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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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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XXXX)年度道民字XXXX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A(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B(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B)

对方当事人C(对方当事人B配偶,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C)

担保人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第三人F(目前具体身份不详)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A(我方当事人)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A对方当事人B、对方当事人C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对方当事人B、C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当事人B经D公司介绍,共向F借款NN万元。还款期间届满后(离婚后),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偿还了借款本息。

后,对方当事人B、C通过协议方式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K归对方当事人C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为偿还前述D公司代B向F偿还的借款,我方当事人A与对方当事人B、C、D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

1、由我方当事人A出借资金人民币MM万元给对方当事人B、C,用于偿还前述D公司代B向F偿还的借款。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息、还款期间以及以对方当事人B、C共有的房屋K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物。

2、D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对方当事人B、C借款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借款合同》到期后,如3个月之内对方当事人B、C不能偿还借款,也不能处理抵押房产,我方当事人A可以将债权抵押权一并转让给D公司,或者委托D公司实现债权。如果我方当事人自行实现债权,D公司尽力予以配合。

4、几天后,我方当事人A与对方当事人B、C、D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将D公司的保证责任明确为代为清偿借款本金。

《补充协议》签订后,我方当事人A和对方当事人B、C到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又在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随后,我方当事人将人民币MM万元转账至对方当事人B的银行卡内。

《借款合同》记载的还款期间届满后,对方当事人B、C未偿还借款本金,并拖欠最后一个月的利息。

我方当事人A根据前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C以自己已经和对方当事人B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K归自己所有为由,提出抗辩,并同时提出,前述《借款合同》是在B、C离婚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C的签字、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的签字、办理公证时的签字,均非C本人签署,自己不是借款人,拒绝对《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房产局为被告、我方当事人A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的房屋K被他人假冒签字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抵押登记。对方当事人C已经向法院申请对《借款合同》等文书上C的签名是否为C本人签署进行鉴定。因此,法院裁定我方当事人A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我方当事人A起诉保证人D公司后撤诉。

以上事实根据下列材料整理归纳:

1、对方当事人B、C的结婚证;

2、房屋K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3、《借款合同》

4、《补充协议》;

5、《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

6、公证书;

7、我方当事人A向对方当事人B进行银行转账的转账记录;

8、对方当事人B、C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9、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希望

1、对方当事人B、C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2、对方当事人依法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我们的办案思路

 

1、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我方当事人A要求对方当事人B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依法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的法律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我方当事人将人民币MM万元转账至对方当事人的银行卡,不依托《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及公证书,也能认定对方当事人B对我方当事人负有MM万元的债务。这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当事人B应该向我方当事人A清偿债务并依法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C与对方当事人B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依法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同法院正在委托进行的笔迹鉴定结论有重大关联。

如果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是C本人亲笔签署,那么,我方当事人A要求对方当事人C与对方当事人B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依法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反之,如果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亲笔签署,那么,我方当事人A要求对方当事人C与对方当事人B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依法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就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了。

3)D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和代为清偿责任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

D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对方当事人B、C借款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几天后,我方当事人A与对方当事人B、C、D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将D公司的保证责任明确为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对此,依法可以做二种理解:

1)D公司为我方当事人债权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又在《补充协议》中将D公司的保证责任明确为代为清偿借款本金,所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D公司应先行向我方当事人A清偿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2)虽然D公司为我方当事人债权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又在《补充协议》中将D公司的保证责任明确为代为清偿借款本金,但是,D公司这一明确的代为清偿借款本金的保证责任,依然受一般保证条件之约束,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结合法院裁定我方当事人A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我方当事人A起诉保证人D公司后撤诉之事实分析,第(2)种理解,可能是与法院的理解更加吻合的。因此,考虑到我方当事人A起诉保证人D公司后撤诉,如果再以第(1)种理解,再次向法院起诉保证人D公司,效果肯定是不好的,且这种不好的效果,会具体表现为我方当事人A与法院之间的观点冲突。这样,考虑到我方当事人A要求对方当事人B、甚至还包括对方当事人C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依法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的诉讼,肯定是在同一法院审理之情形,我方当事人A目前为保证人D公司应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和法院发生观点冲突,是非理性的。

所以,保证人D公司应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我们可暂时搁置,而把我们的工作重点,集中到对方当事人C是否应该和对方当事人B一起,共同对我方当事人A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方面。

 2、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实现我方当事人利益之最大化,是我们具体办理本案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1)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需要分析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如果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是C本人亲笔签署,我方当事人则可以依据公证书恢复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用于债务抵押的房屋K。

第二、如果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本人亲笔签署,而是第三人冒充对方当事人C签署的,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该《借款合同》等文件中涉及对方当事人C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无效。这从形式上看,对我方当事人A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虽然如果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本人亲笔签署,而是第三人冒充对方当事人C签署的,从形式上看,对我方当事人A是非常不利的。但是,透过现象从本质上分析本案,我方当事人A要求对方当事人C与对方当事人B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MM万元并依法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要求,并不是没有实现之法律基础的。这就要求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过以下情形,认知本案的核心事实。如果我们的办案律师在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和法院的沟通、据理力争,阐明以下法律关系,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争取得到维护的。

