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思维缜密,未雨绸缪,具体法律事务处理得当,促成案件和谐结案。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恋爱、同居一个月左右后,甲认为双方不适合,遂提出分手。分手一段时间后,乙告知甲,乙已经怀孕,准备流产,需要钱。后经中间人协调,甲按照乙的要求,支付乙N万元,给乙作为流产、营养等费用。此后,甲、乙双方未再有联系。但是,后来乙再次找到甲,告知甲,乙不愿意做流产,而是选择生育孩子,要求甲承担生育费用。甲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乙流产等费用,乙未去流产而是选择生育孩子,责任在乙。且甲并不认为孩子就一定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甲拒绝了乙的要求。
孩子丙出生后,乙到甲的单位,悄悄拿到甲的身份证,为丙办理了出生证。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丙的抚养费。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丙不是甲、乙双方的亲生子女,甲是不需要依法承担丙的抚养费的。但是,如果丙确实是甲、乙双方的亲生子女,那么,虽然甲是我们的当事人,甲还是毫无疑问应该依法承担对丙的抚养责任的。因此,丙是不是甲、乙双方的亲生子女,是本案的事实基础,甲是否应该承担丙的抚养费,是根据这一事实基础确定的。
至于甲虽然已经应乙的要求,支付了乙流产等费用,乙未去流产而是选择生育丙的问题,在丙确实是甲、乙双方的亲生子女的情况下,虽然这个问题不是在甲、乙之间依法进行归责的法定因素,但是,简单的、截然割裂此事实与甲情绪上的关联,显然也是不利于正确、和谐的处理本案的。
针对本案具体案情,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本案的具体工作步骤可以这样设计:
1、先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从根本上解决甲对丙是否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问题。
但是,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亲子鉴定可能出现的二种结果并提前做好相关铺垫工作。
第一,我们要提前做好对甲的情绪安抚工作,让甲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即如果亲子鉴定结论为否,乙要求甲承担丙的抚养费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甲没有必要再刺激乙,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我们同样要提前做好对甲的另一个方面的情绪安抚工作,让甲有另一个方面的思想准备,即如果亲子鉴定结论为是,甲更应该理性、依法的承担丙的抚养费。
朱跃东律师认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前,依法从前述正反二个方面对甲做好情绪安抚工作,不仅有利于促使甲理性、依法的处理本案,同时也能采取最小振幅、最大限度的维护丙这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亲子鉴定结果,再决定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甲完全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工作方案。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丙与甲具有生物学的父子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丙的抚养费问题。