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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7/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有效处理诉讼障碍,依法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系夫妻关系。甲和乙因经营急需流动资金,向丙借款NN万元。甲、乙、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5%,逾期罚息按照双倍计收,并承担借款人的相关维权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和乙用自己名下房产办理了抵押,丙当日向甲、乙交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甲和乙却杳无音信,丙希望甲、乙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遂向其他律师咨询自己的希望是否可以得到实现。

其他律师答复丙,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月息1.5%换算成年息是18%,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丙要求甲、乙还本付息,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罚息按照双倍计收”的约定,因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另外,《借款合同》中关于甲、乙需要“承担借款人的相关维权费用”这一约定,因没有法律规定做基础,也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为此,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月息1.5%换算成年息是18%,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丙要求甲、乙还本付息,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罚息按照双倍计收”的约定,因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以及《借款合同》中关于甲、乙需要“承担借款人的相关维权费用”这一约定,因没有法律规定做基础,也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债务人恶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对债权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债务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纵观该《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罚息按照双倍计收”的约定,我们不应简单的将逾期罚息理解为利息“按照月息1.5%乘以2”进行理解。我们应该对与NN万元借款本金有关的利息问题,有正确理解:

第一,还款期间的利息,应该按照月息1.5%计算。

第二,还款期间届满以后的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应该“按照月息1.5%乘以2”进行计算。将利息分阶段计算并进行约定,是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是合法的。

第三,还款期间届满以后的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按照月息1.5%乘以2”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受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这一规定的约束。

至于《借款合同》中关于甲、乙需要“承担借款人的相关维权费用”这一约定,因没有法律规定做基础,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观点,我们应该本着既要尊重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理和法律的原则去积极的分析,而不能消极处理,这样才能依法最大化丙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果不是甲、乙恶意的不履行债务,丙就不需要支付律师费乃至将来拍卖被抵押房屋的等等费用,这是客观存在且不可漠视的事实。因此,仅仅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漠视丙客观上受到的损失,这是不符合法理和法律的原则的。

丙赞同周晓菲律师对如何最大化丙合法权益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甲、乙履行债务,最大化丙的合法权益。

周晓菲律师认为,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甲、乙履行债务,最大化丙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处理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1、因为甲、乙对丙负有的NN万元债务,是由甲和乙用自己名下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因此,虽然法院判决甲、乙履行债务以后,执行是有保证的,但是,我们还是要关注一旦甲、乙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如何能顺利执行抵押物的问题。

2、还款期间内的利息,因为《借款合同》约定是月息1.5%,换算成年息是18%,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丙可以据此主张还款期间内的利息。

3、甲、乙和丙在《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按照双倍计收”以及“承担借款人的相关维权费用”的内容,是放在《借款合同》的违约章节的,所以,虽然这些内容目前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说明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起码说明甲、乙和丙在《借款合同》对逾期不还款的违约责任是有约定,而不是没有约定的。

4、既然甲、乙和丙在《借款合同》对逾期不还款的违约责任是有约定,而不是没有约定的,但约定的内容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尊重约定与合法处理违约责任结合起来,要求法院依法认定甲和乙应该按照法理和法律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标准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这一规定;考虑到还款期间内的利息,因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是月息1.5%,换算成年息是18%,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考虑到甲、乙和丙在《借款合同》对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是有约定,但是约定内容目前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支撑的;考虑到如果不是甲、乙恶意的不履行债务,丙就不需要支付律师费乃至将来拍卖被抵押房屋的等等费用,这是客观存在且不可漠视的事实,周晓菲律师认为,我们可以这样向法院具体提出丙的诉讼请求:

第一,依法要求甲、乙履行债务。

第二,还款期间内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以月息1.5%,换算成年息是18%计算。

第三,还款期间到达后的利息,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

第四,因甲、乙恶意的不履行债务,丙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由甲、乙承担。

针对丙的诉讼请求,甲、乙及其聘请的律师抗辩,还款期间到达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丙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由甲、乙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罚息按照双倍计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不能成为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使用,逾期利息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因为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等案件,律师费可由侵权人承担,而法律没有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需要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因此,法院应驳回丙要求甲、乙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对此,周晓菲律师反驳:

1、丙要求还款期间到达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理由是: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其次,甲、乙和丙约定的还款期间到达后的利息内容,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这是不合法的,但是,这不是说约定的还款期间到达后的逾期利息是不存在的,而是反证还款期间到达后,甲、乙应该支付逾期利息,这一约定作为甲、乙和丙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内容一部分是存在的。第三,因为还款期间到达后的逾期利息约定,作为甲、乙和丙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内容的一部分是存在的,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标准为年利率的24%是合法的,所以,丙对甲、乙提出的、应该由甲、乙承担的、合法的、利率按照24%计算的要求,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2、关于丙要求甲、乙承担律师费的问题,首先,这也是甲、乙和丙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内容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因为甲、乙恶意不履行债务导致并且实际发生的。其次,虽然法律没有像知识产权案件等案件那样,规定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法律也没有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需要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但是,法律规定,合同有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执行。所以,法律有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但是,这绝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即使有合同约定,合同的约定就可以不执行。恰恰相反,合同有约定的,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周晓菲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丙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