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分析、寻找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有项目合作。乙公司负责人丙称乙公司因做账需要,向甲提出借用甲的身份证。甲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乙公司负责人丙。
后,甲听朋友说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丙变更成了甲,甲遂对乙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甲发现不仅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甲,乙公司的股东也变更成了甲。甲因自己从未授权乙公司或亲自办理过前述变更登记手续,甲遂与丙交涉,要求其撤销前述登记,但丙一直拖延不予办理,后干脆拒绝接听甲的电话。
此后,乙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经法院判决后未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自己乙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撤销对甲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1、因甲从未签署过任何与乙公司股权变更有关的文件,也未同意接受乙公司的股权,因此基本可以推定,乙公司是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变更为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所以,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乙公司前述相关内容所依据的基础性文件,如乙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相关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等相关文件中,甲的签名也应该是乙公司所伪造的。据此,甲可以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撤销有关变更登记。如果工商管理部门拒绝撤销,甲可以起诉工商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2、另外,甲还可以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达到撤销自己是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之目的。
甲对通过行政诉讼、以工商管理部门为被告解决问题心存顾虑,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更加稳妥的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自己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撤销对甲的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基于甲从未签署过任何和乙公司股权变更有关的文件,也未同意接受乙公司的股权,因此基本可以推定,乙公司是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变更为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所以,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乙公司前述相关内容所依据的基础性文件,如乙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相关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等文件中甲的签名,也应该是乙公司所伪造的。因此,甲可以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前述有关变更登记。如果在工商管理部门拒绝撤销,甲可以起诉工商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这虽然不失为甲依法维权的具体法律途径之一。但是,这对于甲来说,是不是唯一途径或最佳途径,这是值得研究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
1、如果甲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撤销有关变更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很可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为由进行解释,认为自己并未实施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以工商部门作为被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法院是不是会采纳工商管理部门的这种解释或抗辩,这对甲来说,是存在一定诉讼风险的。
2、如果甲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那么,很可能是会出现几个问题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针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而设立的,因此,该法条中的“取得公司登记”是可以理解为特指公司登记,而不涵盖变更公司登记的。这样,该法条能否覆盖处理乙公司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甲的签名将甲变更为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就有可能有不同理解。
第二,即使法院将“取得公司登记”理解为既指公司登记,又涵盖公司变更登记,因为在目前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所以,即使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乙公司)改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那么,改正具体由谁来落实,这也是会牵扯出其他法律内容的,这并不有利于甲顺畅解决甲希望撤销自己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撤销对甲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这个问题。
第三,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乙公司)改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后面,还存在一个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问题,即“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基于现在甲是乙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会如何落实,届时,这也是个会非常纠结的问题。
第四,行政诉讼,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有前置程序的。即: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此前置程序的存在,对甲希望尽快解决撤销自己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撤销对甲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这个问题,显然是会导致解决问题的周期被延长的。
因此,李丹丹律师认为,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甲希望撤销自己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撤销对甲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这个问题,应该不是甲最佳的选择。
而换一个思维方向,由于股东会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文件中,甲的签名系乙公司伪造的,所以,甲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法院认定甲在这些文件中的签名无效,首先,这场民事诉讼的节奏会很快;其次,甲胜诉的希望几乎是肯定的;再次,根据法院认定的、甲的签名系乙公司伪造的判决,工商部门依法撤销甲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资格,是顺理成章的。
因此,李丹丹律师建议甲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认定股东会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文件中,甲的签名系乙公司伪造的,确认甲不具有乙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资格,然后再将法院的判决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这样,对甲解决撤销自己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撤销对甲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这个问题,应该是有效和快捷的途径。
甲接受李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委托李丹丹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接受委托后,李丹丹律师首先到办理乙公司变更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调取了乙公司伪造甲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了工商管理部门。通过交涉,工商管理部门与李丹丹律师达成一致的意见。工商部门表示,只要法院依法认定股东会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文件中,甲的签名系乙公司伪造的,工商管理部门即可随之撤销甲是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将乙公司的登记情况恢复到变更登记前的状况。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办理乙公司股东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资料股东会决议、股权交割证明等文件中,甲的签名系乙公司伪造的,判决确认甲不具有乙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资格。工商管理部门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随即撤销了关于甲是乙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法院随后也撤销了限制甲高消费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