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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纠纷案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8/7/1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XXXX)年度道民字XXXX

    案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纠纷

    我方当事人:甲

    对方当事人:乙银行

一、案件的由来

滚动发展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对方当事人乙银行于XXXX年向我方当事人发放信用卡,我方当事人一直正常使用该信用卡、按期还款。

一年前某日晚十点四十分左右,我方当事人在家时,手机上收到乙银行的多条短信:

短信1、我方当事人的乙银行信用卡境外预授权/消费消费失败(经了解应当是由于信用卡额度不够而失败)。

短信2、在24小时内回复短信“XX”申请将我方当事人的乙银行信用卡临时额度调整至M万元,不回复短信视为不同意调整。

短信3、我方当事人的乙银行信用卡境外预授权/消费,数额为K万元。

短信4、我方当事人的乙银行信用卡因风险原因已被停用。

短信5、我方当事人的乙银行信用卡发生交易,数额为K万元,确认请回复XX。

短信6、我方当事人的乙银行信用卡有境外预授权/消费,数额为F万元,消费失败(经了解应当是由于信用卡已被停用)。

由于当时我方当事人已经入睡,以上短信未得到立即查看。第二天起床后,我方当事人看到短信内容,立即与乙银行客服联系。客服称K万元的这笔款项是预授权,还没有被划走,银行暂时不便处理。

后,我方当事人又主动联系银行客服,银行客服说K万元的预授权款项已经被划走,客服在电话中指导我方当事人立即报警,并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通话后,我方当事人收到了乙银行发送的短信,内容为:请您立即报案(境外交易无需报案),先在就近的POS机上小额刷卡,然后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报案证明文件至B营销中心签署“非本人交易/办卡声明”。我方当事人按照客服及短信的指导,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报案证明文件至B营销中心签署“非本人交易/办卡声明”,但未就近找到POS机进行小额刷卡操作。

事后,乙银行坚持要求我方当事人偿还这K万元款项,更于近期来电称,若我方当事人不还款就要追究我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乙银行还告诉我方当事人,银行已经将这笔欠款的逾期还款信息作为我方当事人的不良征信记录处理。

以上事实根据下列材料整理归纳:

1、我方当事人的陈述。

2、手机短信截屏

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

4、个人信用报告。

三、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想法

   我方当事人不愿承担被盗刷款项的还款责任,并要求银行消除我方当事人因该笔款项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信用卡被盗刷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我方当事人不应对被盗刷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发放信用卡,应当对我方当事人信用卡账户内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K万元的境外交易的操作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

(1)对方当事人未对信用卡真伪及持卡者身份进行审查。

    案涉K万元的交易发生在境外,而消费发生时我方当事人正在国内家中,我方当事人所持的对方当事人发放的信用卡在我方当事人身边。可以认定,我方当事人并没有持对方当事人发放的信用卡在国外进行刷卡消费。

对方当事人作为发卡行,应当对持卡消费行为采取信用卡真伪鉴别、持卡消费者身份审核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对方当事人对信用卡消费的真伪以及持卡人的身份均未加以审核,对信用卡被盗刷成功这一出现,负有重大过错。

2)对方当事人明知该笔交易存在风险,却依然向外支付了该笔款项。

我方当事人致电对方当事人时,乙银行(对方当事人)的客服表示案涉K万元交易是预授权,并未实际扣款。且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发送的短信4显示在案涉K万元的交易发生后,我方当事人的卡被立即停用了。说明扣款发生时,对方当事人是明知该笔交易是存在风险的。

并且,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发送的短信5显示案涉K万元交易是需要我方当事人回复短信XX予以确认的。但是,在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回复短信确认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依然向外支付了该笔款项。所以,完成的交易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重大过错导致的。

综上,K万元的境外交易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操作的,而是由于对方当事人重大过错导致的,我方当事人不是款项的使用人,也不对交易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不应当对该笔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2、对方当事人错误上报信用记录,造成我方当事人信用不良的后果,应当予以恢复。

3、既然我方当事人不应对被盗刷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那么我方当事人未归还该笔消费的行为也不应被认定为逾期还款。但是对方当事人将我方当事人未还款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给了中国人民银行,以至于我方当事人目前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信用卡逾期十期的不良信用记录。这样的记录使我方当事人成为了一个信用有污点的人,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名誉权,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即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消除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主张才能使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从案件管辖的角度考虑,建议将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及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列为共同被告。

我们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名誉权纠纷,因为案涉K万元的交易并非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基于信用卡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关系,我方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个人信用受损,这是对方当事人错误上报信用记录而造成的我方当事人名誉权受损的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我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一来,本地的法院便有管辖权,更加方便诉讼。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有的法院是作为信用卡纠纷处理的,是将信用卡纠纷视为一种合同纠纷,认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方当事人于XXXX年向对方当事人申领信用卡,当时签订的协议等文书已经遗失,纠纷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信用卡合同,我方当事人无法确定当时的协议相对方是何主体,也无法确定协议上是否约定管辖。

我方当事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发卡行是“乙银行”,考虑到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住所地均在外省市,为了便于诉讼,保证本地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建议将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地分行列为共同被告。

    

(三)本案对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1、我方当事人没有立即报警或者刷卡,无法确认当时人卡均在境内,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消费是违法盗刷。

对此,我们认为:

我方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在案涉K万元的消费发生时并未出境。

我方当事人在与对方当事人的客服取得联系后,客服称款项并未被划走,客服并没有做出立即报警和就近刷卡的专业指导,所以,我方当事人才没有在被盗刷后立即做出报警、就近刷卡等操作。

因此,导致该信用卡被盗刷的真正原因,是对方当事人显然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方当事人对该笔消费的发生存在过错。

2、我方当事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应当对信用卡盗刷承担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

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对此主张我们不予认可。我方当事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没有遗失信用卡或者告知他人信用卡密码,对信用卡及其信息已经尽到了妥善管理义务。

在信用卡的保管、保密问题上,对方当事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设定完善的操作规范以及高效的处理系统,所以,就信用卡的保管、保密问题,对方当事人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当事人及时和承办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得以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我方当事人需要进一步提供如下证据:

案发前后,我方当事人的手机语音话单与短信话单(该份证据有可能因为距今时间较长而无法取得);我方当事人案发前后的出入境证明;案涉交易当月及前后的信用卡对账单。如因时间较长,我方当事人无法自己调取,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可申请法院调取。

2、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在开庭前和我方当事人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案件承办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庭发生争吵,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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