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黎明
(XX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导言】
根据委托人甲公司与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有关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甲公司《供方质量保证协议(间接材料)》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我方当事人是乙方(供方))。
【限制条件】
本意见书仅限于审查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如何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出具本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上述法律依据可作为委托人独立判断之参考。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方向及方法
1、目的:审查甲公司《供方质量保证协议(间接材料)》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2、方向:
(1)为方便委托人阅读本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合同条款顺序对合同进行审查;
(2)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3、方法:
(1)审查合同过程中,本意见书仅对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增补。对无须修改的条款,未再赘述。
(2)对合同存在问题的部分,我们直接在合同原条款下方有针对性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区别原条款。
(3)无须修改未再赘述的条款及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修改、增补,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酌定使用。
(4)委托人对意见书尚存在的意见,委托人可及时与我们沟通、商榷。
三、我们的法律审查分析意见
1、原条款:5.1.7当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在使用和运转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有及时向乙方反馈的义务。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1.7当甲方在质保期内发现乙方产品在使用和运转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应自发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及时反馈,甲方怠于履行反馈义务的,视为产品在使用和运转过程不存在任何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应在及时向乙方反馈的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若甲方不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其中不合理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法律解读:原条款对甲的反馈义务只规定了“及时”二字,至于如何界定“及时”的时间要求,原条文中却没有提及,故建议以具体的工作日予以界定。同时,对甲方怠于履行反馈义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约责任,以敦促甲方及时履行反馈义务,并要求甲方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另外,要将此反馈义务锁定在质保期内,对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较为有利。
2、原条款:5.2.2乙方必须具备100%的交付能力,并保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保持原有的质量水平不衰退,甲方有权对同一种规格、型号的物资选择
2-3个供应商。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2.2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交付能力,并保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保持原有的质量水平不衰退,但合理损耗除外。甲方有权对同一种规格、型号的物资选
择2-3个供应商,但应向乙方披露说明,在乙方已按甲、乙双方约定质量、规格
等为甲方开始制作或供应相应产品时,甲方不得因存在其他供应商,而中断/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履行,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产品总金额 %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解读:原条款规定“乙方必须具备100%的交付能力”,但是何为100%,没有清晰认定,从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改为“相应的”即可。同时,
甲方虽然有权对同一种规格、型号的物资选择2-3个供应商,但相应的也应向
我方(乙方)披露说明,否则可能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并且为防止因存在其他供应商,甲方无故中断/终止与乙方的合同,造成我方的损失,建议规定甲方无故中断/终止合同的合同责任。
另外,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交付能力,并保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保持原有的质量水平不衰退,但合理损耗除外。这等于货物到达甲方手中以前的所有风险,例如运输货物的在途风险等,均由我方承担。这一点,建议我方认真思考对待。如出于业务考虑,此条款不能作相应调整,我方需注意和运输方等加强合同意识,要求运输方等承担运输货物的在途风险等。
3、原条款:5.2.5 乙方无权擅自更改供货状态的技术要求。如需变更必须书面征得甲方的认可。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2.5 乙方无权擅自更改供货状态的技术要求。如需变更必须书面征得甲方的认可。在乙方的书面征求意见到达甲方 个工作日后,甲方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更改要求。
法律解读:本条款的修改意在敦促甲方对乙方的书面征求意见,及时给予同等注意对待,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更改要求,以利于合同高效履行。
4、原条款:5.3.2乙方在供货时,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试样等,以便于甲方进行检验、验收。具体由甲方采购部门通知乙方,乙方出具的验收文件应为产品生产制造厂家提供,否则无效;如果有遗漏,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果乙方事后补发相关证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果乙方申请按非常规检验方法检验,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而当甲方对产品进行破坏性试验时(用于判定乙方的质量),破坏的产品应从乙方的供货总量中扣除,由采购部门负责执行。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3.2乙方在供货时,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试样等,以便于甲方进行检验、验收。具体由甲方采购部门通知乙方,乙方出具的验收文件应为产品生产制造厂家提供,否则无效;如果有遗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发相关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则视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而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损失赔偿事宜或决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乙方申请按非常规检验方法检验,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而当甲方对产品进行破坏性试验时(用于判定乙方的质量),若该破坏性试验是必要的且唯一的试验手段时,破坏的产品应从乙方的供货总量中扣除,由采购部门负责执行。但若破坏性试验是非必要的或非唯一的试验手段时,该用于破坏性试验的产品视为乙方已供货数量,甲方不得另外要求。
