,但是,如果完全抛开甲与乙、丙、丁三子在过去曾经彼此之间存在过的和睦亲情,冷冰冰的对照法律规定就案办案,那么,甲和丁之间,乃至甲、乙、丙、丁之间的亲情,出现难以愈合的裂痕有可能是在所难免的。这种裂痕的出现,应该既不会是甲当初出资为儿子们购买房屋的初衷,也不会是甲、乙、丙、丁之间母子关系最终的希望走向。
为此,高迎春律师数次深入地和丁进行了交流。交流过程中,高迎春律师首先从法律角度,向丁说明,丁赢得本次诉讼胜算较大的法律依据。然后,又和丁共同探讨了甲和丁之间关系从和睦演变成诉讼的原因。
第一,甲在配偶去世后数年内,出资为乙购买了X室房屋,为丁购买了Y室房屋,后甲因为丁又想购买Z室房屋,甲再出资购买Z室房屋后,将Z室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在此过程中,甲作为购房出资人,没有对任何一套房屋提出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要求,而是先和丙居住在甲为丁购买的Y室房屋中,后又自己居住在丁提出购买、由甲出资、产权登记在乙名下的Z室房屋中。甲这样做,肯定是有其自身考虑的。但是,不管甲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甲作为母亲,连续为儿子们出资购买三套房屋,即使在公平性上尚待完善,但要说甲对儿子们缺乏爱,这是说不通的。
第二,甲在配偶去世后数年内,出资为乙购买了X室房屋,为丁购买了Y室房屋,因为丁又想购买Z室房屋,出资购买Z室房屋后将Z室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对应的法律后果是:
乙名下有了自己的X室房屋并实际控制房屋。
丙虽然继续在Y室房屋内居住,但丙名下并没有房屋,丙居住的Y室房屋产权是登记在丁名下的。
丁虽然名下登记有Y室房屋,但该房屋一直由丙居住;Z室房屋,甲名义上是为丁购买的,但是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乙名下并由甲一直居住。
所以,本案中,根据前述法律后果方面:
乙最踏实且享有X室房屋的法定产权。
丙什么房屋的法定产权都没得到,连自己居住的房子都是丁的。
丁名下虽然登记有Y室房屋产权,但是Y室房屋由丙居住;Z室房屋大家一致公认是甲为丁购买的,但是,房屋产权登记在乙名下并由甲居住。
根据这样的法律效果,甲、乙、丙、丁各自的心态可能是:
丙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居住在Y室房屋内,但是,Y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丁的名下,这种居住状况是不踏实的。另外,自己名下一套房屋都没有,丁还在Y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以后,又要购买Z室房屋,甲既然还表示同意。所以,虽然Z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但是,甲这样做是不公平的。因为甲这样做,乙名副其实的有一套房屋,丁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名下,还有一套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且由甲居住,但,大家一致公认该房屋是丁的,因此,丁虽然目前并不实际占有使用这二套房屋,但是丁名下事实上有二套房屋,而丙是一套都没有。
丁认为,丁名下虽然登记有Y室房屋产权,但是Y室房屋由丙居住;Z室房屋虽然是甲同意为丁购买的,但是产权登记在乙名下且由甲居住,两套房屋丁都没有实际控制使用。所以,丁认为甲是给自己画饼充饥,也认为甲对自己不公。
乙因为X室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且由自己实际控制,所以,乙内心承认也认可Z室房屋是甲为丁购买的事实,所以并不奢望登记在自己名下的Z室房屋归自己所有。因此,乙觉得自己和甲、丙、丁没有利害冲突,完全没必要介入丙、丁之间关于甲公正与否的争议而得罪其中任何一个人。或许乙是认为即使自己介入,话语也不具备任何权威意义。所以,乙选择超然于本案以外的态度。
而甲则认为,自己为儿子们出资购买房屋,是对儿子们已经尽心尽职的表现。自己想出资让三个儿子各有一套住房是自己的本意。在此期间,即使在儿子之间出现短暂的利益不平衡,这都是可以慢慢调整的。甲认为:
乙因为X室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且由自己实际控制,乙觉得没必要介入丙、丁之间关于甲公正与否的争议,对此,甲认为不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更是可以赞许的;
