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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遗产分割纠纷案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8/8/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XXXX)年度道民字XXXX

 由:遗产分割纠纷

委托人A 

对方当事人BEF

一、案件的由来

本所咨询业务。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父亲B 母亲C(已去世)。B、C有子女四人:长子D先于C去世未婚无子女)次子E(已婚)、三女F(已婚)、四子A(已婚)                               

上世纪90年代,B房屋被拆迁。拆迁时,D工伤瘫痪在床为照顾DB拆迁安置的产权登记在D名下同时,B、C还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加上D的残疾补偿金,以D的名义共同购买了NN基金。此后,A一直和B、C、D居住在拆迁安置内,照顾B、C、D。

三年前,D去世,拆迁安置NN基金均按照B、C的意见处理:1、拆迁安置房继续由A、B、C居住;2、NN基金E保管。但是,此后,拆迁安置房及NN基金的户名,一直还保留在D的名下,未进行变更。

一年前,C去世B将拆迁安置房过户给A,E、F表示不同意。理由是拆迁安置房中有C从D处继承来的房产份额。同时,E还在C去世后,将NN基金擅自过户到E自己的名下。为此,A B与EF之间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根据A的陈述整理归纳。

三、A的法律需求想法

C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A要求C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于法有据,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D、C已经去世,且均无遗嘱

D去世因其未婚无子女,登记在D名下的拆迁安置房、NN万元基金,是D的遗产,应由B、C二人以D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此时,A、 DEF作为D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B、C的情况下,均无权继承D的遗产。因此,D去世后拆迁安置房及NN万元的基金,应该归B、C所有。

C去世后,拆迁安置房及NN万元基金中的二分之一,是C的遗产,应该由A、B、EF四人C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A、B、EF继承后对房屋产权及NN万元基金的具体比例应该是:B得拆迁安置房及NN万元基金的二分之一加拆迁安置房及NN万元基金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A、EF各得拆迁安置房及NN万元基金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通分后的具体比例是:B得拆迁安置房及NN万元基金的1/2+1/2×1/4=5/8A、EF各得1/2×1/4=1/8

因此,A要求C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于法有据,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2、根据案件事实,如何最大化我方当事人A的合法权益。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B、C二人以D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D的遗产后,如果该拆迁安置房权没有过户到B、C名下,那么,该拆迁安置房自然属于B、C二人共有。所以,现在拆迁安置房权尚登记在D的名下,并不妨碍B、C二人是该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C去世后,A要求C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我们只要根据A要求依法继承该拆迁安置房的诉求,以继承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

至于NN万元基金,如果确实如A所说,已经在C去世后,E过户到E自己的名下,那情况就有点复杂了。因为根据所有权登记,目前该NN万元基金的所有权人是E,而不是B、C二人或B、C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因此,法院会根据所有权登记,认为该NN万元基金不是B、C二人的财产,这样,A要求依法继承该NN万元基金的诉求,就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法院很可能会要求A另案依据其他法律关系而不是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处理该NN万元基金。如果这样,A的诉讼成本无疑会增加。因此,力争在一案中,同时NN万元基金比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同步获得处理,有效节省A的诉讼成本,应该是我们优质办理本案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

EF提出拆迁安置房是通过父母B、C原有房屋拆迁获得的,当初是考虑到D因工伤瘫痪在床,才由B、C决定登记在D名下的A、E、F出于兄弟情义和对D的同情,才没有表示反对。此后,B、C一直也没有放弃对该房屋的居住和管理。因此,该拆迁安置房本质上是B、C的财产。E、F作为B、C的子女,有权A一起平等分享父母的房屋。

我们的对策:

虽然拆迁安置房是通过B、C原有房屋拆迁获得的,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该拆迁安置房产权已经登记在D的名下,该房屋的产权归D所有是明确的。房屋一直由B、C居住并管理,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

D去世后,因D未留遗嘱,亦无配偶、子女,因此,该拆迁安置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即该拆迁安置房应由D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C各二分之一继承,A、E、F依法无权继承D的遗产。

C去世,未留遗嘱,该拆迁安置房的二分之一,应该作为C的遗产,由C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A、E、F依法继承。 B、A、EF继承后对房屋产权的具体比例应该是:B得拆迁安置房的二分之一加拆迁安置房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A、EF各得拆迁安置房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通分后的具体比例是:B得拆迁安置房1/2+1/2×1/4=5/8A、EF各得1/2×1/4=1/8

所以,以A、EF各得拆迁安置房1/8为内容,E、F作为B、C的子女,有权A一起平等分享C 的遗产,这是正确的。但是,如果E、F认为,自己作为B、C的子女,现在就有权A一起平等分割该拆迁安置房的全部,那么,这种观点就是不合法的。

EF提出A、E、F均是B的子女,B名下的5/8房屋,大家应该说清楚,今后由A、E、F平等继承才公平合理。

我们的对策B名下的房屋是B的财产。B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是B自己的权利。本案是对C遗产如何继承的诉讼,所以,B名下的房屋如何处理,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以内。同时,由于目前B的想法是将拆迁安置属于自己名下的部分过户给A,因此,如果B不改变自己的这一决定,任何人都是无权强制B改变这一决定的。所以,EF的此辩解,法院应不予采纳。

EF提出NN基金中属于B的5/8,也应该由A、EF平分。

我们的对策同理,不再赘述。

EF提出根据所有权登记,目前该NN万元基金的所有权人是E,而不是B、C二人或B、C二人中的任何一人,所以,该NN万元基金不能作为C的遗产在本案中处理。

我们的对策因为NN万元基金E在C去世后,E擅自从D的名下过户到E自己的名下。所以,虽然严格根据目前的所有权登记情况,们可以同意法院不在本案中审理该NN万元基金的问题。但是,我们需要提醒EF注意,D去世后,因D未留遗嘱,亦无配偶、子女,因此,由E保管的、D的这NN万元基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由D第一顺序继承人B、C继承,包括A在内的EF,依法均无权继承D的遗产。即使该NN万元基金一直没有从D的户头变更到B、C名下,但是,该NN万元基金D去世之日,就已经是B、C的共同财产了。C去世后,该NN万元基金的二分之一是C的遗产。

如果现在EF一定要将NN万元基金,机械地从形式上理解为所有权归E所有,从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分离出去,对此,A没有意见。但是,A是会基于该NN万元基金B、C的共同财产,C死亡并未有遗嘱,该NN万元基金的二分之一本质上属B、A、E、F按份共有之事实,以E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这样,EF就应该慎重考虑,A提起诉讼,在A增加诉讼成本的同时,E、F也会存在同步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

)我们的具体办案思路

1、以A要求依法继承C的遗产为由,向法院起诉。

2、起诉时将NN万元基金中的二分之一也列入C的遗产范围,争取在本案中一并解决,避免A的诉讼成本增加。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虽然,目前在本案中,A、B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是和E、F对立的,但是,我们前述对C遗产应该如何依法处理的分析意见,对E、F来说,只要E、F理性的进行分析,E、F对自己能依法继承得到的C的遗产份额,应该是能理解的。

所以,考虑到虽然现在A、B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是和E、F对立的,但是,A、B、E、F之间,终究还是存在亲情纽带的。因此,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要注意控制A、B、E、F之间的对立,创造一定的机会,让A、B、E、F相互沟通,这样做,很可能可以促成本案和谐处理。这一点,也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需要注意的方面之一。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

律师  周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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