法律解读:缺少附带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试样等,虽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一般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从积极补救的角度尽量促成补齐相应证明。同时,对于甲方实施的破坏性试验,应从是否必要、唯一来判定相应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甲方滥用破坏性试验手段。
5、原条款:5.3.4甲方质检部门应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公正性,对被证实后的错判、误判、虚假的行为负责,但甲方的检验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当产品在使用中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仍按不合格品处置。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3.4甲方质检部门应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公正性,对被证实后的错判、误判、虚假的行为负责,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对乙方的商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在不利影响范围内完全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乙方因商誉受损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当产品在质保期内的使用中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仍按不合格品处置。
法律解读:为了杜绝甲方为了自身利益存在不准确、不公正的的错判、误判、虚假质检的,应对甲方的质检行为予以必要的责任约束。同时,强调乙方只对产品质保期的质量负责。
6、原条款:5.4.2由于外购物资原因(包括让步接收的产品和免费试验的产品),导致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废品或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设备寿命或精度降低、生产成本异常等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工时费、废品损失费、维修费、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具体按照甲方核定的费用执行。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4.2由于外购物资原因(包括让步接收的产品和免费试验的产品),导致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废品或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设备寿命或精度降低、生产成本异常等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工时费、废品损失费、维修费、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具体按照甲方核定的费用执行。但以上事故或损失,是由甲方不当操作或使用造成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
法律解读:增加“但以上事故或损失,是由甲方不当操作或使用造成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双方的归责赔偿更为合理公平。
7、原条款:5.4.3乙方供货产品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改供货产品组成、更改产品生产商,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该批次货款金额的10倍考核(最低考核额度不低于1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立即撤消乙方供货资质,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对已经产生的损失与费用,乙方应全部包赔甲方损失。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4.3乙方供货产品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改供货产品组成、更改产品生产商,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该批次货款金额的 倍考核(最低考核额度不低于 元),同时甲方有权立即撤消乙方供货资质,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对已经产生的损失与费用,乙方根据过错程度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解读:此条款的10倍考核过高,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最高是3倍赔偿,只在《食品安全法》中存在10倍赔偿,而本合同的涉及的产品并非是食品,故10倍考核过高,建议在3倍考核以内确定相应的考核额度。同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并结合乙方的过错程度来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较为稳妥。
8、原条款:5.4.4因甲方生产急需且要求办理让步接收的物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要求。
5.4.5因乙方物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线停产,给予每小时5000元考核。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4.4因甲方生产急需且要求办理让步接收的物资,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合理的要求。
5.4.5因乙方物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线停产,给予每小时 元考核。
法律解读:以避免甲方无理要求,建议在要求前加“合理”二字,并增加前提“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同时“因乙方物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线停产”的,乙方主张损失赔偿的,应根据甲方实际的损失来主张损失赔偿,不宜过高。
9、原条款:5.4.6特殊情况,需减免或者追加考核,经甲方分管采购副总批准后实施。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4.6特殊情况,需减免或者追加考核,经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确认后实施。
法律解读:从公平公正角度考量,特殊情况下需减免或者追加考核的,应由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确认后实施,而不能由责任追加的一方即甲方单方批准实施。
10、原条款:5.5.1 乙方在接到甲方传递的不合格质量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甲方要求派员时,山东省内应该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山东省外应在72小时内派员到现场,一周内进行确认处理和签字,没有回复或拒不签字的视为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临时取消该乙方供货资格。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5.1 乙方在接到甲方传递的不合格质量信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甲方要求派员时,山东省内应该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山东省外应在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一周内进行确认处理和签字,没有回复或拒不签字的视为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临时取消该乙方供货资格。但甲方应在临时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前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法律解读:建议将“ 个小时内”改为“ 个工作日内”,这样对维护我方当事人更为有利。同时增加“甲方在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前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的通知义务,可以避免我方当事人因未获知甲方临时取消乙方供货资格,而增加不必要的投入成本。
