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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还清,还被敲诈勒索,人身和财产权怎么才能依法得到保护?--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4/2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分析透彻,办案经验丰富,识破敲诈勒索骗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乙的朋友丙的介绍,甲向乙借款AA万元,甲乙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十天,月利率5%[具体数额为AA万元。乙要求甲分别出具三倍于AA万元的借条二张(以下简称:“三倍条”)]。

乙收到甲的两张借条后告知甲,因为乙出借的AA万元不是乙一个人的,其中还有其他朋友的,所以,甲需要提供甲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甲有能力偿还借款的证明,好让自己给朋友一个交代,否则乙不能向甲提供借款。

甲明确表示,自己名下没有房产,无法提供房产证。

乙的朋友丙告知甲、乙双方,可以采取复印其它房产证的方式,变造制作一份甲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乙,甲和乙对此表示同意。

后,丙将变造制作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了乙,乙扣除变造制作房产证复印件的手续费M万元,将自己的AA万元扣除M万元后向甲汇款BB万元。

甲收到该笔款项后的第七天,向乙还款AA万借款本金及利息N万元。

乙收到甲归还的AA万借款本金及利息N万元后对甲提出,甲应当按照“三倍条”向乙偿还借款本息,否则,乙会以甲伪造房产证件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甲认为自己已经足额偿还了借款本息,不同意乙的要求。

后,自称是某派出所的警官打电话告知甲,乙已经向派出所报案,要求甲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甲向我们咨询,如何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借款需要甲提供房屋产权属于甲的房产证,是乙提出的,而甲没有符合这样条件的房产证,乙也是知道的;乙对丙采取复印其它房产证的方式,变造制作一份甲的房产证复印件更是明知的,且接受了丙采取复印其它房产证的方式,变造制作的房产证复印件,还收取了甲的手续费;由于甲没有对乙实施虚构自己有房屋的事实,也没有参与制作变造房产证复印件的活动。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就是说,即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事,也是不可能作刑事立案处理的。自称是某派出所的警官打电话告知甲,乙已经向派出所报案,要求甲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认为,虽然甲向乙出具了“三倍条”,但是,乙并没有按照“三倍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向甲支付借款,甲当然没有义务按照“三倍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向乙归还借款本息。这是正常人思维和处理问题应该具备的一般常识。

甲向乙短期借款并已足额偿还了借款本息。这一事实表明,甲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故意。

由于借款AA万元最后是由乙用自己的资金支付的,而乙谎称出借的AA万元不是乙一个人的,其中还有其他朋友的,甲需要提供甲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甲有能力偿还借款的证明,好让自己给朋友一个交代,继而通过丙提出,丙可以采取复印其它房产证的方式,变造制作一份甲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乙,其目的就是通过这样一个环节,以收取变造制作房产证复印件为名,收取甲的手续费M万元,让甲少借多还。

在此环节上,由于丙采取复印其它房产证的方式,变造制作甲的房产证复印件,变造的内容是其它房产证上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和房屋所在地,以及房屋状况等,并未变造房产证上国家有关部门的印章。且甲并没有参与实施变造行为,所以,甲对丙采取复印其它房产证的方式,变造制作甲的房产证复印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在甲已经足额偿还借款AA万元本息的情形下,乙明知“三倍条”记载的债权债务内容不真实,还使用“三倍条”,扬言要以甲伪造房产证件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威胁甲按照“三倍条”向其交付财物,其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甲完全可以不受的威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对高迎春律师的分析意见表示认可,委托高迎春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本案。高迎春律师遂陪同甲前往派出所报警。

在派出所的门口,高迎春律师和遇到了前述在电话里自称的“警官”。高迎春律师发现该“警官”没有穿警察制服,且形象也与警察这一职业有些差距,遂表明自己律师的身份,上前与其沟通。沟通过程中,高迎春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这个所谓的“警官”可能并不是一名真警察,于是高迎春律师要求其出示警官证并提供警号。该“警官”支支吾吾,不正面回答高迎春律师提出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验证该“警官”的身份,高迎春律师对该“警官”说,既然大家已经到了派出所的门口,大家不妨一起到派出所的办公室进一步沟通,但该“警官”称,派出所已经下班。

至此,高迎春律师断定,该“警官”肯定不是一名真警察,而是乙的同伙。于是,高迎春律师直接到派出所的前台,向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反映这个情况。值班民警明确向高迎春律师表示,派出所并没有对甲做任何立案处理。

这时,乙也赶到派出所,对值班民警提出,要在派出所的调解室和甲进行沟通。派出所民警表示,债权债务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在派出所的调解室沟通有关问题。

沟通过程中,继续扬言甲必须根据“三倍条”偿还借款本息,否则,甲可以回家,但派出所附近已经停了三辆汽车,随时可以对甲采取措施。

高迎春律师认为,乙的行为不仅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而且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威胁,情节非常严重,遂当即向派出所前台的值班民警反映。派出所值班民警在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后表示,立即向派出所领导汇报,对乙进行布控,对乙进行刑事拘留。

案件处理结果 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刑事拘留,甲的人身和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