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31
此后,乙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A通过个人账号,连续六个月按月向甲公司支付KKK万元贷款相应的利息。
后,由于乙担保公司经理丁调离,新任经理不认可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乙担保公司开始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及乙担保公司原经理丁多次协商,丁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若乙担保公司不承担KKK万元贷款的还款责任,则该笔债务作为丁的个人债务,由丁偿还。
另,此前,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有过类似合作,甲公司向银行贷款ZZZ万元,后甲公司实际使用其中的YYY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已经按期足额清偿完毕。
以上事实根据下列材料整理归纳:
1、我方当事人的陈述。
2、对方当事人丁出具的说明。
3、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财务人员A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
4、XX银行借款合同书。
三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和想法
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KKK万元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出于还款能力的考虑,最好是由乙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因为本案的客观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或者即使有部分证据,证明力也是很薄弱的;而另一方面,因为向我方当事人甲公司提供贷款的是一家比较正规的银行,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应该均是可查的。所以,从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我们最终是在以下三个方面,选择哪一个方向作为我们的工作方向,才能达到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甲公司合法权益之法律目的。
第一,选择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第二,选择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
第三,将客观事实和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结合起来。
为保证我们的工作方向定位准确,我们有必要从前述三个方向,哪一个方向是实现我方当事人甲公司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逐一进行分析。
1、选择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定位我们的工作方向。
甲公司要求由乙担保公司承担KKK万元贷款的还款责任,基于的最直接客观事实,是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虽然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公司选择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维权,就是甲公司基于其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乙担保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1)法理分析
根据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的约定,NNN万元贷款中的KKK万元是由乙担保公司实际使用的,借款期间,乙担保公司应当按月向甲公司支付KKK万元贷款相应的利息,贷款到期将KKK万元本金支付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向银行偿还NNN万元贷款的本息。因此,乙担保公司应当承担KKK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
(2)司法实践分析
直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乙担保公司对KKK万元贷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从法律关系上看是最符合客观事实的维权思路。让乙担保公司直接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也是最符合甲公司意愿的维权方式。但是,维权成功的前提是甲公司能够对其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议内容进行举证。
, ="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0000pt;">目前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内容:
①丁的证人证言,证明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议过程及内容;但是,丁是乙担保公司被调离的经理,与乙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不强。
②丙公司向甲公司汇款MMM万元的银行记录,以及乙担保公司财务人员A按照协议连续六个月向甲公司支付KKK万元贷款的利息的银行记录,证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但是,款项是通过A的个人账户转入的,并不能证明是乙担保公司的行为。同时,如果乙担保公司辩解,自己的付款行为是受丙公司指示,这在法理上是说的通的,且我方要反驳,有一定的难度。
③甲公司与XX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公司向XX银行贷款NNN万元,乙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结合乙担保公司财务人员A按期向甲公司支付KKK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银行记录,证明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前达成过类似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就目前的证据,甲公司要基于合同关系直接向乙担保公司主张权利存在一定的风险。若要通过甲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思路维权,甲公司需要进一步补充乙担保公司对借款合意内容的认可这方面的证据方才稳妥。因为这一工作方向是仅向乙担保公司主张权利,而放弃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因此,一旦甲公司对其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借款合意举证不能,甲公司将面临请求被全部驳回的被动局面。届时再调整办案思路,重新起诉,费时费力,明显增加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选择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定位我们的工作方向。
甲公司是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款项也是直接由XX银行支付至丙公司的。从甲公司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定位我们的工作方向,也就是甲公司基于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1)法理分析
虽然事实上甲公司与丙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因为申请贷款的需要,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署了书面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价值NNN万元的货物。既然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当然有权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NNN万元货款。目前,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返还了MMM万元货款,剩余KKK万元货款尚未返还,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予以返还。
(2)司法实践分析
甲公司基于其与丙公司的合同关系向丙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XX银行的贷款合同、XX银行向丙公司的支付凭证均为甲公司能够举证的证据,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争议,证明力很强。甲公司基于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诉讼风险较小,在诉讼中极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据悉,丙公司是一个没有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其债务偿还能力有限,若甲公司单独向其主张权利,有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难以真正达到我方当事人的维权目的。
3、将客观事实和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结合起来,定位我们的工作方向。
据悉,乙担保公司与丙公司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将此客观事实和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文书结合起来,甲公司在要求丙公司根据合同关系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乙担保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关联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法理分析
