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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案-道多案例

2018/7/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经验成熟,选择办案方向技术含量高,情理法有效组合,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甲系刚刚成立的乙公司职员,担任乙公司出纳一职,每月的工资两千多元。乙公司因刚成立,通过公开招聘任命甲担任公司出纳,在甲入职后,乙公司未对甲进行培训,也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且乙公司刚成立,尚未建立财务规章制度。

甲任职一个月后,一诈骗人员冒充乙公司负责人联系乙公司行政人员,要求行政人员提供财务人员联系方式,后行政人员告知甲,公司负责人需要同甲沟通工作,并提供了该诈骗人员的QQ,让甲加其为好友。

甲将诈骗人员加为好友后,诈骗人员冒充乙公司负责人要求甲汇款几十万元,甲未经电话确认,汇出几十万元,致乙公司遭受损失。虽然事后乙公司报警,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但一时尚未能将诈骗犯缉拿归案,追回被骗款项。

后甲向乙公司出具欠款说明一份,承诺愿意赔偿乙公司十几万元,由乙公司从甲工资中抵扣。

后甲离职,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

法院裁定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劳动争议,乙公司应当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诉讼要求甲赔偿。裁定生效后,乙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赔偿甲承诺赔偿乙公司的十几万元。

甲觉得自己汇出几十万元,致公司遭受损失是乙公司行政人员指示失当造成的,自己向乙公司出具欠款说明一份,承诺愿意赔偿乙公司十几万元,由乙公司从甲工资中抵扣,是自己在当时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恐慌心理情形下书写的。现在乙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赔偿甲承诺赔偿乙公司的十几万元。甲认为既不公平自己也偿还不起。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乙公司根据甲向乙公司出具欠款说明,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该案依法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鉴于法院裁定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劳动争议,乙公司应当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诉讼要求甲赔偿,且该裁定因甲、乙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而生效。现乙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裁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赔偿甲承诺赔偿乙公司的十几万元。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去纠结本案是否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其次,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具备较多的行为缺陷,例如,尚未建立财务规章制度,未对甲进行培训,乙公司的行政人员是否具有指示公司财务人员的职权等。但是,甲未经确认,即汇出几十万元巨款,甲在工作方面常识性失职,不是甲在向其他法律人士咨询时,这些法律人士用一句话,即甲不听从公司的行政人员的指示是不行的,就可以完全推脱责任的。

所以,具体处理本案,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办案律师,出于律师执业规范要求,固然应该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的办案律师对甲的这种工作方面常识性失职,是不能因为我们是甲的律师,就对这种员工毫不顾忌单位的利益所犯的常识性错误,采取支持态度的。通过办理本案,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办案律师应该毫不留情的对甲指出,这种对工作常识性要领,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且错误是非常严重的。甲不因此吸取教训,今后更大的法律纠纷不排除还会发生。所以甲这样做就是完全不对的。

第三,虽然甲这种对工作常识性要领,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且错误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具体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还得依法办事。不是说,因为甲这种对工作常识性要领,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导致公司出现的巨额损失,甲就需要全额承担责任,或甲必须按照甲的承诺向乙公司支付十几万元赔偿款的。乙公存在的较多行为缺陷,与乙公司受到巨额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也是很明显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将上述分析意见通报给甲后,甲感到不理解,认为自己花钱请律师,自己的律师还没有具体办理案件,就先编排了甲这么多的不是。对此,李丹丹律师和甲进行了深入的沟通。

1、李丹丹律师告知甲,律师虽然是收取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但是,对律师来说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有底线的。即律师应该为己方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寻找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但是律师不能对己方当事人的明显错误熟视无睹,甚至帮助当事人狡辩。对己方当事人的明显错误熟视无睹,甚至帮助当事人狡辩的律师,是玷污法律的讼棍。而玷污法律的讼棍是不可能依法对当事人提供正当的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如果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这种玷污法律的讼棍身上,当事人最后或将来是会后悔的。

2、就本案而言,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律师可以依法为甲免除甲承诺赔偿乙公司的十几万元中大部分,但是,如果甲在司法程序中对自己在工作确实存在的常识性要领,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正确的认识,甚至认为犯这种错误是应该的,那么,司法程序进行中的氛围天平,肯定是不会向甲倾斜的。同时更加会激怒乙公司的对抗心理。