①《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借款本息。而B向F借款NN万元,显然是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共同清偿。

②在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当事人B个人签字借款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当事人B个人签字借款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所形成的债务,对方当事人C依法当然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对方当事人C依法当然负有的连带清偿义务不因《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亲笔签署而免除。

③在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购房屋K归对方当事人C所有,也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C与对方当事人B需要用婚内所购房屋K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

④在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购房屋K归对方当事人C所有,是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恶意免除自己用婚内所购房屋K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义务的具体表现。

所以,在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购房屋K归对方当事人C一人所有,也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C与对方当事人B需要用婚内所购房屋K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如果这样,《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亲笔签署的问题,就不是很重要了。

因此,综上所述,即使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亲笔签署,对方当事人C对于对方当事人B个人签字借款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债务,依法当然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通俗的说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负有的债务,即使当事人离婚,其中一人借款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所欠之债务,夫妻双方仍然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因此,《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是我们的办案律师在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应该重点锁定的问题。但是,锁定了这个问题以后,相应的法律问题是会随之出现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律师将自己的思维范围,做有预测放大(具体详见下文:本案进入相关法律程序以后,对方当事人可能进行辩解或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

2)实现我方当事人A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1、争取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若法院不恢复执行,我方当事人A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B和对方当事人C共同偿还借款MM万元,D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3、对方当事人B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我们可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和法院具体进行沟通。如果法院认为对方当事人B的行为涉嫌诈骗,我方当事人A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我方当事人A通过自己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对对方当事人B立案侦查的可能性不大。

4、必要时,我方当事人A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在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购房屋K归对方当事人C一人所有,恶意的免除了对方当事人B与对方当事人C用婚内所购房屋K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对方当事人B、C二人离婚协议中房屋K归对方当事人C一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这样,在对方当事人B应该依法获得的二分之一房产能够清偿我方当事人A债务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条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不过,根据本案案情,该诉讼需要在XXXX年XX月XXX日之前提起,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时效争议。

3、本案进入相关法律程序以后,对方当事人可能进行的辩解或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

   在锁定《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C很可能提出以下抗辩。

【抗辩理由】 虽然《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但是,《借款合同》记载的债权人即我方当事人A,并不是对方当事人B、C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因此,我方当事人A不能向对方当事人B、C 主张B、C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能对对方当事人C主张权利的,只能是对方当事人B清偿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后,向对方当事人C主张追权。

【我们的对策】 形式上看,对方当事人C抗辩是成立的。但是,对方当事人B、C离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B从未告知过我方当事人A。所以,基于以下因素,我方当事人A有理由相信《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对方当事人B 向我方当事人A借款,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

第一,因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偿还了借款本息,对方当事人B、C对D公司负有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对方当事人B 向我方当事人A借款,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

第三,对方当事人B、C离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B从未告知过我方当事人A。

第四,不管房产局、公证处是否存在工作失误,抵押登记、公证书手续的办理过程,足以使得我方当事人A相信,《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对方当事人B 向我方当事人A借款,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

因此,我方当事人A向对方当事人B 、C主张债权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另外,即使我方当事人A单独向对方当事人B主张债权,因为对方当事人B对我方当事人A所负之债,对方当事人B 向我方当事人A借款,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对方当事人C也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以,对方当事人C关于我方当事人A不能向对方当事人C主张权利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办案律师进行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我们的具体办案思路

1、首先与法院沟通恢复执行。

2、在法院不同意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当事人B归还借款的诉讼,依法要求对方当事人C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适时启动确认对方当事人B、C二人离婚协议中房产归C一人所有内容无效的诉讼,让对方当事人C逃避履行债务的想法不能实现。

4、对于对方当事人C提起的对房产局的诉讼,我们不主动参与,要以我方的上述法律行动,避免一旦出现上述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本人亲笔签署之情形,在客观效果上对我方当事人A不利。

5、按照我们的前述办案思路,在任何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环境中,都坚持将《借款合同》等文件上对方当事人C的签名不是C亲笔签署的问题,不是很重要的,是与对方当事人C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关的观点,并让有关部门或具体办案人员接受这一观点。

6、适时提起诉讼,改变目前我方当事人A拥有债权,却感到无从下手的被动法律局面,掌握处理本案的主动权。

七、需要开展的工作

1、通过我方当事人A联系D公司,或在将来申请法院调取《借款合同》,确认《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是对方当事人B 向我方当事人A借款,偿还D公司代对方当事人B向F借款NN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本息。

2、适时启动有关诉讼,申请法院保全前述房屋K,以免我方当事人A债权落空。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

 律师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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