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执业经验丰富,准确预测并有力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恶意抗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乙向甲借款NN万元,借条载明:“借款借期为一年,年息15%”。次月,甲再次借款给乙NN万元,借条载明:“借款借期为两年,年息15%”。该二笔借款,甲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支付的。
第一笔借款到期后,乙未能如期偿还。在甲向乙催要借款过程中,甲、乙双方经协商于BBBB年BB月BB日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乙尽快还款,利息计算至CCCC年CC月CC日止”。
后,乙陆续向甲清偿了NN万元。DDDD年初(CCCC年CC月CC日到达前),甲前往乙住所,和乙商谈乙继续还款的问题时,乙趁甲不备,将第一张NN万的借条原件撕毁。甲当场报警,并在事后委托我们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虽然乙将第一张NN万的借条原件撕毁,但是,甲手中尚保管有该借条的复印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再加上甲已经在乙将第一张NN万的借条原件撕毁后立即报警,所以,公安机关制作的报警记录与甲手中尚保管有的该借条复印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锁定第一张借条所载明的、甲对乙拥有的债权,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因此,从表面上看,甲根据第二张借条及甲通过银行向乙支付第二笔借款的转账记录,要求乙清偿第二笔债务,应该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乙既然敢于公开撕毁借条,为什么乙在陆续向甲清偿了NN万元后,撕毁的不是第二张借条,而是第一张借条,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来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判断,乙撕毁第一张借条的动机,绝不是为了逃避履行第一张借条所记载的债务,而应该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因为二张借条记载的债务金额,均是NN万元,且时间仅相隔一个月,所以,乙撕毁第一张借条的动机,有可能是试图将自己履行第一张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本金之行为,与第二张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本金之内容进行混淆,企图将自己已经向甲偿还第一张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本金之行为,混淆为自己已经向甲清偿了第二笔借款债务本金,以逃避第二笔债务本金的履行。
第二,同样因为二张借条记载的债务金额,均是NN万元,且时间仅相隔一个月,所以,乙还可能是企图通过撕毁第一张借条,将二张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混为一笔债务,然后再以自己已经清偿了债务本金为由,逃避履行有关债务的本息。
第三,由于甲、乙在二张借条以后又于BBBB年BB月BB日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内容是:“乙尽快还款,利息计算至CCCC年CC月CC日止”。所以,乙撕毁第一张借条的动机,很可能还涉及CCCC年CC月CC日前的利息计算问题。
果然,李丹丹律师代理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乙就是像李丹丹律师判断的那样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乙抗辩:
第一,自己确实在AAAA年AA月AA日及次月,对甲出具了二张借条,但是,这二张借条记载的是同一笔债务,而不是二笔债务,所以自己实际只收到了甲的借款NN万元一次,而不是二次。因此,自己才撕毁了第一张借条。
第二,针对自己实际只收到了甲的借款NN万元一次,而不是二次之事实,自己已经向甲清偿了借款NN万元。所以,要求法院驳回甲根据第二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NN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
第三,因为自己已经清偿了NN万元借款的本金,所以,自己与甲之间只存在NN万元本金利息尚未清偿的问题。
第四,由于甲、乙双方在二张借条以后又于BBBB年BB月BB日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内容是:“乙尽快还款,利息计算至CCCC年CC月CC日止”,而现在CCCC年CC月CC日尚未到达,所以甲无权起诉要求自己提前清偿NN万元的利息。
为此,乙将自己向甲清偿NN万元债务的银行转账记录、甲、乙双方在BBBB年BB月BB日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向法院进行了提供,作为自己抗辩理由成立的证据。
针对乙的恶意抗辩,李丹丹律师向法院提出:
第一,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甲在AAAA年AA月AA日及次月,二次分别向乙每次汇出NN万元,所以,乙抗辩自己虽然对甲出具了二张借条,但是,自己实际只收到了甲的借款NN万元一次,而不是二次,不存在第二张借条所记载的NN万元借款,是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的。
第二,由于乙主张自己实际只收到了甲的借款NN万元一次,而不是二次,不存在第二张借条所记载的NN万元借款,乙并没有在法庭上针对甲二次分别向乙每次汇出NN万元作出其他解释,所以,在排除乙作出其他解释的情况下,仅仅凭甲二次分别向乙每次汇出NN万元的事实,无需完全依靠借条,甲也可依法对乙拥有2个NN万元的债权。
第三,甲二次分别向乙每次汇出NN万元的事实,足以证明甲可依法对乙拥有2个NN万元的债权,而不是一个NN万元的债权。所以,在甲、乙双方BBBB年BB月BB日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内容是:“乙尽快还款,利息计算至CCCC年CC月CC日止”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应该认定乙陆续在DDDD年初(CCCC年CC月CC日到达前)以前向甲清偿的NN万元之行为,是乙向甲清偿了第一张借条所载明债务的本金的行为。第一张借条所载明债务本金以外的利息及第二张借条所载明的借款本息,乙均未向甲清偿。
第四,虽然甲、乙双方BBBB年BB月BB日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内容是:“乙尽快还款,利息计算至CCCC年CC月CC日止”,但是,乙撕毁借条的行为已经足以表明乙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所以,甲有权依法要求乙清偿全部未清偿债务的本息。
本案的主审法官基本认同李丹丹律师的观点,但主审法官提出,既然两笔欠款的利息都约定的是年息15%,那么,甲是不是还有必要去纠结乙已经偿还NN万元之行为,一定是乙向甲清偿第一张借条所载明债务的本金之行为这个问题。
对此,李丹丹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解释,因为第一笔借款的利息仅计算至一年借款期间届满,而第二笔借款的利息是计算至两年的借款期间届满,因此,如果不依法认定乙已经偿还NN万元之行为,是乙向甲清偿了第一张借条所载明债务的本金之行为这个问题,而是简单的将甲的债权总额理解为2个NN万元减去乙已经清偿的一个NN万元,然后据此统一计算借款本息,这是会导致整个借款利息随乙陆续向甲清偿的NN万元借款本金而减少的。所以,依法认定乙已经偿还NN万元之行为,是乙向甲清偿第一张借条所载明债务的本金之行为这个问题,是有法律意义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同意清偿相关借款本息,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将本案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