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XX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 由:合伙协议纠纷
委托人(我方当事人):甲
对方当事人:乙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与乙(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甲、乙双方签订《联合经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就A足部保健中心联合经营合作:
1、甲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日常营运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和物品。乙组织经营人员;策划营运模式;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销售。《协议》有效期一年。
2、《协议》生效后,日常营运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不足部分由乙负责垫付。
3、甲在《协议》生效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无关。
4、房租根据N万元/月的标准、水电费根据M千元/月的标准按月全额预提给甲,不足部分在次月X日前由乙补齐。
5、人员工资、业绩提成、营运费用和其他费用实际开支不足部分由乙负责垫付。
6、营业利润核算公式:营业利润=营业收入-项目提成-房屋租金-水电费-人员工资-营运费用-其他费用-以前月份应摊销费用。营业利润按月分配;甲、乙双方各占50%比例。结算日期为每月K日。甲派驻人员负责管钱、管账。
7、《协议》约定违约金人民币L万元整。
《协议》签订后,我方当事人提供A足部保健中心的营业场所及足疗设施设备,同时提交了A足部保健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个月后:
1、对方当事人不再让我方当事人的派驻人员管钱,单方辞退我方当事人派驻的收银员改为自己管钱、管账。
2、对方当事人也未依据《协议》每月支付房租。
3、对方当事人未给付我方当事人营业利润的分红,仅以现金的方式给付我方当事人房租DD万元,尚有FF万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甲、乙双方签订的《联合经营合作协议》、我方当事人的A足部保健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为证据证明。
三、我方当事人的要求
1、解除《联合经营合作协议》,收回A足部保健中心;
2、对方当事人给付房租FF万元、违约金L万元,共计CC万元;
3、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协议》,收回A足部保健中心,并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FF万元房租、违约金L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合伙协议,不是联营合同。
虽然《协议》的标题为“联合经营合作”,但从合同的主体及内容可认定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具备联营的构成要件,而是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甲、乙双方的主体为自然人,其共同经营的A足部保健中心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之一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界定为合伙协议,而不是联营合同。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2、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协议》约定,我方当事人派驻人员负责管钱、管账。但是,《协议》履行三个月后,对方当事人即单方辞退我方当事人派驻的收银员(此事实有我方当事人派驻的收银员与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改为自行收取营业款,自行做账。侵害我方当事人对于营业额的知情权,构成违约。
3、对方当事人尚欠我方当事人FF万元房租未给付,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协议》约定,房租每月需按照N万元/月的标准、水电费根据M千元/月的标准按月全额预提给甲,不足部分在次月X日前由乙补齐。但是,对方当事人从《协议》签订后至今六个月的经营期间,仅给付我方当事人房租DD万元,尚有FF万元未给付。对方当事人未按期足额给付房租的行为,构成违约。
4、对方当事人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L万元违约金。
《协议》约定,对方当事人单方违约,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L万元。
综上所述,对方当事人的种种违约行为,已经表明,《协议》已经符合解除条件。因此,我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协议》,收回A足部保健中心,并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FF万元房租、违约金L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尽快向法院起诉,争取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尽早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因对方当事人尚欠我方当事人FF万元房租未给付,违反《协议》约定,很可能联动导致A足部保健中心的房主,追究我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我方当事人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及时锁定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对方当事人主张。
3、据我方当事人反映,根据足部保健中心的行业经营惯例,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外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会员卡、优惠卡等,并利用自己目前独霸财务之便利,将合作项目做亏,坑害我方当事人为亏损买单。所以,对方当事人销售出去的这些服务承诺对我方当事人解除《协议》并收回A足部保健中心后,可能对我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应在具体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给予密切关注。
4、目前,对方当事人尚在经营A足部保健中心,也就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尚在继续进行,该情形,肯定对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影响的。因此,诉讼过程中,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避免我方当事人的损失不断扩大。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1】 对方当事人单方辞退我方当事人派驻的收银员,是由于该收银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导致的,不是乙方的违约行为。
【我们的对策及语言表述】 如果是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应该举证证明该收银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时,即使对方当事人单方辞退我方当事人派驻的收银员,是由于该收银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导致的,也不能导致《协议》约定的我方当事人丧失“甲派驻人员负责管钱、管账”的合同权利。对方当事人应通知我方当事人更换收银员,而不是辞退后由对方当事人自己收钱、管账。对方当事人就“甲派驻人员负责管钱、管账”问题违约的核心是,对方当事人将我方当事人根据《协议》约定派驻的收银员辞退后由对方当事人自己收钱、管账,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单方辞退我方当事人派驻的收银员本身。
【抗辩理由2】 对方当事人拖欠房租,是由于A足部保健中心所处位置导致经营无法有效进行造成的,不能简单归责于对方当事人违约。我方当事人在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未告知对方当事人A足部保健中心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经营无法有效进行,我方当事人存在欺诈。
【我们的对策及语言表述】 1、A足部保健中心所处位置是客观的,是对方当事人和我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前,对方当事人按照惯例必须考察的内容,而不是我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方式能够改变的。2、对方当事人主张我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应该举证,而不能信口雌黄。3、《协议》约定,“房租根据N万元/月的标准、水电费根据M千元/月的标准按月全额预提给甲,不足部分在次月X日前由乙补齐”,显然说明,对方当事人的此项义务和A足部保健中心的经营状况是没有关联性的义务,因此,对方当事人关于拖欠房租,是由于A足部保健中心所处位置导致经营无法有效进行造成的辩解,是不能成为对方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的托词。4、《协议》签订前,我方当事人自营A足部保健中心的良好经营状况,虽然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但是,我们可略举数份我方当事人自营A足部保健中心的账目证明。这数份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自营A足部保健中心的良好经营状况是对方当事人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对于是否需要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选择依据之一。因此,对方当事人的该抗辩,依法是不能成立的。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3、本案诉争纠纷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非联营合同纠纷,避免了联合经营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便于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尽快向法院起诉,争取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尽早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关注前述我们在本办案中考虑到或未考虑到的情形,并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迎春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