若丙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为关联公司且人格混同的情况属实,那么,丙公司与乙担保公司虽然不存在相互投资的情形,并非母子公司的架构,但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乙担保公司应当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司法实践分析
, pt;">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债务的诉讼风险,我们在上文已经分析过了,证据可以说已经非常充分。将客观事实和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结合起来,定位我们的工作方向,最重要的就是甲公司要能够举证证明乙担保公司与丙公司是关联公司,并且两公司人格混同。根据丁的陈述说明,丙公司为乙担保公司的关联公司,具体表现如下:
①丙公司的股东为乙担保公司高管B的亲友,B实际控制丙公司;
②丙公司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也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③丙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有多次经济往来;
④丙公司与乙担保公司股东之间有大量资金走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审查是相当严格的,通常从人员、业务、财产三方面考虑,若这三方面交叉或混同的,构成人格混同。若甲公司依照此方向进行诉讼,需要展开大量的举证工作对以上事实予以证明,而其中一些事实的举证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才能够获取的,特别是几家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的材料。一旦部分事实不能够被举证证明,甲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乙担保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关联公司身份,以及两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均不被法庭认可,不能成为被司法承认的事实,乙担保公司将不用为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说,就目前的证据分析,甲公司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丙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乙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存在一定诉讼风险的,建议我方当事人在与乙担保公司沟通的过程中,注意搜集这方面的证据以减少相应的诉讼风险。
4、我们对工作方向定位的建议。
通过对比以上三个工作方向,我们建议将选择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定位我们的工作方向为优先考虑的办案思路,因为这样虽然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但是这样可以最直接最简单地向乙担保公司追责。这里,需要甲公司在今后与乙担保公司的交流谈判中进一步尝试收集乙担保公司对其与甲公司之间借款合意内容表示肯定的相关证据。
同时,我们建议甲公司进一步收集乙担保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据,以便在没有办法取得以上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将维权思路略作调整,改为将客观事实和我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为该贷款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书结合起来的工作方向,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主张才能使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无论选择哪一个工作方向,都只是途径而不是目的,我方当事人的目的,就是希望KKK万元贷款本息能够由对方当事人依法承担,而且是由乙担保公司这样有履行能力的主体来承担。目前,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均较为友好,双方处于协商谈判阶段。我方当事人若能在此阶段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签订有效且切实可行的书面协议,对我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最优的处理方式。在此,我们对甲公司在协商谈判过程中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分析。
1、从短期看,乙担保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该笔NNN万元的贷款虽然借款人是甲公司,也是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乙担保公司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且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乙担保公司不承认与甲公司的合同关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不向甲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届时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贷款,XX银行将会要求乙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从短期看,乙担保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乙担保公司并无益处,无法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2、从长期看,乙担保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只是徒增诉累。
乙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确可以向借款人甲公司追偿,但是,甲公司并不拒绝承担MMM万元范围内的还款责任,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甲公司不可能主动承担,乙担保公司要想实现该部分债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于此同时,甲公司有权向丙公司及乙担保公司主张KKK万元债权,乙担保公司仍然需要为该笔借款买单。因此,从长期看,乙担保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乙担保公司也无益处,只是徒增诉累。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承办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本案尽量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
2、若要通过诉讼维权,我方当事人需要补充收集大量证据,特别是涉及公司往来银行流水的证据,届时需要承办律师积极调查。
3、谈判前、开庭前和我方当事人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谈判或诉讼活动中,与案件承办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馨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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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XX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由:合同纠纷
我方当事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对方当事人:乙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担保公司)
对方当事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对方当事人:丁
一、案件的由来
其他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甲公司需贷款MMM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经与乙担保公司协商,双方口头达成合意:
1、由甲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NNN万元;
2、贷款用途为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事实上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丙公司是乙担保公司的关联公司);
3、贷款由XX银行支付至丙公司,丙公司将其中的MMM万元贷款转至甲公司,剩余KKK万元贷款由乙担保公司使用;
4、借款期间,乙担保公司按月向甲公司支付KKK万元贷款相应的利息,贷款到期将KKK万元本金支付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向银行偿还NNN万元贷款的本息;
5、乙担保公司作为本次贷款的担保人。
后甲公司与XX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乙担保公司为该贷款事项的担保人(担保合同在XX银行,甲公司没有),贷款数额NNN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满足获取贷款现金需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也在XX银行,甲公司没有,具体内容目前不知),据此,XX银行于当日下款NNN万元至丙公司。
XXXX年XX月XX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转账MMM万元。另KKK万元,形式上留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