3、李丹丹律师建议甲,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律师和甲应该这样和谐分工:即甲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甲可以把自己对导致公司巨额损失承认错误的内容,作为甲发言的主要内容,而把乙公司存在较多的行为缺陷这个问题,留给律师去陈述。把对乙公司存在较多的行为缺陷的认定权,交给劳动仲裁去处理。李丹丹律师认为这样做,司法程序进行中的氛围天平,很可能会向甲倾斜。这对为甲免除甲承诺赔偿乙公司的十几万元中大部分定位在一个有利于甲的什么比例方面,应该是会有积极作用的。

4、同时,李丹丹律师建议甲,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不要自以为聪明的提出自己向乙公司出具欠款说明一份,承诺愿意赔偿乙公司十几万元,由乙公司从甲工资中抵扣,是“自己在当时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恐慌心理情形下书写的”这样一个问题。因为,虽然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会忍不住的乐于这样说,但是,这样说,是等于把“自己在当时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恐慌心理情形下书写的”举证责任,自己分配给了自己。实践证明,除非当事人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事发时即留下受恐吓和胁迫的证据以外,当事人事后是无法就“造成巨额损失的恐慌心理情形”进行举证的。所以,如果甲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自以为聪明的提出自己向乙公司出具欠款说明一份,承诺愿意赔偿乙公司十几万元,由乙公司从甲工资中抵扣,是“自己在当时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恐慌心理情形下书写的”这样的问题,等于甲自己往法律绝路上走。

所以,李丹丹律师建议甲,不要纠结欠款说明中甲承诺愿意赔偿乙公司十几万元的内容,也不要受欠款说明中甲承诺愿意赔偿乙公司十几万元的数额,远远低于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几十万元所诱惑,而是直奔本案全部事实,针对甲在乙公司遭受的几十万元损失过程中的行为、地位和作用,具体处理本案。

甲听从了李丹丹律师的建议。

按照李丹丹律师的设计,乙公司在劳动仲裁的庭审活动中,发现甲一改常态,对甲自己的行为有了比较真诚的认识,虽然乙公司坚持要求甲赔偿不让步,但是,仲裁庭的气氛,一下子就得到了很大的缓和。

在此氛围下,李丹丹律师适时指出,虽然甲对工作常识性要领,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且错误是非常严重的,但是,甲作为乙公司的员工该承担的责任应该是法定的,而不是绝对采取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来处理的。乙公司只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要求甲赔偿。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此法律规定,只有在因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本案中,在甲入职后,乙公司未对甲进行培训,也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乙公司也无法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甲赔偿。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不具备依法、依合同约定向甲索赔之情形,那么,乙公司只能根据事实酌情要求甲补偿。

关于酌情补偿的问题,李丹丹律师希望劳动仲裁部门能认真酌定以下具体情节:

第一,虽然甲对工作常识性要领,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且错误是非常严重的,但是,甲的此行为是不能独立导致乙公司巨额损失发生的。导致乙公司巨额损失发生的,还有以下情节和甲行为的组合。

例如,乙公司因刚刚成立,尚未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所以,在没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甲存在行为无章可循的情况。又例如,甲是在乙公司行政人员明确告知QQ号码是乙公司负责人的情况下,才按照公司行政人员的通知,加诈骗犯为qq好友的。所以,对该qq是不是乙公司负责人的审查问题上,劳动仲裁部门不能忽视乙公司行政人员明确告知QQ号码是乙公司负责人的情形等等。

第二,上述乙公司存在的这些行为缺陷,虽然不能成为对甲在工作方面因常识性失职引起的后果构成绝对免责条件,但是,显然,在这些问题存在的情况下,要求甲绝对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是不正确的。

第三,甲每个月的工资两千多元,事发时甲尚未领取到第一个月的工资。因此,甲显然是乙公司的一个从事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从甲的收入对应甲的工作性质,甲对乙公司行为能有、或者应该有多大的审查权,这也是应该请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考虑的。

第四,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对乙公司受到诈骗的行为立案进行侦查,虽然公安机关一时尚未能将诈骗犯缉拿归案,追回被骗款项。但是,如果在本案中,诈骗犯被缉拿归案,被骗款项被追回,乙公司作为受害人是可以收受这些款项,挽回自己损失的。但是,如果乙公司现在,将犯罪分子应该承担的退赃责任,转移到甲身上,一旦诈骗犯被缉拿归案,被骗款项被追回,乙公司不能同时收受二笔款项,甲也不能作为受害人接受这些款项,这些款项的法律属性也就变得很麻烦。这就是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为犯罪行为买单的法理根据之一。

李丹丹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部门可以整合本案的全部案情,依法酌定甲应该承担的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劳动仲裁部门裁甲按照几十万元公司损失的十分之一,对乙公司进行补偿。乙公司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