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曼曼
(XX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因一审原告A不服XX法院XX号判决,委托我们对XX号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法律分析,以供原告A酌定是否对XX号判决提出上诉。为此,我们向原告A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见书。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A
被告:B
被告:C保险公司
被告:D
被告:E保险公司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B驾驶小客车由西往东行驶,与F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后,电动车又撞击被告D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造成F及乘坐在电动车上的原告A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A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8),左锁骨骨折等。交警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B负事故的主要责任,F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A与被告D不负事故的责任。
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
1、原告A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2、原告A的误工期限为八个月;护理期为二个半月,以一人护理为宜;营养期为三个月,上述期限均包含二期手术取内固定之所需。
3、原告A的左锁骨内固定尚在,建议其待骨折愈合后择期行内固定取出,费用在捌仟元左右,但病程存在个体差异性,具体费用亦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上述期间,被告C保险公司给付了原告A人民币N万元;原告A从交警部门领取了被告B交付的事故垫付款M万元其中的P万元;E保险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Q万元。
被告B驾驶的小客车登记在被告B本人名下,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责任限额为JJJ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
被告D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登记在被告D本人名下,在被告E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告母亲K(80岁),除生育原告A外还另育有一女,一继子(与原告系同父异母关系)。
原告A的一审的具体赔偿主张为:医疗费(含有医嘱或无医嘱的外购药、急救车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KK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以下赔偿请求:医疗费(无医嘱证明的外购药费不予认定);急救车费纳入交通费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LL万元。比原告A主张的赔偿数额低YY万元。
对原告A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不予认定。对原告A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原告A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营养费:因原告A在住院期间,已经获得了伙食补助,不再支持。
根据前述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分析如下:
1、关于医疗费,一审判决根据原告A提交的证据,按照有医嘱证明的外购药费予以认定,无医嘱证明的外购药费不予认定的原则认定,是基本合法的。如果要求法院对无医嘱证明的外购药费也予认定,原告A需举证证明无医嘱证明的外购药费为原告A医疗之必须。
2、关于后续治疗费,一审判决认为,原告A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A主张的伙食补助标准在合法范围内,一审判决支持原告A的主张,是合法的。
4、关于营养费,一审判决认为原告A住院期间已经获得了伙食补助,不再支持的观点,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是相互独立的赔偿项目,因此,虽然原告A住院期间已经获得了伙食补助,但是,一审判决也应该判决原告A获得赔偿。一审判决认为原告A住院期间已经获得了伙食补助,不再支持营养费的观点,是不合法的。
5、关于护理费,原告A主张的护理费标准在合法范围内,一审判决支持原告A的主张,是合法的。
6、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A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在合法范围内,一审判决支持原告A的主张,是合法的。
7、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一审判决在判决时已经考虑到当地标准、被扶养人实际年龄等因素,一审判决基本也是合法的。
8、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原告A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所以,一审判决对原告A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9、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根据原告A的伤残等级酌情认定,无明显不当。
10、关于鉴定费,原告A有鉴定费票据支持,被告也无异议,一审判决予以认定,是合法的。
11、关于交通费,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交通票据证明,一审判决考虑到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了认定,无明显不当。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原告A的一审的具体赔偿主张中,没有误工费的项目,这一点,是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原告A不存在误工费,还是原告A在提出赔偿主张时漏列。请原告A根据具体案情自己思考。如果是不存在,那就不是问题。如果存在,原告A可另案向法院起诉主张,或在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向二审法院提出,争取一并处理。
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仅供原告A参考,不能作为对一审判决存在瑕疵之认定使用。但可作为原告A决定上诉后,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使用,二审法院能否采纳,需由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认定。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曼曼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