11、原条款:5.5.2乙方如对甲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得到检验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若选择第三方检验,要选择甲方所在地的质检机构,如果甲方所在地没有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质检机构所在地,第三方检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质量责任方负担。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5.2乙方如对甲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得到检验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若选择第三方检验,要选择乙方所在地的质检机构,如果乙方所在地没有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质检机构所在地,则第三方检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解读:建议将首选质检机构选在乙方所在地,这样比较有利于节省我方成本,对我方较为有利。同时,第三方检测产生的所有费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应一概由质量责任方,即乙方(我方)来承担。
12、原条款:5.5.3乙方要根据甲方反馈的不合格信息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组织进行整改。由于整改不到位,造成问题的重复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加倍考核。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5.3乙方要根据甲方反馈的不合格信息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组织进行整改。由于整改不到位,造成问题的重复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加倍考核。但由于现有技术无法整改的,不在此限,乙方对此不必承担不利责任。
法律解读:避免甲方无端要求乙方予以过度整改,乙方有权对超出现有技术的整改要求予以拒绝。
13、原条款:5.5.4甲乙双方要随时了解物资的市场价格情况,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需要,随时通报所询物资价格,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确保所报价格不能高于当期市场价格,否则一经发现,在补回所有差价的同时,甲方可给予乙方该批采购金额的2倍罚款,同时甲方可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5.4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法律解读:原条款中出现“罚款”这种行政管理处罚性的字眼,在平等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中尤不合适,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合适措辞。并且,合同对乙方的价格浮动告知义务规定得过于苛刻,大大增加了我方当事人的违约可能性。建议能议定价格的,尽量事前议定,不能事前决定的,双方共同商定。并根据甲乙双方提货或交货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具体认定最终产品的价格。
14、原条款:5.6.1在合同要求的产量需求范围内,乙方应确保供货不耽误甲方正常生产(不可抗力除外),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或供货期滞后,导致甲方局部或全线停产,甲方应在15分钟之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停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每条线每小时5000元计算。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6.1在合同要求的产量需求范围内,乙方应确保供货不耽误甲方正常生产(不可抗力除外),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或供货期滞后,导致甲方局部或全线停产,甲方应在15分钟之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停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每条线每小时 元计算。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无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法律解读: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或供货期滞后,导致甲方局部或全线停产,此时的损失赔偿应以甲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同时,甲方怠于通知的,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15、原条款:5.6.2.2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乙方发送质量赔偿通知单和相关质量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反馈信息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甲方将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关费用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法律意见:此处我们建议修改为:
5.6.2.2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乙方发送质量赔偿通知单和相关质量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反馈信息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该质量赔偿事宜,但甲方不得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法律解读:虽然从法律规定来讲,在约定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无异议,但不意味着甲方就可以直接从乙方货款中能直接予以扣除,如此,则将极大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
四、针对本合同我们提出的法律建议
由于《供方质量保证协议(间接材料)》中5.4.1中的具体考核比例及额度是根据双方的供货协议可获得的相应经营效益及造成损失来具体认定的,鉴于合同审查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对于具体的考核比例及额度等,还需甲公司从维护自身利益又能与对方保持良好合作的前提下全面斟酌。
五、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说明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因为市场经营行为都是利益和风险并存的,因此,建议在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项目内,增加相应的、有利于我方的解除条款,以便我方在认为我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不利时,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变更本合同。
如果我方认为出于综合因素考虑,不宜添加能够启动我方依照本合同解除、变更本合同的内容,那么,我方就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那就是合同一旦签订,我们就难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出解除、变更本合同了。
3、本文件中,我们没有发现我方交货后对方付款方面的约定,此部分内容,是否需要加入本文件,建议我方慎重决定。
4、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根据我们的法律意见,对有关合同条款,在与对方协商、成文以后,最好再给我们审查处理一次为宜。
六、声明与保留
本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请勿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顺祝
商祺!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崔黎明
XXXX年XX月XXX日
附:因我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内容,属于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运作情况具体决定的,或属于虽在合同文本中未出现,但我们认为需要酌情增加的,而这些内容我们无法直接在法律意见中予以具体体现,故提醒委托人,需结合本意见书,最后定夺合同的具体文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