丁名下已经登记有Y室房屋产权;丁要购买Z室房屋,甲也是同意的。但是,如果将Z室房屋也登记在丁的名下,即使丁现在没有实际控制Y室房屋和Z室房屋,丁在法律上还是有二套房屋,这是不能忽视的法律事实。加上乙已经从法律到事实上都有一套房屋,而丙在法律上什么房屋都没有这样的现状,丙虽然居住在Y室内,但丙心里不踏实,有想法,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于是,甲、丙、丁三方的想法一挤兑,以甲、丙为一方,以丁为一方的,关于Y室房屋和Z室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就爆发起来了。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高迎春律师对丁表示,鉴于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自己作为丁的代理律师,自然会责无旁贷的帮助丁应诉,依法维护丁的合法权益。但是,纵观本案案情,如果丁能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考虑到甲、乙、丙、丁,在过去彼此之间曾经存在过的和睦关系,理性的对待甲、乙、丙、丁各自由房屋问题而产生的利害得失方面的考虑,将法律和亲情结合起来,争取友好的处理结果,也不失为丁处理家庭矛盾的良好方法之一。
高迎春律师希望丁能同意由自己和甲等进行一次沟通。
丁完全同意高迎春律师的前述分析意见,认为过去自己的大家庭非常和睦,甲出资为儿子们购房,丁本人的内心想法,也就是自己能得到一套房屋即可。自己从来没有要和自己弟兄争房产,自己多得一套房屋,而让另外一个兄弟一套房屋都没有的想法。本次诉讼,完全是丙在内心有想法,大家庭成员没有好好沟通,甲、丙、丁三方的想法相互挤兑,甲、丙一怒之下,才找律师想出来借名买房这个理由,通过诉讼向丁施压这个办法的。因此,乙采纳了高迎春律师的建议,希望高迎春律师在和甲等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重点向甲、丙转达丁根本没有想多占一套房屋的意思。但是,Y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丁名下,实际一直由丙居住,Z室房屋虽然大家都承认是甲为丁购买的,但是登记在乙名下并由甲居住,所以,甲、丙也包括乙,认为丁多得了一套房屋,其实丁事实上什么都没得到,这种无实利背恶名的现状,也是不利于大家成员和睦相处的。
高迎春律师认真思考丁的意见后,认为把自己和甲等进行沟通的时间,放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最为适宜。
本案的庭审过程中,高迎春律师首先向法庭提出,虽然甲出资购买Y室房屋是事实,但是,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甲和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甲的诉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甲应该就证明甲和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履行举证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然后,高迎春律师随即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甲在配偶去世后数年内,出资为儿子购房,这是甲、乙、丙、丁之间和睦相处的证明,如果这种和睦能始终伴随甲、乙、丙、丁四人,这对甲、乙、丙、丁来说,应该可以一言以蔽之“幸福”。所以,今天,甲、丁虽然对簿公堂,但是,大家如果能够回顾和睦的过去,通过沟通消除误解、修复彼此之间的情感裂痕,什么问题应该都是可以通过好好协商得到解决的。将失去的“幸福”寻找回来,应该是甲、丁乃至乙、丙共同追求的结果。
高迎春律师建议法庭能对甲、丁之间的争议,安排一次调解。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高迎春律师的建议,休庭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高迎春律师建议旁听庭审的乙、丙也来旁听调解的内容,建议大家不要仅仅站在自己的利益点上,而是以修复和维系大家庭以往的和睦为出发点,换位思考一下他人的顾虑和想法,尤其是考虑到甲在配偶去世后数年内,出资为儿子购房的初衷,相互理解、相互谦让,既公平合理的处理有关房屋的归属问题,又找回大家曾经有过的和睦。
甲、乙、丙、丁均同意考虑高迎春律师的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丙、丁在诉讼外达成和解协议,丁同意将Y室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丙的名下。Z室房屋产权归丁所有,乙协助丁将Z室房屋产权过户到丁名下,由甲在Z室房屋安度晚年。乙、丙、丁共同对甲承担赡养义务,让甲有一个愉快晚年成为乙、丙、丁的共识。甲从法院撤回了对丁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